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查報告
在當下社會,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后撰寫的。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案件調查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案件調查報告1
一、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4年5月18日,宣州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棟17號的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注冊資本金異常變動,隨做了現場檢查筆錄,在進一步的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經請示批準立案調查,辦案人員于5月20日,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制作了談話筆錄,現調查終結,匯報如下: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區西林二村B棟17號,法定代表人:楊大松,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3425000xxxxx,經營范圍: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注冊資本金:六十萬元整。
三、違法事實:
20xx年3月3日,楊大松與吳成蘭共同出資60萬元,分別占出資額的75%、25%,注冊成了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公司成了后,當月的7日,楊大松又將公司承包給程紅福經營,并將公司的資金60萬全部交由程紅福操作,由楊大松本人掌管賬目,并約定從經營的利潤中提取8%-10%歸公司所有,程紅福負責公司的運轉費用。由于經營不善,二人所協議之事,于7月底終不歡而散,以上事實,楊大松本人均予以確認。
四、證據例舉:
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檢查中發現的情況);
證據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證據三:談話筆錄一份(證明違法事實及經過);
證據四:承包協議一份(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
證據五:當事人給承包人的資金轉賬單復印件一份(證明承包經營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質:
當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規定正常經營,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將公司營業執照出租給程紅福經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規定,屬于擅自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爭議:
當事人沒有對以上事實提出異議,因為不懂,并且該行為已經終止,請求從輕處罰,鑒于上述情況,依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七、處罰依據和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7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的規定,并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案件調查報告2
一、問題之提出
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樣就使得原本活躍于各地少年司法實踐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正式被立法機關采納,也正式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從原本散落于各處的法律法規到如今法律層面上的正式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適用經驗,這對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著重要意義。雖然新刑訴法對社會調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僅僅具有原則性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社會調查的主體和社會調查的內容,但對于社會調查報告所應具有的法律屬性卻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能明確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就會使各地司法機關產生不同的理解,進而制定出不同的實施細則。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削弱此項制度所應該具有的實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機關將其視為證據,可以在審理階段進行質證;而有的司法機關只將其視為量刑參考意見,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屬性自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現有法律規制的條件下界定社會調查報告屬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難題。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不同界定及評析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源于實踐,其在施行初期并無普遍性法律的規制,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對其法律屬性的認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蘭考縣法院將調查報告作為證據使用,允許訴訟參與人提出質疑,然后由社會調查員進行解答。而江蘇省的部分法院將社會調查員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鑒定人的訴訟地位。隨著社會調查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理論界對其研究也越發深入,總結各地的司法實踐經驗,學界大體上將社會調查報告界定為三種不同屬性:即品格證據說、鑒定意見說、量刑參考說。
。ㄒ唬┢犯褡C據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較為普遍,其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調查或是品格調查,而調查的主要內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為品格證據。之所以認為社會調查就是品格調查,主要是從人身危險性的角度來進行考量的。因為品格是人身危險性的重要表征,“通過考察行為人的人格特點并加以科學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更加準確、可靠”。那么為何要考慮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呢?這主要是和社會調查的目的有關。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的理論基點在于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他們的心理狀態往往不夠穩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響,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來潮、一時沖動等,他們所實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預謀和有計劃的,因此大多數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惡極”者。少年司法方針主要是考慮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這里就要放棄刑罰傳統上的報應和威懾功能,轉而找到案件處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結合點”。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將對其未來的教育改造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叭烁裾{查制度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其充分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審判前調查所獲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癥!币虼,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便具有品格證據的性質。
筆者認為,產生于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其報告的法律屬性并不能簡單地納入“品格證據”的范疇。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也不能單純地等同于人格調查或品格調查制度。一是因為“品格證據”屬于“舶來”的法律詞語,其并沒有反映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中。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范來看,其法定證據種類中并不包含“品格證據”。如果將其納入現有的證據種類中,就會破壞證據適用的法定性。二是從《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內容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雖然“等”字屬于列舉未完,但從上述三個要素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方向不僅包括犯罪主體情況的調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調查。所以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險性只是社會調查的一個調查選項,將其統稱為“人格調查”不免會以偏概全。雖然社會調查以行為人為核心而展開,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但是其最終目的是并不只是對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分析和預測,它還包括行為人社會危險性方面的分析,而這其中顯然又會考慮眾多的社會因素。再者,因為個人生活經歷的多樣性也就決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內涵具有復雜性,決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會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會對人格的形成產生影響,人格調查實際上就是追蹤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軌跡,其并不能脫離社會屬性。三是要對“品格證據”作出正確的理解。雖然對其概念的表面含義不難理解,但作為英美證據法中的一個重要規則,它的適用卻十分復雜!坝⒚婪ㄉ鲜褂梦闯赡瓯桓嫒似犯褡C據的目的有二:一是證明案件的某些爭議事實或附隨事實,二是攻擊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绷硗,它還會對被告人的定罪過程產生影響。因為未成年人品格證據的提出會給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審理帶來風險,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它的調查內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而是犯罪原因的歸納,所以并不對定罪產生任何影響,主要作用是在刑罰個別化原則下對量刑和未來幫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訴法268條對社會調查的啟動并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綜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證據”與我國少年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不可相提并論。 (二)鑒定意見說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是近來不少學者的主張!盁o論從形式、內容還是形成的過程來看,社會調查報告的類型視為鑒定意見都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定。國外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條規定:進行前款規定的調查,務必調查少年、監護人或者相關人員的人格、經歷、素質、環境,特別要有效運用少年鑒別所提供的關于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以及其他專門知識的鑒定結論。美國也是采用類似的做法,由鑒別中心或鑒別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痹诓糠值貐^的司法實踐中,也將社會調查員的地位等同于鑒定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
筆者不贊同上述說法,社會調查報告不能等同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社會調查工作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其運用自身所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素養,對調查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和判斷形成一份高質量的社會調查報告,從某些方面看和傳統的司法鑒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下規定的鑒定意見并不具有包含社會調查報告的可能性。第一,因為根據《司法鑒定管理決定》的要求,我國對于鑒定機構的資格和條件有著原則性的要求。鑒定機構的設立和鑒定業務的開展必須要經過相關機構的登記和公告,鑒定人的資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規定。而且從現有規定看,我國鑒定工作根據鑒定對象可分為“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和“聲像資料類鑒定”。將社會調查強行納入鑒定意見,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國的規定在我國使用。第二,鑒定意見為“鑒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斷”?梢钥闯,案件事實也包含了定罪事實,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鑒定等同于事實調查,也就是對與定罪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但是社會調查不涉及對被告人定罪情況的考慮,并不調查與犯罪構成有關的行為和結果事實。第三,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考慮,如果鑒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鑒定或不實鑒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第268條也沒有規定虛假調查報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貿然認為其屬于鑒定意見,也不能將國外的制度不加辨別地適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將社會調查報告等同于鑒定意見,其在形式上是想將社會調查報告納入法定的證據種類,但實質上是將由專業性工作人員作出的調查報告等同于“專家意見書”,這樣也是不妥的,同證據能力法定化和證據形式法定化原則相悖。雖然其中會包含專家事實意見,但對案件事實卻不是親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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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涉及案件事實本身的調查,因為“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痹摲N觀點立論的主要依據便是證據的基本特征。根據通說,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社會調查報告之所以不是證據,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關聯性。因為證據的關聯性是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系,因為證據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產生的,它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和客觀的聯系,對證明案情十分重要。而這里的案件事實正如上所述,主要是關于行為和結果的事實,是定罪事實。而社會調查所反映的內容卻同案件事實沒有必然和客觀的聯系,例如社會調查中關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實的發生雖然有某種聯系,但卻不是必然聯系,只是偶然或間接聯系。而且社會調查中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對未成年人的評價,這些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案件事實并沒有客觀的聯系。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同量刑參考的觀點避免了前兩種觀點的“違法”嫌疑,從現有的法律規范上來說,確實沒有突破證據的法定種類的限制。但這并不表明將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從社會調查報告本應具有的“應然法律效果”和“應然社會效果”來看,還是有很大問題存在的。如果將其視為一般的量刑參考意見,則難以發揮社會調查報告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終使社會調查的適用效果“大幅縮水”。因為量刑參考意見只是在量刑階段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內容只能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予以采納。但是依據刑事訴訟的證明原則,一項訴訟材料在取得證據能力之后才可以對它的證明力運用自由心證進行綜合評判。而證據能力的獲得要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那么量刑參考能否獲得證據能力?另外,控辯雙方如果對其真實性產生異議,能否適用質證程序?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問。因此筆者認為,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意見仍然不妥,因為不能對其內容的.真實性經過法定程序的檢驗。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單純的量刑建議,勢必會使社會調查的內容形式化和單一化,使其無法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項情況,以至于法官無法把握刑罰的裁量和后期的幫教矯治,削弱社會調查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重新認識
