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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與職權
第三條
公司各有車部門對本部門駕駛員所駕駛車輛的安全行駛負有管理責任,負責駕駛員的技術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偨浝砉ぷ鞑(以下簡稱總經部)統一負責公司車輛年檢及駕駛證的年度審驗工作。
第四條
安監部部和總經部為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監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全公司所有車輛交通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公司兼職司機資格審查、考核和準駕證的發放。
第五條
總經部要對公司各種車輛和駕駛員建立檔案,掌握公司車輛技術狀況以及駕駛員的技術水平,并組織全體駕駛員開展交通安全學習和教育活動。
第六條
安監部部和總經部有權檢查、指導、考核有車部門車輛管理工作。發現車輛或駕駛員嚴重不符合出車條件時,有權制止駕駛員出車,同時追究派車單位領導責任。
第七條
如果公司車輛發生交通肇事,安監部部與總經部共同協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事故調查及處理工作。
第三章對駕駛員的要求
第八條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
駕駛員要遵守公司相關規定,未經主管部門領導允許嚴禁私自動車。嚴禁開英雄車、賭氣車以及超速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條
嚴禁任何人無證駕車,嚴禁駕駛員出讓駕駛權(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風廠和項目部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司下發的準駕證方可動用車輛。
第十一條
駕駛員要從思想上認識到安全行車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預想,隨時處理可能遇到各種突發險情。
第十二條
車輛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況較差或駕駛員不熟悉地段行車時,應特別注意行車安全。
第十三條
特種車輛駕駛員,必須持有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在出車前除履行出車手續外,駕駛員還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面檢查,如:制動部分、行走部分、轉向部分等,發現問題應及時消除,在車輛故障消除前嚴禁出車。派車人員應詢問駕駛員的身體健康狀況、查看精神狀態,如發現駕駛員不具備安全出車條件,可改派他人出車或不出車,駕駛員如果感覺狀態欠佳可拒絕出車。
第十五條
駕駛員在出長途車時應在中途停車休息,嚴防疲勞駕駛發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條
如果發生交通肇事或車輛損壞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和安監部部匯報,以便及時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確定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
任何人員不得違章乘坐。駕駛員不準私自搭載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發生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同時還要追究駕駛員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車輛行駛時駕駛員嚴禁吸煙、飲食、使用手機。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系好安全帶。
第十九條
駕駛員嚴禁私自出車或將有限制工作范圍的車輛駛出規定范圍。
第二十條
駕駛員擅自變更行車路線而發生的交通事故,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車輛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依據國家和地方交通部門規定,已到報廢年限的車輛應由總經部及時給予報廢,如車輛狀況尚好,還可以繼續使用,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檢驗合格,且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超期服役車輛應對其行駛、維修及異常情況做好記錄,確保車輛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
當車輛報廢或變更車主時,必須在規定時間辦理完相關手續,不得在車輛報廢或過戶前移交他人使用,手續辦完后經安監部部審查合格后交總經部將相關資料存檔。
第二十三條
特種車輛在進行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車輛在行駛中除駕駛員、副駕駛員座位外,其它非正式座位不得有人坐立。
第五章出長途時車輛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接受長途車任務的部門必須在出車前一天聯系總經部,通知車輛駕駛員?偨洸窟應規定出車時間、返回時間和行駛路線,并交代注意事項等;駕駛員按要求做好出車準備,按規定時間、路線出車,途中不得私自改變路線,特殊情況(修路等)改變路線,返回后應向單位說明。車輛在途中應適時進行安全性檢查(一般2小時一次),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六條
車輛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報警,同時應向公司領導、總經部、安監部部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第二十七條
出車返回后,駕駛員應立即向總經部匯報。
第二十八條
車輛在路上行駛時,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時速。
第六章風廠車輛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風廠車輛由各風廠廠長負責統一調度管理,風廠廠長是本風廠車輛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所管轄車輛調度、車輛安全管理、車輛維修聯系等工作。
第三十條
任何人不得無證(系指公司頒發的內部準駕證)駕駛。
第三十一條
車輛離開風廠時,由專職駕駛員駕駛車輛并經總經部、風廠廠長批準,未經批準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
第三十二條
風廠配備的無正式牌照車輛不準離開風廠范圍,只有公司配備的手續齊全的車輛可以離開風廠,但只能由專職駕駛員駕駛。
第三十三條
各風廠專職駕駛員負責本風廠全部車輛的檔案管理和定期檢查、維修及保養的牽頭工作。
第三十四條
車況不良時嚴禁使用,發現車況異常時要及時匯報風廠廠長,由風廠廠長聯系總經部進行修理。
第三十五條
駕駛員在風廠內駕駛車輛時,最高時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時,在公路行駛時按交通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車輛回市里必須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三十七條
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如發現人為原因損壞車輛,將對責任人給予500~3000元考核。
第三十八條
風廠內部發現駕駛員一次違章(沒有出現任何不良后果),扣發責任人200元,可由風廠內部處理,但必須上報總經部和安監部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違反以上規定者,一經查實將考核風廠200~1000元。
第七章項目部車輛管理
第四十條
各項目部車輛由各項目部經理負責統一調度管理,項目部經理是本項目部車輛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所管轄車輛調度、車輛安全管理、車輛維修聯系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無證(系指公司頒發的內部準駕證)駕駛。
第四十二條
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車輛管理檔案。
第四十三條
項目部配備的無正式牌照車輛不準離開現場范圍,只有公司配備的手續齊全的車輛可以離開現場,但只能由專職駕駛員駕駛。
第四十四條
駕駛員在現場駕駛車輛時,最高時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時,在公路行駛時按交通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公司配備給各項目部經理的車輛,由專職司機進行駕駛,其他人不得駕駛。如需離開現場必須經主管領導或總經部批準。
第四十六條
各項目部專職駕駛員負責本項目部全部車輛的檔案管理和定期檢查、維修及保養的牽頭工作。
第四十七條
車輛回市里必須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四十八條
車況不良時嚴禁使用,發現車況異常時要及時匯報項目部經理,由項目部經理聯系總經部進行修理。
第四十九條
內部發現駕駛員一次違章(沒有出現任何不良后果),扣發責任人200元,可由項目部內部處理,但必須上報總經部和安監部部備案。
第五十條
違反以上規定者,一經查實將考核項目部200~1000元。
第八章考核規定
第五十一條
酒后駕車、私自出車、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者,一經出現對駕駛員予以辭退。
第五十二條
對思想品質不良、不遵章守紀、習慣性違章雖未造成惡果,但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不允許再從事駕駛員工作。
第五十三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司安全委員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制定處理意見。
第五十四條
凡發生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部門給予經濟處罰,處罰標準如下:
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
特大事故8000元6000元4000元
重大事故6000元4000元20xx元
第五十五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人按事故財產損失的8%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對當事人給予撤消駕駛員崗位的處罰:
(一)年度內發生兩次及以上負主要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年度內違章駕駛被地方交警部門和安監部部查處3次以上者。
(三)發生一次負次要責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發生一次交通肇事造成車輛報廢或人員死亡者。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
總經部應制定本部門的車輛管理制度;各風廠和項目部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車輛管理實施細則,但不得與本規定相違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安監部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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