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5-05-18 05:56:08 賽賽 機械/重工/工業自動化 我要投稿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通用14篇)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1

      起重機操作的基本要求是“穩”、“準”、“快”。雖然只有這三個字,但它包含了安全操作的全部要領。要真正達到這個要求,需要長期的領悟與磨練。筆者根據多年工作經驗,對“穩”、“準”、“快”有深刻的認識。

      1、穩。這是起重機操作時首先必須做到的。穩,主要是指吊物在運行、就位過程中保持平穩狀態,避免沖擊,游晃現象。評價操作是否平穩的標志是吊鉤的狀態,吊鉤能否平稀運行與起重機各機構的協調動作有關。拿橋門機來說,首先起動要平穩。要做到從低速檔起步,等吊鉤動起來后,再從低速檔向高速檔逐漸加速,這時,吊鉤和吊物就能平穩地從靜止狀態過渡到起動狀態,再從低速運行平穩過渡到高速運行。其次,制動要平穩。吊物從高速運行到停止運行過程中有個制動階段,司機在制動的預備階段就應將主令控制器從高速檔逐一返回低速檔,再回零位。如果從高速檔直接回零,結果是吊鉤和吊物制而不止,產生強烈的晃動和沖擊。卷揚機構的強烈制動,還將造成制動器摩擦元件超常磨損,吊物溜鉤距離增大,甚至由于制動輪與閘瓦的高熱而導致剎車失靈,重物墜地,釀成事故。

      對懸臂式起重機,運行穩定要比橋門機困難得多。為使吊鉤運行穩定,其轉機構的操作尤為關鍵,除注意起動和制動階段的平穩操作外,還應避免吊鉤及吊物在空中的擺動現象。應掌握的基本要領是:在吊鉤搖擺到幅度最大而尚未回擺的瞬間,將小車跟著吊鉤搖擺的方向移動,吊鉤往哪邊擺,車向哪邊跟。這時,起重機就能過卷揚鋼絲繩傳給吊鉤一個與吊鉤回擺方向相反的力,從而逐漸消除搖擺。懸臂式起重機則利用臂桿跟進,稱之為“找鉤”,“找鉤”的技巧在于跟進的距離與速度要恰到好處。跟進的速度不能太慢,否則會起反作用。這樣通過來回幾番操作,就能使吊鉤和吊物處于相對穩定狀態。

      起重機操作“穩”的另一層含義是:控制器平滑換檔能避免電機過載或傳動機構發生沖擊,延長機電零部件的壽命。

      2、準。是指被吊物“落點準”、“到位準”和“估重準”。要做到“落點準”,操作人員必須對吊物所需通過的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有準確的判斷,并充分考慮起重機的性能和運動慣性。在操縱手柄時,要把握回零位的提前量,使吊物能平穩準確到位。

      對大型構件、機器、設備的起重安裝,有時要求精確到毫米,這就是“到位準”。這時吊鉤起升或下降要“微動”,只有充分掌握起重機性能,并有一定經驗積累才能做到得心應手。

      “估重準”包含了一個很重要的安全理念,即不超載,要求司機估準吊物的`重量。如果對吊物重量不能把握,起重機在超重、超力矩的狀況下運作,則各機構和部件處于超常狀態,有可能發生象制動失效、鋼絲強斷裂、吊車傾復等惡性事故。操作人員應通過對吊物形體的測量,算出體積,再利用比重知識測算出吊物的重量,在此基礎上采取了適當的臂距和操作方法。同時,在起吊階段要緩慢,先使鋼絲繩充分“吃勁”后慢速吊離地面,然后逐一加檔。

      3、快。是指多吊、快吊,充分合理發揮起重機應有的效能,提高勞動生產率!翱臁北仨毥⒃凇胺”和“準”的基礎上,更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礎上。但有時在起重機操作中,并不是慢就安全、保險,有時恰恰需要快。例如,對于吊重物長距離的下降,操作中不允許使用反接制動級做長距離的低速下降,以免電器發熱,導致事故。再如,起重機翻轉大型工件作業,無論是“兜底翻”、“游翻”還是“帶翻”,都要求快,即被翻身物在擺幅達最大的一瞬間,或在能自行翻轉的瞬間,要求司機迅速落鉤并同時配合回車。

      另外,在特殊情況下,也要求起重機操作動作要快。一是在起重機運行中發生制動器失靈或控制手柄失去控制。二是需要起重機參加緊急搶險。這時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反應迅速,酌情采取各種超常規的應急措施,以盡量避免惡性事故的發生。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2

      一、設備的基礎管理

      1、起重設備要進行統一編號,分類建帳立卡,每年至少要對實物清查盤點一次,保持帳、卡、物相符。

      2、起重機械設備要建立技術經濟檔案。內容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交接驗收憑證: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事故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3、起重機械設備實行統一報表制度,按規定編報各項統計報表,并定期組織統計分析,提出改進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使用、經營、維修的分析報告。

      二、起重設備的采購管理

      起重設備采購必須堅持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購買經省登記備案的產品,做到三證(登記備案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齊全。