上述幾種觀點都不能準確地界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這就需要以另一種視角來解析其法律屬性?梢哉f上述對社會調查報告屬性的認識都是在我國刑事訴訟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進行的。能否以另一種視角重新審視社會調查報告的屬性?筆者認為這是可行的。在這里首先要重新認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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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要重新認識社會調查制度,是從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發的。一般來說我國刑事訴訟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實的認定并不需要經過獨立的訴訟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量刑前社會調查的發展和成熟已經使少年刑事訴訟體現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離。之所以得出上述結論,一是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進而推進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化。從社會調查的內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實,而是圍繞未成年人的個人家庭情況、社會環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來展開,這些因素都是量刑過程中法官所應考慮的酌定情節?紤]到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大或小的影響,加之對其未來人生發展的考量,法官必須在量刑時慎之又慎。繼續延續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無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節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將量刑從定罪程序中分離。二是因為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訴訟模式有法可依。根據《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院在審理活動中應當保證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托有關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并接受質證。從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影響量刑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經過質證程序,說明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便是在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之重新認識
上述已經闡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生成的。社會調查報告適用于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屬性便是量刑證據材料,即用來證明量刑事實的載體。
有的學者認為,“社會調查不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實的調查,與案件本身沒有必然聯系。因而,顯而易見,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不是證據的屬性”。許多學者也認為社會調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實,所以其缺少證據所應該具有的關聯性。但筆者認為,上述結論都是在定罪量刑一體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區分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論斷。誠然,證據的關聯性必須要求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下,在量刑過程中也存在相應的影響量刑的客觀事實,即量刑事實!鞍讣聦崱蓖耆梢赃M行擴大解釋,可以分為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這兩個因素合起來就影響了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這里所作出的擴大解釋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的規定,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包括了“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又包括“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這也就是說,影響量刑的事實完全屬于案件事實,而社會調查所記載的事實同定罪無關,但卻影響量刑事實的認定。
既然社會調查報告同量刑息息相關,那么接下來又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即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就是量刑證據?筆者將其認定為量刑階段的證據材料,而不是量刑證據。此處關于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一方面會涉及到二者屬性的認定,另一方面也同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有關。
對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關鍵是要明晰證據的定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據定義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里的“材料”不是指證據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實有關聯性的材料,并且經過各種證據規則查證屬實。那些同案件事實無關聯,或者未經證據規則查證的材料,則是證據材料,它只是案件證據的“來源”,并不是證據本身。證據材料只有經過各種證明規則查證屬實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才能具有證明能力。因此,證據資料和證據之間應該有證明規則的鏈接。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接受質證,表明報告所記載的事項需要經過法定的證明規則來查證屬實,進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證據材料,并不是證據本身。因為證據材料只有經過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證明能力,接下來才能對有關事實進行認定,才能納入法官自由心證的范圍并成為裁決的依據,而那些未查證屬實的事項則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所以說,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只有經過法庭的質證程序后,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法官才會根據自己的自由心證對調查內容進行采納,那些被采納的內容才會對量刑事實的認定產生影響。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離,定罪程序在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下必須要對定罪事實堅持嚴格證明原則,對證據種類和取證方法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證據資料必須為法定證據種類,獲取這些證據資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規定。而量刑程序是一個獨立的階段,是在認定行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啟動的,所以其證據材料的認定不必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以自由證明即可,證據種類和取證方式不受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認定為量刑證據也要遵循一定的證明規則。
另一方面,從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內容來看,其也只是證據材料。因為社會調查報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況的多方面內容,包括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犯罪原因等許多情況,而這些內容又多具有社會屬性,其是通過調查員多方走訪而來的,其中必然摻雜著主觀的成分,加之調查報告一般都附有調查員的事實分析和法律建議,這其中也都包含眾多主觀因素。而證明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陀^性要求排除個人的主觀判斷,而且其來源必須保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則要求其同案件事實必須要有某種聯系;合法性則要求證據必須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現階段來說,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其并沒有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且其調查內容并不都具有客觀性,其中必然摻雜著被調查對象或調查員的主觀判斷。因此,現在就貿然承認其為“證據”則操之過急,其只是由眾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證據材料。
在現階段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之前,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證據材料,則可以盡量避免其法律屬性分歧而使該制度所本應具有的法律和社會功效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因為證據材料所包含的內容極為廣泛,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都可以統稱為證據材料。而我國現實語境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起源于各地實踐,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更是種類繁多,各地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形式也不盡相同,將其視為證據材料,可以使各種不同形式的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經過法定的證據規則取得證據資格和證明能力,進而對行為人的量刑產生影響。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證據材料,還會促使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進一步建立。因為社會調查報告記載的許多事項涉及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尤其是關于行為人品格方面的證據材料,如果在定罪階段便予以出示,勢必干擾法官的自由心證,造成審判者對事實認定的偏見。然而將庭審進行兩步式劃分,量刑階段的啟動是在證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進行的,許多在定罪階段必須排除的證據材料便會在量刑階段出示并予以質證和采納,既可以充分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又將特殊預防的理念融入到被告人的量刑程序中,有利于被告人未來的改造和再社會化進程,這就間接上促進了定罪一量刑程序分離模式的進一步發展。
案件調查報告3
一、 當事人及案由
當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冊資本:
經營范圍:
xxxx年xx月xx日,xx工商局在進行市場巡查時發現,xx銷售到我市的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檢查人員認為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功能,不可能同時出現在一種產品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夸大宣傳,檢查人員隨即對上述情況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然后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附上述現場檢查筆錄報局領導批準立案。局領導xx年xx月xx日批準立案(立案號xx)。本案由xx(執法證號∶xxxx),xx(執法證號∶xxxx)兩名調查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二、 調查經過及證據
xx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在我市的經銷商的法定代表人xx做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在我市的銷售情況,并獲取了調查筆錄一份、經銷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x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復印件兩份、經銷合同復印件一份。
xx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在xx超市對xx牌保健食品進行抽樣取證,獲取了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xx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通過特快專遞向xx郵寄送達了xx號《詢問通知書》,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xx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銷售到我市的xx牌保健食品銷貨發票、經銷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調查。 xx年xx月xx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到我局接受調查,向我局提供了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xx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一份,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xx年xx月xx日,當事人通過特快專遞給我局提供了情況說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裝一份。
調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證據目錄)有:
1、xx現場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2、對經銷商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1份;
3、x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復印件四份
4、經銷合同復印件二份。
5、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6、xx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
7、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一份
8、當事人情況說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裝一份
10、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12、經銷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13、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14、xx單位的營業執照
15、對消費者的調查筆錄兩份
