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合同

    時間:2024-05-19 11:14:21 試用期 我要投稿

    試用期合同優秀(1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試用期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用期合同優秀(15篇)

    試用期合同1

      核心內容: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濫用試用期現象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

      試用期相關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

      試用期多長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

      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

      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知識拓展:試用期注意事項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

      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期合同2

      求職者在面試成功后,并不意味者馬上于用人單位確定下來雇傭關系,通常還會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這個試用期的長短并不統一,這個可以從《勞動合同法》看試用期長短,并保證試用期長短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

      試用期長短應如何掌握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兩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90天;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則不超過6個月。

      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边@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就是說在試用期之前,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之日起,就應該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員工,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且,用人單位負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很好地證明,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將試用期的員工辭退。

      此外,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出離職是不需要單位同意的,假如單位以此為由拒不支付工資,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試用期內也應享受社會保險

      試用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已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秳趧臃ā芬幎ㄓ萌藛挝辉谡杏萌藛T時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錄用之日起就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應聘者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是維護自身利益最好的武器,尤其是剛走出校園的大學生,求職要先擦亮眼睛,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不要被那些常年招人、常年換人的不法單位所蒙騙。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害,試用期無社會保險,違規延長試用期等,可以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仲裁和訴訟,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合同3

      乙方: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2個月,自20xx年10月26?日至20xx年12月26?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助理文員與內勤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1300元(含國家規定相關公司需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與保密費用)。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含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后,工資: 稅前1500元/月,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員工試用期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

      自日上崗,有效期為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 為 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3)對試用狀況不滿意,提前10天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5天、事假超過3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4、試用期不滿一個月離職者甲方有權利不予以結算工資。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員工試用期合同范文3

      甲 方:

      乙 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_ 月 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電氣裝配工

      二、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三、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四、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另加 元/月伙食補助,甲方按月發放。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八、按照公司規定,實行五天八小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休息兩天。

      九、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辭職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可以解除試用期合同。

      十一、 在試用期內,乙方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工資按實際考勤結算。

      十二、 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 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四、 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己瞬缓细裾,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五、 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七、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3個月,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約定以下條款,以其共同遵守。

      1、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

      2、乙方的.職務或工種為:_ _,試用期工資_ __元整;

      3、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職責;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報酬;

      5、乙方在試用期內,依請假事因計算當月應發工資;

      6、乙方在試用期內,除應付工資外,不享受本公司的其它福利待遇;

      7、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第11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發放;

      8、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若未在一周內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可拒絕支付其試用期所有報酬;

      9、甲方如認為乙方工作成績欠佳,在試用期尋釁滋事,無故曠工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1、乙方試用期滿經過考核,合格者將在第二個月內與甲方簽定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予以解雇;

      13、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獲悉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14、乙方在試用期內有3——7日的觀察期,若觀察期內不合格,甲方有權辭退乙方并不支付乙方在觀察期內的工資。

      1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即時生效。

      甲方: (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合同5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薄巴挥萌藛挝慌c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薄耙酝瓿梢欢üぷ魅蝿諡槠谙薜膭趧雍贤蛘邉趧雍贤谙薏粷M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薄霸囉闷诎趧趧雍贤谙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备鶕鲜鲆幎,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時候,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有關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約定次數及其他有關規定,否則該試用期的約定就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的情形包括:

      (一)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規定了長短不同的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限就是違法的。舉一個例子,某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并同時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這樣一個關于試用期的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就是違法的,因為它違反了“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的規定。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對試用期的最長時限有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只要等于或者短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了超過一次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奔俣骋粍趧诱吲c用人單位已經約定過了一次試用期,如果該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調換了新的工作崗位,在此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因此而又與他約定了一次試用期,則這一次的約定就是違法的,因為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了試用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卑凑者@一規定,如果某一企業只與勞動者簽訂了二個月的勞動合同,卻同時約定試用期為三十天,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違法的。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比绻骋挥萌藛挝慌c勞動者簽訂了為期六個月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試用期也為六個月,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就是違法的。法律此時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六個月的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僅約定了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無效的。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利用勞動者在適用期的工資相對較低,同時解雇處于適用期的勞動者也相對容易的特點,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所約定的試用期,如果還沒有實際履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規定;如果無效的試用期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重要方式,其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假定勞動者的月工資為每個月1000元,違法約定的試用期期限為三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1000*3=3000元賠償金。這里應當指出的是,對于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只要勞動者已經實際履行,用人單位要按照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