      三、起重設備的租憑管理

      1、起重機械設備由公司供應,項目部都要關心愛護正確使用,及時維修、保養,不違章作業,不超荷使用,不帶病操作,發現故障及時由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按照修理規范標準要求進行修理,確保各項設備完好率達到100%,杜絕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機械設備有償使用,機械費公司收取總價的70%,架桿,架板按低于當地市場價租憑收取。鋼模板采用合同租賃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碼垛整齊,報公司設備科驗收后停收租金。機械費返還給項目部的30%,按設備使用維護的情況而定,維護保養差的按10%返還。項目部丟失的設備原價賠償,不允許自己購買次品補充,一經查出,予以沒收,并仍按原價賠償。

      3、公司設備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檢查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或帶病作業的起重機械,口頭或書面通知項目部限期整改,并由當事人認可簽定,起重機械化設備屬正常磨損,公司負擔維修費用,使用不當、損壞,由項目部負擔。工程附屬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內機械設備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賃收費,項目部承擔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設備直接和項目部結算。

      4、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項目部私自購置的起重設備及零星工具,其價款由項目部全部負擔,設備歸公司所有。

      5、停工后,對所有機械設備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設備科的全部送還,不能送公司的由項目部自己辦理,由設備科派人驗收。

      為了使起重機械設備安全可靠,經常保持良好狀態,特制定以下規定:

      四、起重設備的安裝管理

      物料提升機和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作出施工組織設計,安裝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并必須選擇有拆裝資質的隊伍施工。小型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建筑施工安裝檢查標準》規定。

      五、起重設備的使用管理

      1、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設備。

      2、起重機械設備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證上崗。

      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在設備明顯處掛“合格準用牌”和操作人員姓名,塔機還應掛“十不吊牌”。

      4、起重機械設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設備產品說明書及《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xx)及國家、行業有關規程、規定。做好“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5、機組人員每天必須做好“日檢”及交接班工作,并認真真實填寫好“日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和運轉記錄并存檔。

      6、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在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也應報廢,使用20xx年以上的必須報廢。

      六、設備的`維修、保養管理

     。ㄒ唬┧狡鹬貦C的保養和修理

      1、日常保養:

     、俳洺13指鳈C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跈z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蹤z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軝z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輽z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迿z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邫z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鄼z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2、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龠M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诓饳z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矍逑撮_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軝z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輽z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迿z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龠M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谛迯突蚋母髀撦S器的損壞件;

     、坌迯突蚋闹苿油;

     、芨鼡Q鋼絲繩,滑輪等;

     、輽z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蕹P、油漆。

      4、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龠M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谛迯突蚋鼡Q制動輪、制動器等;

     、坌迯突蚋鼡Q減速機總成;

     、苄迯突蚋鼡Q回轉支承總成。

      七、塔機的檢測管理

      塔機安裝完畢后,公司設備部門及時組織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檢測驗收和試轉試驗,達到標準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檢測標準應按《塔機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3

      1)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及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等。

     。2)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3)定期檢驗制度。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2年(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1年)。

      此外,使用單位還應進行起重機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倌甓葯z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后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操作,檢查起重機正常工作機構的安全和技術性能、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等。

     、诿吭聶z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構,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勖咳諜z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起重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群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和標準,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索工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并有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2)起重傷害事故形式

     。1)重物墜落。吊具或吊裝容器損壞、物件捆綁不牢、掛鉤不當、電磁吸盤突然失電、起升機構的零件故障(特別是制動器失靈、鋼絲繩斷裂)等都會引發重物墜落。

     。2)起重機失穩傾翻。起重機失穩有兩種類型,一是由于操作不當(例如超載、臂架變幅或旋轉過快等)、支腿未找齊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傾翻力矩增大,導致起重機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風力作用,使起重機沿路面或軌道滑動,導致脫軌翻倒。

     。3)擠壓。起重機軌道兩側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與建筑結構之間缺少足夠的安全距離,使運行或回轉的金屬結構機體對人員造成夾擠傷害;運行機構的操作失誤或制動器失靈引起溜車,造成碾壓傷害等。

     。4)高處跌落。人員在離地面大于2m的高度進行起重機的安裝、拆卸、檢查、維修或操作等作業時,從高處跌落造成的傷害。

     。5)觸電。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其任何組成部分或吊物與高壓帶電體距離過近,感應帶電或觸碰帶電物體,都可以引發觸電傷害。

     。6)其他傷害。其他傷害是指人體與運動零部件接觸引起的絞、碾、戮等傷害;液壓起重機的液壓元件破壞造成高壓液體的噴射傷害;飛出物件的打擊傷害;裝卸高溫液體金屬、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品,由于墜落或包裝捆綁不牢破損引起的傷害等。

      3)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

      起重機金屬結構高大,司機室往往設在高處,很多設備也安裝在高處結構上,因此,起重司機正常操作、高處設備的維護和檢修以及安全檢查,都需要登高作業。為防止人員從高處墜落,防止高處墜落的物體對下面人員造成打擊傷害,在起重機上,凡是高度不低于2m的一切合理作業點,包括進人作業點的'配套設施,如高處的通行走臺、休息平臺、轉向用的中間平臺,以及高處作業平臺等,都應予以防護。安全防護的結構和尺寸應根據人體參數確定。其強度、剛度要求應根據走道、平臺、樓梯和欄桿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載荷考慮。