16、兩位消費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三、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產并銷售到我市的xx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參見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五),共銷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銷售額1.2萬元(參見證據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該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為:軟化血管(參見證據六) 當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產并銷售到我市的xx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參見證據五、證據六) 本案沒有采用行政強制措施,對照工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也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四、定性分析
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的功效做說明,屬《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宣傳方法。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功效的說明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保健食品具有這些功效(參見證據十五),而事實是該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調查人員認定當事人xx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
案件調查報告4
一、案件來源和當事人基本情況:
20xx年4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1店、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2店和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3店進行了現場檢查。
在檢查中發現,上述幾個藥店正在銷售以下幾個品種的商品:1、“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和“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首烏膠囊。
從上述幾種產品從包裝上看,“KING LIGHT 常潤茶”和“KING LIGHT 腸清茶”是深圳市東達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KING LIGHT 常潤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綠茶、土茯苓、沙參等,“KING LIGHT 腸清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桑葉、百合等!跋踩鹋铺J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 “喜瑞牌首烏膠囊”是上海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分為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配料均為美國庫拉索蘆薈、珍珠粉、維生素E等,“喜瑞牌雪山骨葆”的配料是牦牛骨和骨髓、內金、肉桂、冬蟲夏草等,規格為350mgx120粒,喜瑞牌首烏膠囊”的配料是首烏、黃精、黑芝麻等,規格為400mgx90粒。上述幾種產品的包裝上均為沒有標注保健食品編號和標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報請局長批準后,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住所:蘇州市宋仙洲巷17-19號B樓四層;法定代表人:張思明;執照注冊號:320500000044115;經營范圍:銷售中藥飲片、中成藥、保健食品等;案發地:南京市。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對當事人立案后,我局對當事人南京4店也進行了檢查,發現上述店也銷售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等食品。當事人銷售的產品的外包裝的標識內容的主要部分如下:
“KING LIGHT 常潤茶”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和土茯苓;執行標準:Q/DD007-20xx;衛生許可證號:粵衛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KING LIGHT 腸清茶”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執行標準:Q/DD007-20xx;衛生許可證號:粵衛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包括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美國庫拉索蘆薈和珍珠粉;產品標準號:Q/IQXV24;衛生許可證號:滬質監(松)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雪山骨葆”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冬蟲夏草;產品標準號:Q/IQXV37;衛生許可證號:滬質監(松)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首烏膠囊”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首烏。產品標準號:Q/IQXV24;衛生許可證號:滬質監(松)食證字【20xx】第0030號。
上述產品的標識中均未標注保健食品批號。截止我局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調查結束時止,當事人共計上述四個連鎖藥房供應上述“KING LIGHT 常潤茶”8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KING LIGHT 腸清茶”5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120粒/瓶)28瓶,已銷售21瓶,銷售價格78元/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30粒/瓶)4瓶,未銷售,進,銷售價格30元/瓶;“喜瑞牌雪山骨葆”10瓶,未銷售,銷售價格98元/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未銷售,銷售價格59元/瓶。
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以下材料:
“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 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商品的衛生評價報告單、衛生檢測報告、生產廠家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和商品的衛生許可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產品做出的檢驗報告。在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當中,并無我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的關于上述5種商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新資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也未能按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進貨票據。由于當事人未能按照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進貨票據,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經營額按照現場檢查的數據計算(已經提供的部分數據除外)合計3779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拍攝的上述5種商品的外包裝照片、部分藥店的門頭相片、柜臺陳列相片,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5種商品的事實和產品配料的內容;
3、當事人提供的關于上述5種商品的相關資料、我局給當事人下達的詢問通知書,證明當事人不能提供關于上述5種商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新資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
4、當事人的委托人的談話筆錄、授權委托書,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的事實。
三、定性意見:
1、20xx年2月28日,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xx】51號)中將蘆薈、土茯苓、玫瑰、珍珠、首烏等114種物品歸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20xx年10月12日,衛生部《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xx】274號)中規定:“蘆薈、土茯苓、玫瑰、珍珠、首烏等114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20xx年2月6日,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xx年第1號公告)中規定:“蘆薈產品中僅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可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含蘆薈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保健食品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20xx年7月22日,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xx】326號)規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及冬蟲夏草目前均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上述幾個文件均屬于國家對食品安全控制的規定,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上述規定,最大限度的保證其所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安全性。
2、《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中規定,安全性評價采用危險性評估和實施等同原則,由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負責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工作。要求被評價食品的食用歷史中沒有人類食用發生重大不良記錄、從動植物中分離出來的食品原料的.化學結構不提示有毒性作用、被評價食品在人體可能攝入量下對健康不應產生急性、滿性或其他潛在的危害等。通過安全性評價證明被評價的食品的食用安全性,而不得存在任何潛在的危害。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5種食品的原料中含有蘆薈、土茯苓、首烏(包括生首烏和制首烏)、珍珠粉以及冬蟲夏草等物品,根據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控制的規定,含有蘆薈、土茯苓、首烏(包括生首烏和制首烏)、珍珠粉以及冬蟲夏草等物品的食品,應當由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對這些食品做出安全性評價。當事人僅提供了上述5中產品由地方衛生檢驗中心、疾病預防控中心或地方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按照衛生標準出具的衛生評價報告和質檢報告,而未能提供由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對這些食品做出得安全性評價報告以證明消費者食用上述食品的安全性,排除消費者在食用上述食品的過程中及食用后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可能性。
因此,上述5種食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指的: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四、處理意見:
當事人銷售上述5種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庫存商品:
“KING LIGHT 常潤茶”6盒、“KING LIGHT 腸清茶”3盒、“喜瑞牌”雪山骨葆9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300mgX120粒)7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300mgX30粒)4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
2、罰款4.5萬元。
案件調查報告5
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難度增大,再審案件調解相較原審更是難上加難,再審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筆者作為從事審判監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感觸頗深。為探求再審案件調解工作規律,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率,結合本院五年來的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作以探討。
一、再審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xx年以來,共審理民事再審案件30件,其中調解結案的僅為5件,調解率僅為16.7%。從以上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再審案件調解率很低,造成此結果有諸多原因。
(一)現行法律對再審案件調解的規定有待完善!睹袷略V訟法》第九條規定了調解工作的總原則,第五十至五十二條規定的是當事人調解請求權和自行和解權,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八規定的是法院調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了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而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中就沒有調解的規定。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對再審案件進行調解的規定,當然,民訴法總則第九條的立法精神是調解應貫穿民事審判的始終,對再審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也是法官應做的工作。但對再審案件的調解在理論方面還有爭議,在法律規定上還有盲點。
(二)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矛盾相當尖銳,積怨久遠。提起再審的案件一般都是經判決結案的案件,這些案件原來就沒有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分歧較大,在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申訴、纏訴,信訪不斷,矛盾是愈演愈烈,沖突較大,調解的平臺基本被破壞殆盡,調解難度相當大。這是再審案件調解難的最大原因。
(三)再審案件來源復雜,當事人存在誤解。審判監督程序下的糾錯原則是依法糾錯。然而很多人對再審程序存在著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說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由于這種誤解的存在使得再審申請人和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當事人往往固執己見,不愿接受調解,使調解失去當事人的配合。即使經反復做其工作后能勉強愿意調解,因為誤解較深,調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審案件案情復雜、疑難。再審案件多是經過一審、二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因案件已經多次審判且歷時久遠,錯綜復雜的事實更難以查清。加上當事人堅持己見,一爭高下,賭氣打官司的心態占了上風,所以對這類再審案件調解也是相當難。這類案件一般以合伙糾紛案件居多。如我院審理的薛麗、薛晶與史順利、史經來合伙糾紛案及鄭宏斌與尹前發合伙糾紛案。該兩案均屬合伙糾紛,因當事人在合伙期間沒有規范的協議和帳目導致發生糾紛,且案件事實經一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后更加錯綜復雜,事實認定難上加難。雙方當事人在再審期間已不是純粹的訴訟,而是打賭氣官司,讓雙方坐下調解都非常難。
(五)再審案件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有社會公眾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上級法院的監督、人大、政協、政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監督。再審案件的產生來源也是這些監督主體監督的結果,反過來這些監督主體又關注著再審案件的裁判,再審案件承辦人審理過程中的言行同樣也被監督,所以承辦法官有顧慮,庭審合議后交審委會討論,依審委會意見判決定案,不想惹火燒身。
(六)再審中當事人不到庭造成調解難。有的法人主體滅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當事人故意規避既判義務,或有的申訴方申訴動機就是為拖延或逃避履行義務,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調解基礎。
二、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結案率的對策