      動者支付賠償金,對于勞動者尚未履行的期間,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在上面的例子中,違法約定的試用期期限為三個月,假定勞動者實際上只履行了一個月的試用期,用人單位應按一個月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賠償1000元。

    試用期合同6

      員工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_______________入職時間: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人同意,在試用期內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均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崗位錄用條件

      1、試用期內員工存在任何工作內容或其他事項上的虛假陳述、提交虛假材料(此包含應聘入職時提供的材料,學歷學位證書、工作經歷、教育經歷、體檢證明材料等,也包括工作中向上級提交虛假的工作材料)、隱瞞事實的行為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2、患有傳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嚴重疾病;或體檢結果不符合公司該崗位錄用標準;試用期內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無法履行試用期工作達1個月或以上的,視為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

      3、試用期內連續無故曠工達2天,累計曠工達3天的,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4、若員工拒絕接受公司下達的工作任務等消極怠工行為,或其他有違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有權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試用期內給予第2次書面警告的,視為不符合試用期的錄用條件;

      5、與第三方同時存在勞動、人事關系,但在入職時未做出書面聲明或提交的證明、承諾等虛假、不實的,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6、不能按崗位職責或崗位描述完成工作任務的;

      7、在試用期內拒絕參加公司組織的考評,或者試用期考評成績小于等于50分;勞動合同或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員工確認

      員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已認真仔細閱讀并充分理解本《錄用條件確認書》,同時鄭重承諾如達不到錄用條件,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試用期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和平等的原則,一致達成下列條款:_______________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崗位:在_______________擔任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收到員工手冊,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項規定。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五、勞動紀律:試用期間乙方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六、合同解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在不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辭職,甲方無異議;但乙方辭職必須提前7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試用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適宜甲方工作等情況的,可以隨時終止試用,解除本合同,并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8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9

      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1、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ㄒ唬┫薅軌蚣s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ǘ┩挥萌藛挝慌c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ㄈ槎糁朴萌藛挝欢唐谟霉がF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ㄋ模﹦趧雍贤瑑H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ㄒ唬┰囉闷谑且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ǘ┩瑫r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ㄈ┰囉闷诎ㄔ趧趧雍贤谙迌。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ㄋ模﹦趧雍贤P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ㄎ澹┯械挠萌藛挝粸榱艘幈芊,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法對目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只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說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勞動者說了算了。這不能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里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

      試用期內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3險一金是法定義務。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實踐中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應該改一改了。

      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雇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重大變化,同時也給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一般來講,試用期內經過雙方的了解和考查,認知了彼此。雙方開始考慮是否進入“正式期”。而用人單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樣,簡單的說一句,“員工不適合公司的崗位需要,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說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試用期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為員工的試用期限,F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原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現因________的原因,乙方要在試用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現勞動合同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合同結束為止;應當繳納社保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因甲方的原因提早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支付給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共____元。

      第三條乙方應當在合同結束之后____日內辦理完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并承諾自愿放棄除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其它訴求。甲方應當在乙方辦理完手續之后出示離職的.證明。

      第四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11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應該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一個問題“勞動合同簽滿3年的試用期為多長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解讀:“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整”,“超過六個月”不包括“六個月整”。這句話說明白點就是:三年或者比三年還長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比六個月長,但是可以是六個月。所以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從法律上來講就是,試用期最長可以為六個月。但是,請注意啊,還有但是——絕大多數勞動監察部門的同志們法律知識都不扎實,大多數勞動仲裁委的同志們法律知識都不是特別扎實,因此建議,簽3年的合同,試用期還是比6個月短一點點的好,免得我們的同志們腦子轉不過來,有理講不清。

