• 科技公司規章制度

    時間:2024-06-24 08:49:33 科技 我要投稿

    科技公司規章制度【推薦】

      現如今,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科技公司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科技公司規章制度【推薦】

      第一章總則

      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員工日常行為規范

      第一條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律解職。

      第二條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條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

      第六條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條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有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躍級呈報。

      第九條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條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第十一條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

      第十二條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三條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遇困難及時匯報,做到有始有終;

      第十四條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第十五條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生事故者依法論處。

      第十六條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員或最后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設備的電源關閉。

      第十七條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占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八條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第二十條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第二十一條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

      1.確實掌握及了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范圍;

      2.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3.交辦事情完成后,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4.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

      5.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借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第二十二條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

      2.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

      3.對于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并重視教育訓練及考核;

      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征募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征募事宜,經部門經理應試合格。

      第二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后,經總經理核準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書面(人員聘用申請書)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任用。

      第三條部門經理應將核準后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征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并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

      第四條新進人員于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

      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

      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

      3、其它必備的證件。

      第五條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并經過試用期后,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2-3個月內為考察期,考察期間薪資是以當地工資水平給予;考察期滿合格后進入試用期,職員試用期為1至2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簽訂勞動合同。

      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

      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雇,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十五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

      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準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十五個工作天)。

      第七條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

      1.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

      2.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

      3.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

      4.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

      5.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

      6.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

      第八條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以書面(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表),呈報總經理考核的,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條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一概不得錄用:

      1.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

      第十條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后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外)。

      第四章作息與考勤制度

      第一條作息時間:

      1、星期一至六:9:00――17:30;

      2、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

      3、本公司為雙休制。

      第二條周日及國家法定假天均休息,但考慮到本公司業務的特殊性,將安排人員進行輪流值班。

      第三條員工上下班一律親自打卡(簽到),經總經理核準免打卡(簽到)者除外。

      第四條遲到(早退):

      1.朝、夕會未到并未請假者給與相應處罰。

      2.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為遲到。

      3.上班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4.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5.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為早退。

      6.提前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7.提前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8.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不予發放全勤獎金;

      9.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為曠工一天。

      10.以上情況均會根據情況給予罰款,因處罰得來的罰款本公司一律不歸為己有,勻平均補貼給所有員工。

      第五條因業務,須于晚間或假天加班者,應事先呈報部門經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條外出洽公者,若預知會延誤上、下班時間者應事先報備部門經理簽字,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在外恰公無法于上、下班前趕回公司者,應以電話報備部門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但次日須請部門經理在出勤卡上補簽確認。

      第七條財務部負責每月員工出勤的統計,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

      第五章請假制度

      第一條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填寫請假單,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事假:

      1.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天,超過者原則上不給予批準,具體視特殊情況而定;

      2.全年請假不得超過十五天,每次不得超過連續五天;

      3.一次請假超過十天(含)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4.事假為無薪給假,(以天數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病假:

      1、凡請病假經領導簽字,全年累積不得超過三十天;

      2、病假連續兩天以上(含)請附醫師診斷證明;

      第四條產假:

      1.女性員工分娩前后給假五十六天(產婦產檢可提前請產假或產假未休完者可轉換為年假);

      2.妊娩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十天;

      3.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以病假處理;

      4.服務滿一年以上者,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未滿者減半發給。

      第五條婚假: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第六條公假:

      1.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戶者;

      2.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第七條工傷假:

      1.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

      2.工傷假在一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

      第八條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核準:

      一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副總經理核準;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核準。

      第九條凡請事假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并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于假后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為曠工。

      第十條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后,不得請假。

      第十一條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

      第十二條員工請假期間無論假別或天數,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來負責一切事物事宜,否則視同曠職。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視為曠職論,曠職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懲戒,凡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解職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缺席者;

      2.無故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者;

      3.凡未事先請假,而逾期未補辦請假手續者;

      4.凡事先請假未覓妥職務代理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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