如何解決再審案件的調解難問題,提高再審調解率,以減少信訪,維護穩定。筆者認為,再審案件承辦法官必須站在講大局的高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克服畏懼心理,摸索經驗,揚長避短,做好再審調解工作,提升再審調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激烈,沖突較大,積怨久遠,這是再審案件的顯著特點,針對這個特點,再審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頭做工作,緩和對立情緒,形成了調解的基礎和氛圍,再面對面談調解方案的辦法。若一開始就讓這類案件當事人直面相見,進行調解,可能是仇人相見,分外紅眼,一調即敗,使調解工作全線崩潰,這是應值得注意之處。
(二)利用當事人厭戰心理,抓住時機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歷經多次訴訟,有的身心俱疲,再審程序正好給這類當事人提供一個言和休戰的平臺,對此類案件,再審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時機,找準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調解的張麗與李春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此類典型案件。
(三)強化庭審打好基礎促調解。再審案件已經過審判,但又被提起再審,有些案件就是因為案件事實不清,這就要求法官進一步發揮庭審功能,審清案件事實,通過庭審讓當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這就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強化庭審,特別是對提出無理要求、過高要求的一方當事人,在審前無法作調解工作,通過進一步庭審后,使他們明事實、明法律、明利害,調解可順勢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實促調解?陀^真實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只是追求的終極目標。再審案件復雜、疑難,通過審理事實不清,此時再審法官應如何入手?筆者認為,通過訴訟機制,最大限度地確認法律事實,以接近客觀事實。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讓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明白,承擔敗訴的訴訟后果的原因,再審法官要判前釋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認為是冤案的一方當事人的思想怨結。
(五)適時轉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調解。再審案件是經過一審或二審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當部分案件事實部分是清楚明白無爭議的,此時再審法官處理再審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開庭審理,因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已無爭議,此時爭議的.焦點,轉移至對事實、法律關系的認識、法律的適用上,所以要將工作重心轉移,在案件定性、適用法律上下功夫,向當事人作好解釋,這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進調解協議的達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對癥下藥促調解。再審案件既然已經一審或二審,再審法官在處理再審案件時,要多向原審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當時調解沒成功的原因,判決的法律依據及理由等案內、案外的情況,這樣才能作到調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進行調解有時還可在原調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可能會很快的達成。
(七)善于利用監督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涉案背景復雜,社會廣泛關注,要區別對待,再審法官這時不要退縮,而是要主動向社會群眾作好解釋工作,向黨委、人大、政協、政府主動匯報案情,他們也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支持法院工作,幫助法院作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你調解的力度就加強了,調解成功率自然就會升高。如我院成功調處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訴縣人民醫院、信陽市中心血站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再審一案,在辦理該案時,承辦人和院領導多次向縣委、縣政法委匯報案情,積極爭取縣委、縣政法委的支持,在兩被告給予適當賠償的情況下,由縣里撥付原審原告司法救助款一萬元,最終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調解結案。
(八)巧借抗訴機關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檢察機關抗訴而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的,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檢察機關要參與,還有些再審案件,雖然不是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再審的,但當事人去反映過、信訪過,檢察院較關心處理結果。對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的這些案件,如何調解結案,就要涉及到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配合。要多與檢察機關協商,交換個案的認識,爭取得到檢察官對法官調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這樣再審案件當事人會在法官和檢察官的說服教育下,改變錯誤的認識,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解決了,矛盾排除了,這不但是對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檢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審結的張某與縣人保公司勞動爭議抗訴再審一案,法檢兩家聯手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終使雙方握手言和,該案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九)轉變觀念尋找最佳觀念促調解。再審案件要調解成功,再審法官還有個觀念應該轉變,就是案件的處理過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無缺的判決結果,而要去找到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v觀再審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維持原判的比例較大,筆者所在的法院,再審維持率近40%。為什么一審、二審、再審都是同一結果,當事人還不服呢?出現這一情況,應該說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沒錯,問題出在承辦法官只追求了正確的判決結果,忽視了尋找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對待此類問題,再審法官只要跳出一審、二審法官的思維模式,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以社會公德、道德等作為依據,尋找當事人雙方能夠接受的案件最佳處理方案,從而調解結案,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善于營造良好氛圍促調解。熱忱對待當事人,創造調解的良好氛圍。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有當事人其纏訴、纏訪的原因,在處理再審案件時,對當事人法官就熱情不起來。外因是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對原裁判有意見,有看法,所以對法院、法官是有意見的。在這些內、外因素的影響下,調解的基礎和氛圍與一、二審審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審法官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熱情接待當事人,營造調解氛圍;要從樹立維護人民法院整體形象的大局出發,以糾正和改變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偏見為已任,創造調解的基礎。
案件調查報告6
一、基本情況及特點
。ㄒ唬┪沂袃杉壏ㄔ菏芾砦欣碡敿m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托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托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托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系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托合同糾紛2件,信托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ǘ┪欣碡敽贤m紛案件的特點及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發生于20xx年之后,這是由于股市長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發生的一些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兌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F在委托理財糾紛并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托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托糾紛,還有的定為一般委托合同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委托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范,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2、審判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于實踐中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托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于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二、關于委托理財的概念
委托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財現象比較復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著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范圍。因此,委托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
有人提出將委托理財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并由后者將該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托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資的主體,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托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為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
還有觀點認為,委托理財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委托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委托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戶,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為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托管理或資產委托管理的行為。嚴格地說,“委托理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托理財現象。
委托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托理財合同泛指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托理財合同僅指委托人
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托資產的種類為標準,委托理財可分為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金融性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說的委托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三、關于委托理財合同的類型
委托理財合同千變萬化,種類繁多?傮w看來,委托理財合同有名實相符的,也有名實不符的。在名稱上,比較多的情況下,稱為委托理財合同、投資理財合同、委托投資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或投資管理合同等;有時,第三方監管合同或委托監管合同是單列的,也有合一的,單列的由委托人與監管人簽訂(委托人與受托人另簽委托理財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監管人共簽。委托理財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稱出現的,如委托代理合同、證券(股票)交易(買賣)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國債投資(購買)合同、股票質押投資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資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國債回購合同、投資咨詢(顧問)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委托理財合同作出相應的分類:
(一)根據委托理財的表現形式來區分,實踐中委托理財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1)子母協議,一份正式協議,一份補充協議,保底和保收益的內容一般約定在補充協議中;(2)三方監管協議,委托理財合同由三方主體共同簽訂,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監管方,監管方一般由證券公司充當。但是在具體的合同名稱上,則可能各不相同,實踐中比較多的有委托理財、委托投資、合作投資、資產管理、受托資產管理、信息咨詢服務協議、國債托管協議等等。
(二)根據合同中關于虧損負擔和贏余分配的約定來區分,委托理財合同可以分為如下七種類型:(1)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歸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賠付。(2)本息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對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損失,虧損由受托人予以補足;對盈利部分,則由雙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虧損分擔無約定型。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從事股票交易,雙方只約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對虧損,則沒有約定承擔的比例和方式。(5)締約當時沒有約定盈虧負擔,受托人事后承諾補償損失型。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交易的盈虧負擔沒有約定,對投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委托資產損失,受托人書面承諾補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損失。(6)盈余分成和虧損未約定型。合同當事人對于盈余的分成和虧損的分擔未作出約定。(7)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資,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義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由受托人負責資產的運作,有時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根據在證券、期貨市場上出現的投資人名義的不同,委托理財分為委托代理的投資理財和信托投資理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委托代理型投資理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信托投資理財。
四、關于合同主體
委托理財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監管人三類。其中,受托人的主體是重點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委托人的范圍。委托理財糾紛的委托人,其范圍的確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因為委托理財糾紛均為因委托理財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則上均可以成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圍。實踐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私募基金等民間性機構,也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企業財務公司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金融機構,主要涉及券商,第二類是非金融機構,主要涉及投資公司。對于前者,證監會已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作出相應規定。對于后者,則尚存爭議?隙ㄒ庖娬J為,既然“代客理財”列在投資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且強行法又未作禁止,應認定其具有理財資格;否定意見則主張,委托理財屬于特許經營,非金融機構不宜介入。我們認為,投資公司在受托理財時基本處于監管盲區,而目前理財活動往往涉及巨額資金,一旦失控勢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鑒于此,今后宜適度限縮受托理財的主體范圍,將該業務視為許可經營項目為妥。