      4)起重作業安全操作技術

     。1)吊運前的準備。吊運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處作業還必須佩戴安全帶和工具包;檢查清理作業場地,確定搬運路線,清除障礙物;室外作業要了解當天的天氣預報;流動式起重機要將支撐地面墊實墊平,防止作業中地基沉陷;對使用的起重機和吊裝工具、輔件進行安全檢查;不使用報廢元件,不留安全隱患;熟悉被吊物品的種類、數量、包裝狀況以及周圍聯系;根據有關技術數據(如重量、幾何尺寸、精密程度、變形要求),進行最大受力計算,確定吊點位置和捆綁方式;編制作業方案(對于大型、重要的物件的吊運或多臺起重機共同作業的吊裝,事先要在有關人員參與下,由指揮、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共同討論,編制作業方案,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預測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選擇安全通道,制定應急對策。

     。2)起重機司機通用操作要求。有關人員應認真交接班,對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開機作業前,應確認處于安全狀態方可開機: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起重機上和作業區內是否有無關人員,作業人員是否撤離到安全區;起重機運行范圍內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礙物;起重機與其他設備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是否在0。 5m以上;電源斷路裝置是否加鎖或有警示標牌;流動式起重機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場地,支腳是否牢固可靠。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斷續鈴聲或示警。

      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不得在起重作業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維修;帶載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載增大作業幅度;吊物不得從人頭頂上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器(液態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沒有問題后再吊運。

      起重機各部位、吊載及輔助用具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有下述情況時,司機不應操作:起重機結構或零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等)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損傷;吊物超載或有超載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吊物被埋置或凍結在地下、被其他物體擠壓;吊物捆綁不牢,或吊掛不穩,重物棱角與吊索之間未加襯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作業場地昏暗,看不清場地、吊物情況或指揮信號;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新工作前,應先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正常,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鉤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吊運時,有關負責技術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應在場指導。

      露天作業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停止作業;當工作結束時,應錨定住起重機。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司索工主要從事地面工作,例如準備吊具、捆綁掛鉤、摘鉤卸載等,多數情況還擔任指揮任務。司索工的工作質量與整個搬運作業安全關系極大。其操作工序要求如下:

     、贉蕚涞蹙。對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計要準確,如果是目測估算,應增大20%來選擇吊具;每次吊裝都要對吊具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如果是舊吊索應根據情況降級使用,絕不可僥幸超載或使用已報廢的吊具。

     、诶壍跷。對吊物進行必要的歸類、清理和檢查,吊物不能被其他物體擠壓,被埋或被凍的物體要完全挖出。切斷與周圍管、線的一切聯系,防止造成超載;清除吊物表面或空腔內的雜物,將可移動的零件鎖緊或捆牢,形狀或尺寸不同的物品不經特殊捆綁不得混吊,防止墜落傷人;吊物捆扎部位的毛刺要打磨平滑,尖棱利角應加墊物,防止起吊吃力后損壞吊索;表面光滑的吊物應采取措施來防止起吊后吊索滑動或吊物滑脫;吊運大而重的物體應加誘導繩,誘導繩長應能使司索工既可握住繩頭,同時又能避開吊物正下方,以便發生意外時司索工可利用該繩控制吊物。

     、蹝煦^起鉤。吊鉤要位于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準斜拉吊鉤硬掛,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轉、擺動:吊物高大需要墊物攀高掛鉤、摘鉤時,腳踏物一定要穩固墊實,禁止使用易滾動物體(如圓木、管子、滾筒等)做腳踏物。攀高必須佩戴安全帶,防止人員墜落跌傷;掛鉤要堅持“五不掛”:起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掛,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掛,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無襯墊物不掛,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報廢不掛,包裝松散捆綁不良不掛等,將不安全隱患消除在掛鉤前;當多人吊掛同一吊物時,應由一專人負責指揮,在確認吊掛完備,所有人員都離開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可發現起鉤信號;起鉤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傾翻、墜落可波及的地方;如果作業場地為斜面,則應站在斜面上方(不可在死角),防止吊物墜落后繼續沿斜面滾移傷人。

     、苷^卸載。吊物運輸到位前,應選擇好安置位置,卸載不要擠壓電氣線路和其他管線,不要阻塞通道;針對不同吊物種類應采取不同措施加以支撐、墊穩、歸類擺放,不得混碼、互相擠壓、懸空擺放,防止吊物滾落、側倒、塌垛;摘鉤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松弛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鉤上卸下再起鉤,不允許抖繩摘索,更不許利用起重機抽索。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5

      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是保證起重機械安全、可靠運行的前提,在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隨機文件的規定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維護保養工作可由起重機械司機、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進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

      一.起重機維護保養注意事項

      1.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工作的位置,對因條件限制不能做到應掛安全警告牌、設置監護人并采取防止撞車和觸電的措施。

      2.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放于零位。

      3.起重機的下方地段應用紅白帶圍起來,禁止人員通行。

      4.切斷電源,拉下閘刀,取下熔斷器,并在醒目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警告牌,或派人監護。

      5.在檢修主滑線時,必須將配電室的刀開關斷開,并填好工作票,掛好工作牌,同時將滑線短路和接地。

      6.檢修換下來零部件必須逐件清點,妥善處理,不得亂放和遺留在起重機上。

      7.在禁火區動用明火需辦動火手續,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8.登高使用的`扶梯要有防滑措施,且有專人監護。