      第二個問題很簡單——發生勞動關系就得上社保。這個問題與是否在試用期無關,甚至與是否簽了勞動合同無關。

    試用期合同12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試用期規定的,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對于很多人來講,他們都不知道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規定的是多久。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做詳細介紹。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鉤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更多試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試用期合同13

      去年4月,阿輝在東莞常平鎮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員的工作。用人單位與他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2500元,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單位就將他辭退了,理由是“試用期不合格”。

      阿輝不服,找公司交涉。公司拿出了當初的招聘啟事。啟事中提到,阿輝的崗位合同期3年,試用期為6個月,經考核表現良好的可以縮短試用期為1個月或3個月。并且,公司在下發給每位員工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新聘員工實行試用期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

      公司稱,雖然與阿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阿輝入職即表示默認和接受試用期為6個月的招聘條件。

      阿輝認為,公司并沒有和他具體約定試用期,現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就不能隨隨便便被“炒魷魚”。于是,他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工資差額以及未簽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補償金等。

      面對員工的`索賠訴求,公司堅稱,阿輝是自己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才被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此舉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在仲裁和一審敗訴后,又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9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阿輝違法。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任職條件為由解雇阿輝。然而,招聘啟事、《員工手冊》所記載的試用期只是公司單方面確定的,無證據證明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而達成的,且公司與阿輝均確認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公司所稱的試用期是不能成立的,應視為雙方之間沒有試用期。由此可見,公司解雇阿輝的理由不能成立,屬違法解雇,應當向阿輝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500元。

      勞動合同先不簽,先試用一個月,干得好就留下,干不好就“退貨”。慣用此伎倆的用人單位要注意了,《勞動法》中規定的試用期制度,是以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為前提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解雇,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合同14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時間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加個人提成%,團隊提成 %。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七、乙方如在報到后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保險費后,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八、在試用期內,乙方若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甲方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

      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己瞬缓细裾,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甲方對乙方的考核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見公司用工制度)。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二、

      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15

      699萬,龐大的高校畢業生數據!38%,截至今年3月的本科生簽約率……即便遭遇了“史上最差就業季”,也不要放棄尋找理想工作的心,更不要因此就馬虎簽約!近日,網上一則“求職防騙守則”成為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們關注最高的微博之一,職場人士最易在薪水問題上和簽訂勞動合同時,遭遇到企業的種種“花樣”,“入職陷阱”有哪些,當心千萬別掉進去喲!

      問:試用期,公司說多久就是多久?

      答:錯。試用期長短主要取決于勞動合同的期限。區就業局相關負責人稱,如果試用期≤1個月,那么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如果試用期≤2個月,那么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如果試用期≤6個月,那么勞動合同≥3年或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那么試用期則不成立。

      問:試用期內被調整工作崗位,是不是得重新算?

      答:不用。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上已確定,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調整崗位后或部門后,只要繼續履行剩余試用期即可。即使雙方協商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也不用重新計算。

      問:試用期工資,企業可以隨便給嗎?

      答: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需≥80%本單位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需≥80%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但必須≥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求職小課堂>

      第一課:試用期不是公司說了算

      又到畢業季,看著鋪天蓋地對今年就業形勢多么嚴峻的報道,周泓(化名)想到了她剛畢業時候的情景。

      周泓的第一份工作是雜志編輯,準確來說是雜志社編輯+助理+主任+清潔工。剛應聘時,公司負責人說只要把文章寫好,其他啥事不用管。不到一個月,每天大會小會不斷,討論的'重點是如何健全公司用人制度。周泓當時想,制度都沒健全還敢開公司?