五、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及案由的確定
。ㄒ唬⿲ξ欣碡敽贤再|的認識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合同是一種新類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財合同實際上使雙方形成了一種臨時性的合伙關系,雙方分別用不同的客體,即委托方以貨幣、受托方以勞務進行投資。委托人開立賬戶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由受托方負責該合伙人的具體運營,憑借其專業知識和投資技巧進行具體操作。雙方內部對該合伙人進行期貨投資而產生的虧損和盈利進行劃分,但該約定僅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協議期內交易的盈虧都體現在該賬戶內,一旦協議期滿,清倉結算后,雙方就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次,委托理財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對保底條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資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由受托人承擔全部虧損,會使受托人的義務單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資主體的行為。其實,保底條款并非當事人不理性的行為。委托理財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有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資金和投資專業知識在很多時候并不為相同的主體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貨幣增值,但缺乏使其貨幣增值的手段。對受托方來說,雖然具有可以使貨幣增值的技能和知識,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相應的貨幣資金為載體,其技能是沒有價值的。為了將二者有機結合,實現“共贏”,委托理財便應運而生了。
最后,無論委托理財合同如何歸類,但只要此類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以及法律與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受到法律尊重與保護。申言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慎重,不能以監管為由阻礙其創新。法律規定應來源于現實需要,對于委托理財行為,我們應該因勢利導,發揮其積極作用,而不要視其為洪水猛獸,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下,一切行為應主要由市場來決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關于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確定
案由的確定關系到法律關系的識別和案件的定性。對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案由的確定,實踐中五花八門,很不統一,主要有代理買賣股票糾紛、證券(股票)交易代理糾紛、一般委托合同糾紛、委托理財酬金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作炒股糾紛、賠償糾紛、委托買賣股票合同盈利糾紛、存款合同糾紛等等。有的同志認為,應當將委托理財糾紛作為一種新的案由單列出來,使之成為一種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認為,從委托理財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來看,這類合同無非就是法律已經規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種復合,不能將其作為有名合同對待,對此類糾紛應細化分流,區別案件類型,分別確定案由。
我們認為,對委托理財糾紛作更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和處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實踐中,委托理財類合同雖然千變萬化,但細分起來只有五種典型情況:
1 、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實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案由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2 、合同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屬于信托行為,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糾紛;
3 、合同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托合同糾紛;
4 、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伙合同糾紛。
5、對存在前面幾種合同之復合情況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對復合合同的問題沒有涉及,因此,宜按照類推適用的原則,對其各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有名合同的規定。
六、關于委托理財合同及保底條款的效力
。ㄒ唬┪欣碡敽贤男Я
合同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事后評價。目前,對此類合同的定性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較大分歧,實踐中首先依據何種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調整也不盡相同。我們認為,在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上,不應拘泥于合同的性質,關鍵要從法理高度對其本質內容進行研判,依據《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確定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判斷委托理財類合同的有效與否,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把握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虛偽表示、隱匿行為、惡意串通、假借名義損害國家、集體、自然人合法權益甚至實施違法犯罪的,應當視為合同無效;同時,有效性應當也源于法無明令禁止即為許可,如果當事人以法律法規禁止委托的資產實施了委托理財,合同應為無效,但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信托法》的規定,委托理財不應采取許可制和專營制方式。
在此次調研中,金融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成為在確定合同效力時爭
論最大的問題。我們認為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ǘ┍5讞l款的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回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托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我們認為,對保底條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場主體投資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人們發明了委托理財合同這種投資方式。實踐中典型的委托理財合同,徒有委托的外殼,其具有與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顯不同的本質特征,即受托人承擔民事責任不以過錯為條件,并原則上承擔受托行為的所有風險。金融性的委托理財與通常意義上的投資行為也有差異,是對證券、期貨等虛擬市場的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由于絕大多數委托理財合同中都約定有保底條款,對委托理財合同所包含的法律關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對于這樣一種具有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雙重功能的新類型的商事合同,我們簡單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將它定性為我國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學客觀的態度。因此,審判實踐中我們也沒有理由運用委托合同或投資行為的屬性,去闡釋委托理財合同,并認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
2、迄今為止,我國法律、法規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財的規定,僅見于《證券法》第143條關于“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規定。但依體系解釋方法,從該法第194條對違反第142、143條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來看,禁止接受全權委托和承諾保底收益僅僅是針對券商的經紀業務。其他的禁止保底條款的規定主要表現為人民銀行的規章,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等,而這些規章又顯然是從強化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方面作的規定,且信托投資公司的現實運作和人民銀行對其的監管均未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上述規章顯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即使國家現在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可保底條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問題。當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其無法預見會發生無效的后果。認定保底條款約定無效,對當事人明顯不公。
3、在委托理財關系中,由于委托人專業知識的匱乏和合同約定由受托人全權負責等原因,受托人的獨立意志和受托權限都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其在享有較大權力的同時,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當然應當負有較大的責任。從委托人權益的救濟渠道方面來看,受托人在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強于委托人,處于實際上的優勢地位,如果發生糾紛,由委托人舉證或者識別受托人是否存在過錯頗為不易。此外,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夠、惡意虧損現象較多等問題。保底條款則為解決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問題提供了一種剛性的約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業,防止道德風險。
4、雖然從維護金融機構自身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保底條款采取有限承認的態度,對于平衡作為巨額委托理財合同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作為受托人的證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這種觀點缺乏法理支持,從構建金融機構信用和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負面效應。顯失公平是指在締約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我們不能忽視20xx年前投資股市曾有的高額利潤,而僅僅根據近幾年股市低迷導致的巨額虧損來推斷保底條款顯失公平。投資證券市場的高風險、高利益是基本常識,對于因股市周期性的漲跌導致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解釋為正常的商業風險更令人信服,從而排除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余地。至于參照合同法關于調低違約金的規定,僅僅保護法定利率收益,實際上將委托理財當作了儲蓄,不符合市場催生委托理財這種融資投資方式的目的。
案件調查報告7
20xx年xx月xx日,xx工商局在進行市場巡查時發現,xx銷售到我市的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檢查人員認為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功能,不可能同時出現在一種產品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夸大宣傳,檢查人員隨即對上述情況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然后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附上述現場檢查筆錄報局領導批準立案。局領導20xx年xx月xx日批準立案(立案號xx )。本案由xx (執法證號∶xxx ),xx (執法證號∶xxx )兩名調查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一、調查經過及證據:
20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在我市的經銷商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在我市的銷售情況,并獲取了調查筆錄一份、經銷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x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復印件兩份、經銷合同復印件一份。
20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在xx超市對xx牌保健食品進行抽樣取證,獲取了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20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通過特快專遞向xx郵寄送達了xx號《詢問通知書》,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xx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銷售到我市的`xx牌保健食品銷貨發票、經銷合同,并于20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調查。
20xx年xx月xx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到我局接受調查,向我局提供了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xx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一份,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20xx年xx月xx日,當事人通過特快專遞給我局提供了情況說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裝一份。
二、調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證據目錄)有:
1、進行現場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2、對經銷商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1份;
3、x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復印件四份
4、經銷合同復印件二份。
5、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6、xx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
7、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一份
8、當事人情況說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裝一份
10、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12、經銷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13、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14、xx單位的營業執照
15、對消費者的調查筆錄兩份
16、兩位消費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三、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在20xx年xx月xx日生產并銷售到我市的xx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參見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五),共銷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銷售額1.2萬元(參見證據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該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為:軟化血管(參見證據六)
當事人在20xx年xx月xx日生產并銷售到我市的xx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參見證據五、證據六)