      9.手提行燈應36V以下,且有防護罩。

      10.露天檢修時,六級以上大風,禁止高空作業。

      11.檢修后先進行檢查再進行潤滑,然后試車驗收,確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固定式簡易升降機維修保養注意事項

      1.在進行常規檢查的基礎上,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必須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以提高設備的安全性,降低設備的故障率,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2.固定式簡易升降機進行維保時,安全管理人員應及時、有效地通知相關使用人員,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為維保人員做好配合工作。

      3.維修保養時,各廳門外應設置安全警示牌及其它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止因無關人員的進入或參與而發生事故。

      4.檢修換下來零部件必須逐件清點,妥善處理,不得亂放和遺留在固定式簡易升降機上。

      5.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可靠地切斷電源,并在醒目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警告牌,或派人監護,未經檢修人員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送電。

      6.必須開啟或拆卸廳門時,其周圍必需設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護欄,防止人員的墜落。

      7.在禁火區動用明火需辦理動火手續,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和看護人員。

      8.使用手提行燈其電壓應不大于36V,且有防護罩。

      9.在吊籠頂部進行檢修時,必須切斷急停開關并使停層保護裝置處于保護位置。

      10.應盡可能的減少在井道內進行檢修的時間,進入底坑前必須切斷急停開關。

      11.維修保養中使用的緊急開鎖鑰匙必須妥善保管,嚴防無關人員使用。

      12.緊急開鎖鑰匙使用時必須注意吊籠的實際位置,開鎖后應認真檢查其復位情況。

      13.檢修后必須先進行試車,確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維保工作的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對每次的維保工作予以簽字確認,并將維保記錄存檔。

      15.由專業單位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的,若維保人員如未按規定周期進行維;蚓S保質量存在問題的,管理人員應及時和維保單位協調,確保維保工作的正常進行。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6

      1. 建立嚴格的機房鑰匙管理制度,只有經過培訓和授權的工作人員才能持有鑰匙,并在進出機房時進行登記。

      2. 定期進行機房設備的全面檢查,確保所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及時發現并修復潛在問題。

      3. 實施定期的消防安全演練,提升員工應對火災等緊急情況的能力。

      4. 設立專門的故障報告機制,一旦發生異常,工作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向上級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措施。

      5. 對機房維護記錄進行定期審核,評估設備性能和維護工作的有效性,必要時調整維護計劃。

      6. 提供持續的`員工培訓,確保他們了解最新的操作規程和安全知識,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7

      一、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理,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必要時進行載荷試驗,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三、月檢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3、潤滑油量是否足夠、冷卻系統是否正常;

      4、繩索、鏈條及吊鋪具等有無超過規定標準的損傷;

      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四、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運行、制動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噪聲;

      3、安全聯鎖開關等是否完好(當有這些裝置時)。

      五、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起重機械的安全附件。應保持起重機械的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六、當起重機械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發生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事故、停止使用1年后重新啟用、經過重大維修改造等情況,應當經過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8

      起重吊運方面的法規是進行起重吊運管理和保證安全作業的依據,F行的國家標準,主要有《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86)、《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等。

      (一)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管理,減少與防止起重傷害事故,原勞動人事部于1985年6月組織制定了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這個規程對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檢驗、報廢和安全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規定。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規定,起重機械應配備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超載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極限位置限制、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幅度指示器、聯鎖保護裝置、水平儀、防止臂后傾裝置、極限力矩限制裝置、緩沖器、夾軌鉗或錨定裝置、風速風級報警器、支腿回縮定位裝置、回轉定位裝置、登機信號按鈕、防傾翻安全鉤、檢修用吊籠、掃軌板和支承架、軌道端部止擋、導電滑線防護板、倒退報警裝置、暴露的活動零部件防護罩、電氣設備防雨罩等25種。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要求起重機械上的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切斷電源安全停車;電氣設備上應設置主隔離開關、緊急斷電開關、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失磁保護、過電流保護、超速保護和接地保護等9種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管理,主要指制造和使用兩個方面。起重機制造廠有一定的'技術能力,保證產品技不低于行業通用的技術條件水平;自制和改造起重機,或非定點生產廠生產起重機,必須具有相當于起重機定點生產廠的技術水平,而且要有設計文件或改造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生產。對產品質量不穩定、出廠的產品經常造成事故的制造廠,有關部門應要求整頓,問題嚴重的應責令停產。

      在用起重機械的管理,應由企業總工程師或廠礦長(經理)組織制定使用管理制度,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在用起重機械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配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使用的標準,主要有《起重機設計規范》(gb3811—83)、《通用橋式起重機技術條件》(jb1036-82)、《汽車起重機與輪胎起重機試驗規范》(gb6068-85)、《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及驗收規范》( gb5031—85)和《電梯技術條件》(jb816-74)等。

      (二)起重機械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為加強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管理,《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中對起重機司機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做了規定。培訓由省、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進行,也可以由專業學校進行。培訓時間不少于6個月。培訓期滿后,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進行考核,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合格后,再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須在實際操作的起重機上實習1~3個月,確認操作熟練者,由省、市勞動行政部門核發本機工種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取得操作證的司機,由考核發證部門或其指定單位每兩年復審一次。