      “半個月就過了試用期,我還是領了一個月試用期工資!敝茔f,試用期過了之后卻一直拿試用工資,一人身兼數職不說,還要應酬當公關,也沒說簽合同的事。

      由于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負責人說,因為人才流動性大,所以五險一金的繳納,公司將通過返現金的方式,與單位員工每月工資一并發放,但每月要扣200元的“保證金”。

      周泓認為,大學生畢業的第一份工作,還是應該進入制度健全的公司,保證自己的利益。

      故事A

      試用期每月只有300元補貼

      王蘇(化名)去年畢業于重慶文理學院,大四下學期,她進入某知名網站重慶頻道實習。剛到單位時,優美的辦公環境、輕松和諧的氛圍都讓她覺得工作很愉快。三個月后,王蘇以優異的實習成績順利進入試用期,然而公司告訴她試用期沒有工資,每月只有300元補貼。

      “當時覺得自己能直接進入試用期已經很幸運了,根本沒想過錢的事情!蓖跆K說,那時候還沒畢業,公司說拿到畢業證就簽合同。王蘇到現在才知道這其實是不符合規矩的。

      畢業后,王蘇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轉正后底薪1200元,還有績效工資。但王蘇作為辦公室人員,不出去拉業務,根本沒有提成的機會。第一個月扣掉五險后,王蘇實際拿在手里的工資只有780元。

      “第一個月工資真是讓人永生難忘!蓖跆K說,血淋淋的現實傷害了她的自尊,她說任何一個正常人第一次拿到工資,看到那個數目都會覺得心寒,自己似乎就值那個價!板X握在手里,眼淚和話卻只能卡在喉嚨里!蓖跆K說。

      故事B

      離職要扣1000元補社保差價

      已經工作一年的龔敏(化名)最近有點煩,與單位簽的勞動合同寫的試用期1個月,可當初面試的人跟她說的是1—3個月,根據個人能力決定何時轉正,簽訂合同為1年。龔敏心想:“根據個人能力決定何時轉正”這尺度也未免太大了吧!”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龔敏都不記得合同上寫的是什么了,自己到底是什么崗位!胺凑锹犐霞壈才,什么事兒都在做!

      關于公司福利,龔敏說,剛進公司的時候基本沒有,比如餐補、通訊補貼和交通補貼等等,公司解釋因為福利制度正在建設,因此暫時沒有補貼。直到今年5月,公司才基本明確了福利制度,雖然福利也不是很好,但她覺得有總比沒有好。

      而最讓她不解的是,龔敏?吹接须x職員工問公司負責人為何離職時要扣1000元?而公司解釋稱,這是因為平時公司員工在繳納社保金時沒有交夠,還有一些差價需要補上,因此員工離職時都要被扣1000元錢。

      一年內離職被扣20xx元保證金

      去年,周慧(化名)去一家私人電腦器材銷售店應聘,當時應聘的職位是庫管員。周慧說,當時老板承諾工資是每月1200元,只買了失業保險,簽訂一年勞動合同,但是每個月要交100元“保證金”。如果一年期間突然離職,“保證金”作罰金;如果干滿一年,將退還1200元“保證金”。

      周慧說,她當時只打算把這份工作當一個過渡,隨時找好工作就會走人。公司提出這個條件后,她雖然心里覺得很不公平甚至無法接受,但最終也沒有多作爭辯。

      而畢業于重慶文理學院,回到老家教書的胡佩(化名)在“保證金”問題上則更加無語。老家的學校在未簽訂任何合同的前提下,無任何通知就每月扣500元的“保證金”,要扣4個月,不滿一年離職的還不予退還。這一規定讓很多剛進校工作的老師們不理解,如此留住師資的方法是不是太霸道了?

      不到一年,胡佩決定離開學校,那20xx元“保證金”打了水漂,與她同時離校的另一名老師想找校長理論,而該校副校長卻說“干不滿一年還想把錢要回去?”

      問:哪些收入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答:區就業局相關負責人稱,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加班工資;中、夜班津貼和各種崗位津貼;法律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都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問:可以隨時離職嗎?

      答:從公司離職,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通知,盡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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