本案沒有采用行政強制措施,對照工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也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四、定性分析
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的功效做說明,屬《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宣傳方法。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功效的說明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保健食品具有這些功效(參見證據十五),而事實是該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調查人員認定當事人xx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
案件調查報告8
委托理財糾紛案件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著很多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根據上級法院的安排,我們近期對泰安市兩級法院審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我們采取走訪、統計、研討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專題調研,走訪了駐泰三大證券公司,召開了有資深律師、證券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本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及特點
。ㄒ唬┪沂袃杉壏ㄔ菏芾砦欣碡敿m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托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托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托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系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托合同糾紛2件,信托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ǘ┪欣碡敽贤m紛案件的特點及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發生于20xx年之后,這是由于股市長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發生的一些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兌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F在委托理財糾紛并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托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托糾紛,還有的定為一般委托合同糾紛。
。ㄈ┰趯徟袑嵺`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委托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范,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
2、審判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于實踐中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托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于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二、關于委托理財的概念
委托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財現象比較復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著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范圍。因此,委托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有人提出將委托理財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并由后者將該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托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資的主體,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托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為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還有觀點認為,委托理財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委托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委托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戶,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為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托管理或資產委托管理的行為。嚴格地說,“委托理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托理財現象。委托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托理財合同泛指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托理財合同僅指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托資產的種類為標準,委托理財可分為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金融性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說的委托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案件調查報告9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沖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诖,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占總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占總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占總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占總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占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xx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xx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xx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布
20xx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xx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xx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xx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xx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三)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占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并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說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二)離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說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于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婚姻低齡化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布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群較多。從20xx-20xx年間,該年齡段人群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四)女性離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xx年間,女方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說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注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形成目前離婚情況的主要原因
離婚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情基礎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從而因為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為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離婚的占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么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為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于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于成本與收益關系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于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沖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為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沖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于發泄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為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為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系中不平等對待。隨著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為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通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關離婚案件調查的建議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為己任,通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并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楹笠恢炼晔亲钊菀桩a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后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后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采用試離婚的方式。
(二)加強訴訟調解
作為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橐鲫P系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癥所在;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4、通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為目的。
(三)加強司法宣傳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普法節目的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釋工作,不斷深化人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提高對婚姻的重視。司法部門要堅持開展“公正司法為民”的活動,通過庭審講法作為平臺,落實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貼近群眾,用人們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樹立人們對正確婚姻家庭觀念的理解,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
案件調查報告10
為了有效化解執行信訪案件,強化執行力度,突破執行難關,我們對全省法院的執行信訪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過程中,除了對執行信訪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全面、客觀把握之外,還專程與一些長期上訪的當事人進行對話。通過執行信訪這面“鏡子”,可以反觀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執行部門及時改進作風,跟進制度,扎扎實實將執行工作落到實處,用實際行動解決執行難問題。由于執行信訪案件在所有信訪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執行信訪已與執行難等問題形成一個鎖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將產生連鎖反應,推動其他環節的運行,使法院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軌道。
一、執行信訪案件的基本情況與特點
執行信訪案件本身都有著許多明暗交織的原因促成,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也會在執行信訪案件中有所顯現。據調查,執行信訪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陳年舊賬多,化解難度大
執行信訪案件中以舊案居多,新案較少。近年來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執行程序的不斷規范,民訴法修改后相關救濟程序的明確等,執行案件質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這些久執未結的案件主要是因長期找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的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最終難以實現債權。對于執行中確實無履行條件的案件,未向當事人做出合理的釋明,致當事人不滿。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因各種因素,使案件執行進展緩慢,有的案件歷時久遠,為此申請執行人意見大。這類執行信訪案件所占比例約為56%。
(二)被執行主體履行不能問題突出
執行效果與被執行主體的經濟實力密切相關,執行信訪案件也存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現象。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屬弱勢群體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財產損害賠償、追索勞動報酬等類案件。此類執行案件化解難度大,最易引發信訪。申請執行人往往因為年幼待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難;與此同時被執行人往往也十分貧窮、無履行能力。執行工作陷入無物可執,雙方皆有實際難處的兩難怪圈。
(三)糾紛解決方式單一,問題堆積于執行環節
對訴訟案件的信訪,可以通過申訴復查、再審等方式救濟。而執行信訪案件的解決途徑單一,惟有將案件執行完畢這一條途徑,一些本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市場交易風險,一旦裁判確定,而又執行不能,風險則有可能轉嫁到執行法院。交易風險的存在,往往意味著必須有人為風險埋單,公權力救濟途徑使申請人規避了市場交易風險,由于種種客觀原因限制,一旦執行不能,申請人就會糾纏于法院,使得本來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審理途徑,轉變為執行信訪案件,問題堆積于執行環節。在執行環節中法院執行措施并無明顯不妥,但信訪人認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辯后執行法院不予理睬,致當事人信訪。一些執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濟途徑受阻,如應按執行異議、復議程序處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導致當事人被迫以信訪途徑申訴。
(四)被執行人、案外人信訪比例增大,執行信訪案件的起因更為復雜