      (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對起重機司機與其他作業人員的聯系作了規定,統一了各地區、各行業的指揮信號。該標準還明確規定了起重吊運指揮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能進行指揮。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9

      一、司機與起重工:

      1、必須嚴格執行zbjz80012-89《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的有關規定,司機與起重機必須是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并取得合格證者;

      2、司機必須了解所操作塔機的工作原理,熟悉該塔機的構造及安全裝置的功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起重機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該起重機的維修保養技術;

      3、嚴格按本說明書提供的起重特性表操作,嚴禁起載運行;

      4、起升機構、回轉機構、牽引機構的操作動作要柔和,由低速到高速逐步轉換,不得將操作手柄從靜止(或低速)猛地向中速或高速位置推進;

      5、不準斜拉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

      6、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7、指揮的信號、手勢、旗號應符合gb5082-85規定;

      8、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

      9、嚴禁司機疲勞、酒后上塔操作;

      二、機械部份及其它

      1、起重機的工作環境為-20℃~40℃,工作風力應小于13m/s;

      2、所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隨時保養,嚴禁任意搬運和拆卸,嚴禁起負荷使用;

      3、夜間作業,施工現場必須備用充分的照明設施;

      4、塔機經過大修或轉移重新安裝前注意事項:

      (1)、嚴格認真檢查各聯接處各鉸接頭,銷軸有無裂紋、銹蝕、操作;

      (2)、檢查拉桿、鋼絲繩、滑輪、吊鉤及換倍率器等重要零件是否符合使用條件;

      (3)、檢查金屬結構件變形,焊縫等情況應符合使用條件;

      (4)、對起升、頂升、回轉、變幅應進行試運轉至正常;

      5、停機修理或維護保養時,必須切斷總電源,不許帶電作業;

      6、地面、樓臺、施工面要設專人指揮塔機作業,與司機聯絡,必須規定嚴格的信號或手勢、旗號等,最好采用步話機聯絡;

      7、應保證塔機的使用電壓在380w±10%的范圍時,否則塔機的電氣設備容易損壞;

      8、在遇到大雷雨、暴雨、濃霧或塔機最高處風速起過13m/s時一律停止起重作業;

      9、多臺塔機同時進入一個施工現場時,塔機的平面布置要合理,相互之間不得在空間交錯中發生干涉;

      10、司機必須在接通地面電源,登上塔機進入司機室內應全面按鈕操作手柄等是否處于非工作狀態,確認無誤后方可啟動總按鈕;

      11、司機必須嚴格按照本塔機技術性能表和起重特性曲線圖的規定作業,不得超載或強行作業;

      12、操作時避免起重吊鉤著地,以免引起卷筒鋼絲繩排列不齊而遭損壞,如果吊鉤必須著地,則吊鉤著地后再次起升時,必須注意監視卷筒鋼絲繩排列情況,必要時須重新將鋼絲繩排列整齊;

      13、緊固在載重小車側面的吊籃是供維修作用的',當需要維修起重臂上的某一零件時,維修人員可站在吊欄內隨載重小車一起執行維修任務,吊籃的額定承載重量為100公斤,當起吊重物時,吊欄內嚴禁站人,在每次立塔施工中,地面安裝起重臂時,要仔細檢查吊籃與載重小車的連接是否完善可靠;

      14、各機構需要反向運行時,必須待電機正轉停止后,再啟動反轉,反之也一樣;

      15、發現塔機有異,F象時,應停止切斷電源,待查清并清除故障后再使用;

      16、塔機在每班作業完畢后,必須將起重臂轉到建筑物平行的方向,吊鉤升高至超過周圍最高障礙物的高度,載重小車應在最小幅度處,回轉制動器處于松開狀態,切斷總電源方可離去;

      17、每班工作前,司機必須對塔身、起重臂、回轉支承、起重臂剛性拉桿,平衡臂拉桿、卷筒連接螺栓,剎車制動器及換倍率器等主要關鍵部位的銷軸,螺栓等進行日常檢查、堅固,確定無松動或脫離現象才允許開車作業;

      18、司機對減速器、滑輪、軸承座及換倍率器等處要按規定日常保養加油,如發現有漏油現象,要及時處理;

      19、司機在正式作業之前,必須逐項檢查各安全裝置的可靠性,絕不允許在安全裝置不可靠失靈的情況下勉強作業;

      三、高強度螺栓的常規檢查

      具體包括對塔身、回轉總成、塔帽等處的高強度螺栓的常規檢查,檢查方法如下:

      1、塔機立塔后應在三周內將各螺栓檢查一遍;

      2、每隔2-3月對螺栓檢查一遍;

      3、每年內拆下2-3組螺栓檢查其變形、腐蝕等情況;

      四、鋼絲繩的檢查

      1、起重機械中的鋼絲繩是易損件,缺乏維護是鋼絲繩壽命的主要原因之一;

      2、對鋼絲繩應進行適時地清洗并涂以潤滑油或潤滑脂;

      3、每個工作日都要盡可能對鋼絲繩的任何可見部位進行觀察,以便發現損壞與變形情況,特別應留心鋼絲繩在機械上的固定部位,發現有任何明顯變化時,應予報告并由主管人員按照《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5972-86)中第4.2款進行檢驗;