由于甘肅省高級法院加大了執行的督導,執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請執行人信訪比例下降,而被執行人、案外人的信訪比例卻呈上升趨勢。二零一二年,我們通過實施《執行流程管理辦法》,《執行公開標準》,《執行監督信封》制度,大力強化規范執行,公開執行,強化執行監督。二零一三年,實行“一線工作法”,深入基層加強執行案件的督察督辦,執行績效大幅提升。從執行信訪案件的數據反映來看,申請執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執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訪比例呈明顯上升趨勢。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三個:一是執行力度加強導致被執行人情緒激化和對立;二是被執行人企圖通過執行信訪扼制執行;三是執行財產處分力度加大,在執行過程中,觸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當然,執行信訪案件累積也不乏有些上訪人基于投機取巧、無理取鬧僥幸心理而引發。該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正確執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對執行結果不滿、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清,或通過執行人員的解釋仍然不理解,對法院有對立情緒。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為偏激,或對通過執行方式解決問題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實現不了,就把自己應承擔的風險全部強加于法院執行之上。
二、執行信訪案件反射出法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執行工作相對于審判工作而言,更容易發生信訪,這與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和對抗性有密切關系,與案件審理環節實體判決和程序不當甚至違法相關聯,也有整個社會的誠信制度和氛圍息息相關,等等。
(一)立案、審判和執行環節相互脫節,難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審、執分立,相關環節脫位,每個階段的辦案人員只關注自己負責的這一階段,而不在意其他環節的問題;有的甚至只求自己這一段平安過關、回避矛盾,將信訪風險推到下一個環節;有的存在判決等執行依據表述不清、執行內容不確定,或執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即遭遇難以執行的困境。
1、訴訟保全不及時。在立案、審理環節,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時、到位,就為執行環節創造了良好的執行條件。但實踐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審、執的協調配合,有的審判人員只考慮審而不考慮能否執行,致使在審判環節本應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卻未能及時采取,導致當事人在立案、審理環節預先轉移、隱匿財產現象屢見不鮮,給后一環節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困難,最終導致執行不能,引起了當事人的上訪
2、執行依據表述不明。案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主文內容,執行內容不明確,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從而容易引發當事人的上訪。一些在審理期間就本已喪失繼續履行條件的案件,判決的判項卻是“繼續履行合同”等簡單的表述,進入執行環節后令執行人員無法操作。
3、片面追求調解率。調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許多案件調解時辦案人員并不注重自動履行問題,對將來能否執行考慮不周、缺乏預判,甚至明知調解確定的內容無法實際兌現卻仍然積極以法律文書確認無法履行的調解結果,致調解后并無履行保障,將權利人權益無法兌現的難題交給了執行環節。
(二)執行環節措施不力或貽誤執行良機
1、法院執行環節成了矛盾的最后歸結點。案件執行是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最后環節,是矛盾糾紛的最終歸結點。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審判階段就得到了解決,但也有不少矛盾會繼續存在發展。這些最復雜的矛盾到執行階段已不可回避,最終爆發甚至激化。因此,執行作為訴訟的最后環節,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銳之處,也最容易引發信訪。
2、措施不力、依據有誤。執行過程中采取執行措施或所依據執行法律文書有暇疵、甚至錯誤導致執行信訪申請人利益受損。這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或執行中存在瑕疵行為,或執行法律文書中有瑕疵,并給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影響的案件。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執行人員執行方法不當,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或簡單粗糙,機械地就案辦案,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
3、執行風險告知不明。當事人往往認為法院已判決了執行就是法院理所應當的事,沒有執行不能的風險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時應當向當事人清晰地告知執行風險責任,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履行能力的執行案件,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清楚,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就要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責任。但在工作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未及時告知,導致申請執行人誤解,心存不滿。這樣當事人易把案件的風險責任全部歸于法院的執行環節。
4、終結程序設計不合理。執行案件往往無法一蹴而就,需要時間和條件。而當案件執行工作受制于客觀因素,短期內無法執行的,可以以程序終結結案。隨著情況的變化,需要恢復執行時,對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這種舊案并不計入辦案考核指標,缺乏相應的約束和激勵機制;而管理者也難以完全主動掌握,是否要恢復執行,有賴于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并由申請人提出請求,是否恢復卻要由法院執行部門決定。申請人往往認為執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將查找財產等職責轉嫁于申請人,對法院工作不滿。
(三)執行人員責任心與辦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無可質疑的是,執行隊伍中絕大多數執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執行干警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缺乏應有的責任感和正義感,存在工作責任心不強、態度消極、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工作作風不正等行為,也是造成執行信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案件執行力度不夠,辦事效率不高,執行效果不佳;執行方法不當,執行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沒有做好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還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執行公開性不夠。執行人員中嘴勤手懶現象普遍存在,執行人員接受一個執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沒有相關記錄,不但案卷反映不出來,當事人也不知道,這就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法院沒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個執行過程沒有向當事人說清,有關道理沒有說透,也是造成當事人信訪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執行信訪難題的對策與建議
就甘肅省三級法院而言,執行機構在執行信訪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省法院執行局內設三個處,執行信訪案件專門由一個處負責,在接訪和督辦上全局三個處全員參與,對化解執行頗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訪化解任務勢必影響執行工作和執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如何化繁為簡,從工作機制,制度建設入手,將執行信訪引入法治軌道,成為一大難題。
萬事行為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也必須以切合實際的行動扎實推進。
(一)重視隊伍建設,以隊建促執行
據調查,執行隊伍建設各地均存在歷史欠賬太多,近幾年來,在強調執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礎上,執行隊伍人員配備相對有所改善,但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觀念未得到根本扭轉,最高法院規定的執行人員比例普遍未達到。同審判部門相比,學歷偏低,行政輔助人員轉任執行員,年齡偏大問題普遍存在,導致整體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不強,造成執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進而引發信訪,所以內部治理還需從隊伍建設抓起,要選強配齊執行人員,從審判業務部門交流一批精通業務,重視程序,具有豐富社會經驗的中堅力量充實法院隊伍。
(二)暢通法定救濟渠道,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信訪難題
執行中應做到暢通法定救濟渠道,充分保障信訪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尤其應充分發揮執行程序異議復議制度的功能,將無序化的信訪問題引導信訪人積極行使相應法律權利,使之進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決。一些當事人因對案件的期望值與實際發生相距甚遠而上訪,上訪理念偏差,固守“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心態,以上訪為要挾,以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績效考核評比中將重大信訪、進京訪列為一票否決,使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誤區,有關部門往往為息事寧人,做無原則的讓步。對于這類案件,法院要能頂住壓力。對于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信訪人,適當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圍解決信訪人的實際困難,是體現法院人文關懷、為民司法的有效舉措。但對不符合救助條件卻以無理鬧訪、纏訪的信訪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應改變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否則,不僅破壞了基本的法律原則,造成極大的不公平,還會引發鬧訪人爭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動輒漫天要價等諸多負面效應,在社會管理方面后患無窮。由于在接訪處理過程中存在多部門干預,意見不一,難有定論等情形,導致此類信訪數量上升。類似案件中信訪人的利益訴求顯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也與信訪的本質相悖,不僅不應被如此的無理取鬧而擾亂了正常的司法審判、執行工作,而且應將此類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將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給那些企圖通過鉆法律空子僥幸獲利的上訪人以可乘之機。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相當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虛假訴訟、虛假調解之事;法院的執行查詢、劃撥、交付等執行措施處處受人阻撓;協助義務人對協助執行事項不予協助的情形常常發生;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受到打罵圍攻的事例屢見不鮮。甚至有的案件申請法院執行后久無結果,申請人轉而尋求討債公司解決問題。顯然這是法院執行強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執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強制措施予以應對。
(三)強化執行公開,確保每個執行環節的公開透明
多數法院對于執行工作流程已有標準化管理,立案通知、風險告知、權利義務告知、財產報告等方面大都有書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交流,節省了辦案人員的時間、精力,也使當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進程。但由于執行工作要求時效性,執行過程中并沒有要求證據交換、質證等程序,在追加被執行人、執行到期債權等多類案件中,相關方會感到法院執行工作不夠公開透明。因此,法院應自覺接受執行各方當事人的監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絡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嚴禁暗箱操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執行中除了要規范運用異議復議程序,還應強化聽證制度,強化執行監督。
(四)改革管理積弊,重新設計案件終結制度
現行的執行案件結案計算標準,對于提高結案率有很大益處,但對于推進執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執行案件的結案指標統計將程序終結案件納入結案數據,至執行結案率、實際到位率等數據虛高不實;而程序終結制度其實是自欺欺人之舉,許多法院將無法按期執行完畢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終結的方式報結,而執行案件并未得到實際執行,久積成弊。一些信訪人看到法院宣傳的執行結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卻沒有得到執行,更會心生不滿。因此,建議最高法院從上到下統一執行機構的案件管理,改革執行案件的結案統計標準,改革執行案件程序終結制度。
執行實務中尚有很多法律規定空白之處,近年的修法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執行工作法律規定不完善的現狀。建議最高法院針對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爭議問題,盡快完善立法,及時出臺相應的制度措施,以適應日新月異的現實變化。
(五)對內對外拓展空間,強化執行工作的引領、宣傳
法院執行工作緊靠法院自身單打獨拼是不夠的,必須借力于公安、工商、銀行、土地管理、房屋產權登記、車管、邊境等眾多部門協助形成合力的聯動機制。法院應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動,相互配合,互相搭臺。積極拓展信息共享空間,發揮理念轉變的宣傳與引領作用,強化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的引導。近期,甘肅省高法在清理黨政機關特殊主體執行案件的過程中,經省院執行局積極組織,主動向各方借力,開展了與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眾路線教育活動辦公室的多方聯動、聯合下文,省法院院長給各涉案地方政府親筆信等多項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動了這項工作高質高效地完成。
(六)強化社會誠信理念,力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當今社會許多市場主體追逐財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風險意識,更有一些人誠信理念缺失,失信、賴債之事頻發。有些人明顯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對抗執行。由于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完備,客觀上助長了失信人恣意妄為。應從制度層面對此種情形加以轄制,使其切實體會到失去誠信、不履行執行案件債務責任的嚴重后果。近些年法院開始實行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規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都是強化社會誠信、促進執行工作的有力舉措。法院應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發揮勇于擔當責任的領頭羊作用。建議今后對失信被執行人市場準入,招標投標,銀行融資,資質認定等方面出臺相應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從制度上限縮其市場空間,在促進執行工作開展的同時,也引領社會的誠信一體化建設,進而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案件調查報告11
近兩年, DVD專利糾紛硝煙彌漫。由于國內企業不掌控 DVD機的任何一項核心專利技術,一臺均價 500元的 DVD,有 12家外資企業伸手要錢,總共每臺需要交納各項專利費用 20美元。國內各大 DVD生產商在巨額專利費的壓榨下,已普遍停止傳統 DVD的出口,大批傳統 DVD的生產企業也紛紛倒閉。 DVD專利戰還未平息,日前又傳來中國 MP3企業在海外遭收專利費的消息,還未掌握 MP3核心技術的中國企業正受到知識產權和技術壁壘的雙面夾擊。類似的遭遇對于國內企業并不陌生,說來說去都是“知識產權惹的禍”。
保護和發展成為一對矛盾
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說,目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已經十分重要和緊迫,知識產權是創造成果的重要資本。保護知識產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體現。通過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推進科技強國戰略的實施,是體現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的重要標志。