      4、保證每周至少檢驗一次。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10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 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井字架)等起重機械。

      第三條 深圳市范圍內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監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其他與施工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職責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并組織搶救,并按規定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禁止出租、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無制造許可證、無出廠合格證、已達報廢條件、擅自拼裝改裝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舉報。

      第二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

      第九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制度。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使用登記。初始登記為施工起重機械建檔提供信息,由市安監機構負責;使用登記作為工程項目監管,由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負責。

      第十條 首次進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機構辦理初始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渡钲谑惺┕て鹬貦C械初始登記申請表》;

     。ǘ┦┕て鹬貦C械產權證明(購置發票或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ㄈ┦┕て鹬貦C械制造許可證;

     。ㄋ模┦┕て鹬貦C械出廠合格證;

      第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轉場或移位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渡钲谑惺┕て鹬貦C械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首次進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在辦理《初始登記證》的同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第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渡钲谑惺┕て鹬貦C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ǘ渡钲谑惺┕て鹬貦C械初始登記證》;

     。ㄈ┌惭b驗收報告書;

     。ㄋ模┓ǘz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書。

      第十四條 安監機構應當在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現場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的有關情況,對申辦材料屬實并符合規定的,辦理登記手續;對弄虛作假申請登記或不符合登記規定的,責令整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

      第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并對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機械的質量安全狀況負責。

      第十六條 租賃單位出租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單位轉租施工起重機械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轉租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跟蹤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的,租賃(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解決。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假Y料:包括購銷合同、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監督檢驗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初始登記證等文件;

     。ǘ┦褂脝挝灰平坏倪\行安全技術檔案;

     。ㄈ┌惭b單位移交的安裝驗收檔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保證安裝拆卸過程的安全,并對其安裝的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在規定的范圍內承攬安裝拆卸業務。未取得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業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的操作證書、施工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登記證等文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導致施工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裝拆卸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安裝拆卸技術方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監理單位總監審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須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進行,作業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安裝、拆卸區域須設立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監理單位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活動(包括安裝、頂升加節、附著)結束后,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租賃(產權)、使用等單位參加驗收,監理單位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管。驗收合格后由參與驗收各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在安裝驗收報告書上簽字蓋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安裝驗收完畢后,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3日內向使用單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技術交底,并在驗收后10日內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出租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備查。

      第三十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檔案,包括:

     。ㄒ唬┌惭b拆卸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ǘ┌惭b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ㄈ┌惭b及驗收資料;

     。ㄋ模┌踩夹g交底有關資料;

     。ㄎ澹┌惭b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

      第三十一條 安裝單位應當跟蹤其安裝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及時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安裝質量問題。

      第五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檢測檢驗規范標準,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機構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業務。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測,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

      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明確,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報告書須加蓋檢驗專用章、騎縫章。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受檢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應向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或參與施工起重機械的銷售、租賃、安裝等經營性活動,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推薦或者監銷施工起重機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并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 禁止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擅自對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進行技術改造。對施工起重機械結構和傳動機構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由原生產廠家進行。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緊急情況下,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司機、司索和起重信號工,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其中塔式起重機每年檢驗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機械整機至少兩年檢驗一次。檢驗報告應當報該項目安監機構備案。未按期檢測或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ㄒ唬┮蚴鹿、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機械修復的;

     。ǘ┻B續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ㄈ┢渌匆幎ㄐ枰皶r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對在用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采用齒輪錐鼓形漸進防墜安全器的施工電梯每3個月進行吊籠的墜落試驗,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對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全面檢查,維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轉工作小時、維修保養、大修理、事故記錄等各種技術數據,各種附件資料歸檔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臺帳和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每個單機單獨建立。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隨機技術文件及資料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完畢后,應當向租賃(產權)單位移交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ㄒ唬┍O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ǘ┻\行時間及累計運轉記錄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ㄈ┤粘>S護保養計劃、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ㄋ模┻\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ㄎ澹┦褂玫怯涀C。

      第四十七條 同一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有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協調組織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建設單位未組織協調或組織協調不當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鄰工程項目使用塔式起重機時,由后安裝塔式起重機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協調組織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確保塔式起重機安全運行。

      第七章 安全監理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理:

     。ㄒ唬⿲徍税惭b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ǘ⿲徍耸┕て鹬貦C械的登記證;

     。ㄈ⿲彶槭┕て鹬貦C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總監簽署意見并蓋章;

     。ㄋ模┖瞬橛嘘P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ㄎ澹⿲κ┕て鹬貦C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并跟蹤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κ┕て鹬貦C械的安裝驗收進行監督,并由項目總監在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

     。ㄆ撸⿲κ┕て鹬貦C械的使用、檢驗檢測、維修保養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理職責,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使用過程存在違規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告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各區安監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施工起重機械登記情況匯總報市安監機構。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數據庫檔案,記錄施工起重機械的基本資料和安全狀況,包括事故發生情況,并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市安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產權單位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安監機構應予強制注銷:

     。ㄒ唬﹪颐髁钐蕴;

     。ǘ┐嬖趪乐匕踩[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ㄈ┻_到安全技術規范或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報廢條件的。

      第五十二條 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情況跟蹤制度,及時掌握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轉場、使用、檢驗檢測情況,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使用作報廢處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檢查,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蟊粰z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ㄈ┌l現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安全隱患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消除隱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作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并提請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12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平安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機修部門負責起重機的管理工作。建立須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平安規程;

      二、起重機指定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任憑開動;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需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解故障)。并舉行特地培訓,經平安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員應常常檢查鋼絲繩、吊鉤限位開關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狀況,如發覺異樣應準時報修;

      四、起吊物件應鉤扎妥帖,吊鉤與吊物件重心應垂直,不準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應墊襯庇護;

      五、起吊物件時不得超過起吊設備的限重載分量,不準長時光將物件懸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歇;

      六、手持或電氣制盒,絕緣要良好,操作完畢垂直輕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動以致被撞擊破損;

      七、光芒陰暗或操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無人指揮操作的狀況下,不能起吊;

      八、離崗下班應切斷設備電源。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13

     、挪僮髡弑仨毷煜て鹬貦C結構和性能,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能對起重機馳立進行操作,并應遵守安全守則。

     、瓢凑找幎l件加足潤滑劑,對潤滑機具做好防塵防水保護。

     、敲堪嚅_動前必須做好以下各種檢查:

     、俚蹉^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阡摻z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象;

     、鄞筌、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芨鱾鲃訖C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萜鹬貦C運行時有無異常振動與噪聲。

     、乳_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善鹬貦C起動要平穩,并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沒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s;運行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不小于3s,大起重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換時間在6~18s,或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蕠澜幏妒褂闷鹬貦C,必須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中的`“十不吊”規定:

     、俪^額定載荷不吊;

     、谥笓]信號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線暗淡或大霧不吊;

     、鄣跛骱透郊υ焕。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芷鹬貦C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萃嵬行睊觳坏;

     、薰ぜ险救嘶蚬ぜ细》庞谢顒游锛坏;

     、哐鯕馄、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鄮в欣饨侨锌谖锛䴖]有鋼絲繩防切斷的保護措施不吊;

     、崧裨诘叵禄蛩械奈锛话蔚;

     、庵笓]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嗣堪嗟谝淮纹鸬踔匚飼r(或者載荷在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可靠后繼續起吊。

     、滩倏v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推鹬貦C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尾僮髡咴谧鳂I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倨鹕、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谄鹬貦C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楚時;

     、燮鹬貦C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艿踹\重物接近人員時。

     、蠂澜鹬貦C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在吊著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衅鹬貦C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臺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褜﹄p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矣兄鞲钡蹉^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吊鉤高度接近時,必須一個單獨工作,以避免兩鉤相碰。

     、油豢缍葍扔卸嗯_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之間必須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越箖膳_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并出精通專業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赵谡9ぷ髦懈淖冞\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

     、蛛娖鞲鞣N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換。

     、灼鹬貦C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意的問題:

     、匐妱訖C有無過熱、異常振動和噪聲;

     、谂潆娤淦饎悠饔袩o異常噪聲;

     、垭妱訖C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象;

     、苤绷麟姍C換相器的火花大;

     、輰Ь有無松動及摩擦現象;

     、奕舭l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常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芈短旃ぷ鞯钠鹬貦C,風力大于6級或遇到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

      (21)吊運作業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起,控制器全部板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14

      (一)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 省、市 區有關部門關于起重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起重機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起重機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起重機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起重機使用狀況;

      7、組織起重機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1、在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單位有關起重機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起重機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起重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5、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狀,審定所編制的起重機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情況;

      8、參加起重機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起重機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機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起重機維護保養制度

      (一)起重機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二)起重機投產前,必須按照起重機的使用特點認真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三)開展“完好設備”及 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貴任制;

      (四)保持起重機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五)認真執行巡回檢查 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起重機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反映;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起重機事故報告制度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 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后,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傳真:。

      四、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葫蘆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沖器與上描器沖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9、不得在下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達到報廢標準等;

      10、不得在捆綁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棱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后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于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0、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葫蘆式起重機,在吊具處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于兩圈的安全留數;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為減小吊載的擺動與沖擊,可以采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二)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l)起重機起動后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6)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操縱電磁吸盤或抓斗起重機時,禁止任何人員在移動吊物下面工作或通過,應劃出危險區并立警示牌,以引起人們重視。

      5、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l)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控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

      (8)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10)鋼水包過滿有灑落危險不吊。

      6、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l)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等;

      (2)將起重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3)電磁吸盤和抓斗起重機,應將吸盤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

      (4)所有控制器手相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反轉斷路,拉下保險柜刀開關,關閉司機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的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司機下班時,應對橋式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三)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1、作業前規則

      按規定的檢查項目、標準檢查各系統的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

      2、作業中規則

      (1)按規定順序操作各手柄、開關及按鈕,注意觀察各儀表及指示燈是否正常;

      (2)待吊具閉(開)鎖到位指示(燈亮)5秒后再操作起升手柄并用點動方式確認鎖銷與箱孔是否掛牢(脫開)后,方能逐漸加速起升;

      (3)起吊要慢,落放要穩,小車運行應注意吊具或吊箱高度;大車運行應觀察兩側跑道;

      (4)嚴禁起吊箱在人或拖車司機室上方通過、停留;

      (5)除司機室外,起重機上不準站人;

      (6)六級以上(合六級)大風不準作業;

      (7)嚴禁起重機牽引其它車輛及超負荷吊底;

      (8)若突然斷電或發現異,F象時,應將手柄回零位并及時通知維修部門檢查、修復,不準擅自離開起重機;

      (9)不準依靠限位開關控制或停止起重機各機構的動作。

      3、作業后規則

      (1)吊具提升到最高位置,各操作手柄回零位,關閉有關的控制電源及機構;

      (2)輪胎下塞牢防風楔,冬季插好外接電源保證油機的預熱;

      (3)起重機不得停放在影響其它車輛的行車線上;

      (4)關好起重機所有的門窗;

      (5)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四)裝卸橋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前規則

      (1)按規定項目、標準檢查裝卸橋各系統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

      (2)上下機人員穿好絕緣鞋;

      (3)上下機人員所帶物品、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背好,較重的物品、工具要用繩子提放,嚴禁拋投工具或物品;

      (4)起重機在作業中,一切人員禁止上下機。

      2、作業中規則

      (1)按規定順序操作各手柄,開關按鈕和各機構,在放箱時,箱位就位后,打開吊具轉鎖開關,約五秒鐘后再報轉起升手柄,開始用點動方式,當轉鎖完全出孔后方能逐漸加速起升,吊箱反之;

      (2)起吊箱要慢,落放箱要穩準;箱吊起后或吊具起升后,小車運行要注意高度以防止與其它障礙物相撞發生事故;

      (3)嚴禁集裝箱在人或拖車駕駛室上方通過或停留,同時跨度范圍內不準行人或車輛停留;

      (4)不準依靠限位開關停止各機構的運行;司機室內不準站人;

      (5)作業中不準進行調整制動器和保養作業;

      (6)不準用電阻烘烤物品,機械的運轉部位,不準堆放雜物;

      (7)作業中遇突然停電,應將手柄和開關按鈕放回零位,司機堅守崗位不準擅自離開;

      (8)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不準作業;

      (9)無指揮信號 禁止作業和跑大車;

      (10)聽從指揮,操作中發現可疑情況和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

      3、作業后規則

      (1)小車停放在與通道對正位置,吊具提升到最高位,俯仰升起并掛好安全鉤;

      (2)各手柄、按鈕、開關回零位,切斷電源 ,夜間打開航空燈;

      (3)離車前應做好清潔衛生 關好所有門窗,鎖好司機室門、電梯門;

      (4)夾緊夾軌器并放好防風楔,將車停在錨固坑處,做好防風措施;

      (5)認真填好運行日志;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裝卸橋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五)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前檢查

      按規定項目、標準檢查塔式起重機各系統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

      2、作業操作要求

      (1)必須嚴格掌握起重機規定的起重量,詳細了解被吊物重量,不得超載作業;

      (2)司機與信號指揮人員要密切配合,信號清楚后方可開始操作,各機構動作前先按電鈴;

      (3)嚴禁任何人員乘坐或利用起重機升降;

      (4)操縱控制器要從零位開始操作,嚴禁越檔操作;

      (5)不論哪一部分在運轉中變換時,首先將控制器扳回零位,待該傳動停止后再開始逆向運轉,禁止打反車操作;

      (6)起重物上升時,鉤頭距臂桿端都不得小于1米;

      (7)塔式起重機一般應設兩名司機, 一名在司機室操作,另一名司機在地面監護;

      (8)起重機運行時,禁止開到距端部2米以內的地方;

      (9)塔式起重機起重臂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工作半徑和重物重量,及時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進行調整;

      (10)起重機升降重物時,起重管不得進行變幅操作,必須空載進行。變幅時也不能與其他三種動作(運行、旋轉、起升)中任何一種動作同時進行;

      (11)塔式起重機作業時,禁止斜拉重物或提升埋在地下的物件;

      (12)被吊物的邊緣距離高壓線最外邊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米;

      (13)兩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作業時,兩機起重鉤繩之間水平距離不得小于5米;

      (14)工作中不允許任何人上下扶梯,嚴禁在工作中進行維護工作;

      (15)工作中、休息或下班時,不得將起重物處于空中懸掛狀態;

      (16)作業中遇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等惡劣氣候,應停止起吊作業,將臂桿降到安全位置,卡緊夾軌鉗;

      (17)夜班作業必須備有充足照明,指揮與司機應使用明顯的旗語信號。

      3、作業后要求

      (1)工作完畢起重機應開到軌道中間停放,卡緊夾軌鉗,吊鉤升到距離臂端2-3米處,起重臂平行軌道方向;

      (2)所有控制器在操作完畢后扳到零位,切斷電源總開關;

      (3)司機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4)將司機室門窗關好,鎖好后方可離開;

      (5)電氣失火時,禁止用水撲救,應用1211干粉滅火器或其它不導電物撲救;

      (6)遇暴風天氣時,塔式起重機要作加固措施,司機室上部主桿的四個耳環用鋼絲繩拉纜風并固定在地面的地錨上。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10-15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8篇07-23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8篇)11-04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12-20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經典(6篇)05-25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最新12-20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集合【9篇】10-03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集合6篇)06-30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優秀6篇】06-30

    黄频国产免费高清视频_富二代精品短视频在线_免费一级无码婬片aa_精品9E精品视频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