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當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態勢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作為資本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嚴峻的形勢,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為國際社會所關注。例如在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這一重要問題上,美國和歐盟都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列為重要障礙問題。在國內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同樣突出,有的已經嚴重威脅到某些產業的生存和發展,損害了國家或地區的整體形象,進而對整個民族的創新能力和國民素質產生更為深刻的影響。
據了解,本市去年申請專利數超過了 8000件,今年申請量在全國排在第九,應該說,有了很大的發展。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實際是地區發展的一個標志。
港口經濟凸顯知識產權重要
據了解,近 10年來,全市法院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近 20xx件,積累了較豐富的審判經驗。其中“雅馬哈”商標侵權案、非法使用天津開發區“ TADA”區域形象標識侵權案,“泥人張”、“十八街麻花”、“陳林”等老字號使用權糾紛案,電子部十八所鋰電池技術秘密保護案,“背背佳”專利侵權案,河南拓普公司訴天津冶金規劃設計院專利侵權案等典型案例,國內外主流媒體都進行了報道,體現了我市法院審判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能力的提高。
目前,我市法院依法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范圍,已經基本覆蓋了 WTO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確定的知識產權范疇所屬的全部領域。
20xx年上半年全國地方法院一審新收知識產權案件增幅在 30%左右,其中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三大類案件均呈明顯上升勢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今后一定時期內,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的態勢不會改變。
高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我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去年受理情況與全國的情況和趨勢是基本一致的。至去年 10月,我市各級法院受理一、二審的知識產權案件共計 263件,比前年同比約增加 25%;其中專利糾紛 69件,商標糾紛 32件,不正當競爭 5件,著作權糾紛 142件,技術合同 13件,其他 2件。全市共審結 249件。
截至目前,我市知識產權案件總結起來主要有 6個特點:首先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侵權案件明顯上升,約占案件總量的 54%。其二,案件類型相對集中,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案約 90%集中于廣告侵權、盜版光盤、出版侵權這三類案件。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占較大比例,約為 60%。其三,侵權訴訟請求賠償數額增大。有的.請求接近千萬元。其四,出現了大規模起訴維權案件,有的權利人連續起訴幾十件案件。第五、出現了一些新類型案件,如請求確認馳名商標案件、娛樂場所、酒店業務播放 MTV和背景音樂侵權案。這些案件影響較大,涉及面廣。最后,當事人往往涉及知名企業、科技人員、文化名人等,案件社會影響大。
問題暴露引發知識產權維權高潮
我市知識產權數量和類型雖總體上升,但與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相比,案件類型和數量均較少。這在不同角度反映了不同地區的經濟、文化特點和經濟秩序情況。
通過案件分析和調查,我市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主要存在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少數優秀企業因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受損,而相當一部分企業因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從中受益,只有
少數優秀企業積極維權。第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特別是刑事保護方面,打擊力度還有差距。知識產權侵權所獲暴利和其他商業利益,引誘屢屢發生侵權案件。如在著作權保護領域,盜版侵權書籍、盜版光盤問題突出;在商標權保護領域,銷售冒牌商品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使百姓購物缺乏安全感。第三,由于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宣傳普及不夠,一些企業分不清合法競爭與非法競爭的界限。某些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甚至成為商業經驗傳播。第四,在市場經濟信用機制尚未健全,商業信用普遍不高的情況下,許多實際利益問題,淡化了企業維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意識,減弱了維權信心。
高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為配合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維護我市良好的法制環境,日前,我市法院對侵權糾紛案件的打擊力度加強了,例如公布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加大了對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力度、定期開展訴訟服務和法律咨詢,支持知識產權權利人積極維權等多項工作。
案件調查報告12
一、調查經過及證據:
—年—月—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在我市的經銷商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在我市的銷售情況,并獲取了調查筆錄一份、經銷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復印件兩份、經銷合同復印件一份。
—年—月—日,調查人員在—超市對—牌保健食品進行抽樣取證,獲取了—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年—月—日,調查人員通過特快專遞向—郵寄送達了—號《詢問通知書》,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銷售到我市的—牌保健食品銷貨發票、經銷合同,并于一年—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調查。
—年—月—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到我局接受調查,向我局提供了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一份,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年—月日,當事人通過特快專遞給我局提供了情況說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裝一份。
二、調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證據目錄)有:
11、—進行現場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份;
21、對經銷商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份;
3、—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復印件四份
4、經銷合同復印件二份。
5、—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6、—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
7、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一份
8、當事人情況說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裝一份
10、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12、經銷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13、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14、—單位的營業執照
15、對消費者的調查筆錄兩份
16、兩位消費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三、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在一年—月—日生產并銷售到我市的—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參見證據一、證據二、證據50010五),共銷售到我市件,每件瓶,銷售額
1.2萬元(參見證據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該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為:軟化血管(參見證據六)
當事人在一年—月—日生產并銷售到我市的—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參見證據五、證據六)
本案沒有采用行政強制措施,對照工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也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四、定性分析
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的功效做說明,屬《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宣傳方法。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功效的說明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保健食品具有這些功效(參見證據十五),而事實是該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調查人員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
案件調查報告13
案由:未經批準、非法占地調查機關:國土資源局承辦人:
調查時間:
當事人:
經調查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
20xx年1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縣XX鎮XX村XX組村民李XX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本組集體農用地建商住房的違法行為后,進行了認真調查取證,并于20xx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查處,主要案情如下:
20xx年10月10日,縣XX鎮XX村XX組村民李XX向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準備利用位于XX路東本人的自留地建農藥化肥門市部,經村委會研究同意后,村委會主任李XX為其填寫了《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和《村鎮建設工程位置申請審批書》并簽署意見,加蓋村委會公章,其中《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未經鎮政府審核、縣政府審批;《村鎮建設工程位置申請審批書》經鎮建設服務管理所工作人員王XX簽署意見并簽字。20xx年12月10日XX鎮建筑工程管理站為其辦理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名稱為商住房,20xx年12月19日XX鎮建設服務管理所為其辦理了《江蘇省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建設項目名稱為商住房,但
是在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李XX于20xx年1月6日開始動工建設,至20xx年1月10日,10間房屋地基建成。經現場勘查,該宗地位于縣X城鎮XX村XX組生產路東,東鄰農用地,西鄰XX村XX組生產路,南鄰農用地,北鄰農用地;東西長10米,南北長20米,占地面積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200平方米,該宗地位于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土地性質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法律依據:李XX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非法占用本組集體農用地建商住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建議:
一、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間房屋地基;
二、罰款陸仟元整(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積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
承辦人(簽名):楊XX張XX
20xx年1月30日
案件調查報告14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工作要求,規范和推動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和發展,近期,我們組織各地農業部門對全國農產品批發市場重點對產地批發市場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發展趨勢等進行了全面調查,結合平時研究和掌握的資料對市場發展狀況進行了分析?偟目,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亟需解決,今后要結合鮮活農產品優勢區域布局,加快推進“十二五”產地批發市場建設,提升市場服務功能。
一、對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形勢的基本判斷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堅持把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作為現代農業發展的重點,圍繞主導產業和優勢特色產業,因地制宜分類培育市場體系發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成為帶動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據農業部門不完全統計,截至20xx年6月底,全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3606家,占地面積64。86萬畝,從業人員達到262。38萬人,投資規模1101。97億元,市場年交易額13422。5億元。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覆蓋范圍廣。經過多年的不斷建設,全國從綜合市場到專業市場、從種植業到養殖業到特色產業,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范圍基本覆蓋了各農業產品。目前在全國3606家農產品批發市場中,綜合性市場1367家,占37。9%;專業市場達2342家,占64。9%。其中糧油市場212家、蔬菜市場992家、水果市場390家、畜禽市場320家、水產品市場182家、特色產品(含花卉、食用菌等)市場246家,批發市場經營范圍涵蓋了種養業各產品。
(二)產地市場主渠道作用十分明顯。調查顯示,全國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含產銷結合市場,下同)2627家,占農產品批發市場的 72。8 %,其中規模以上的產地批發市場1037個,占產地批發市場的40%。產地批發市場實現年交易額6709。23億元,占市場年交易總額的50%,帶動農戶 1。1億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4%。在農產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十分明顯。主要特點:
一是蔬菜市場是產地市場的主要代表。調查顯示,大多數蔬菜產地批發市場設立較早,占市場比重大,運行機制較為健全,社會經濟效益比較明顯。目前,全國蔬菜產地批發市場689個,占產地市場近三分之一,帶動蔬菜種植1。58億畝,相當于全國蔬菜面積的60%。產地市場集中分布于東部和中部地區,占全國的80。6%。其中東部地區330個,山東占57%;中部地區217個,河南占44%。經營品種除了蔬菜外,還有季節性水果和其它農產品,常年經營,交易活躍。億元以上的蔬菜產地市場286個,年交易額13123。2億元,成為產地批發市場的主要代表,形成了“產地市場——運銷商——銷地市場”的大流通模式,是向大中城市和外省市供應蔬菜瓜果的重要源頭。
二是水果產地市場優勢區域集中度明顯。在國家推進優勢產業帶建設的帶動下,具有品種特色的水果產地市場正在快速成長,集中度明顯提高。目前全國產地水果批發市場發展到184家,占全國水果市場總數的47%。產地市場主要分布于渤海灣的山東、遼寧、河北和西北黃土高原的陜西、甘肅蘋果優勢產區,這些地區以蘋果為主的產地批發市場發展到84家,占全國水果產地市場的46%;長江上中游、贛南湘南桂北、浙南閩西粵東三大柑橘優勢產區產地批發市場發展到47家,占全國水果產地市場近30%。一些優質水果產業帶發展如山東棲霞、浙江黃巖、江西贛州等地產業帶發展與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引導密不可分。
三是畜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大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區。全國畜產品產地批發市場207個,占全國畜產品批發市場的68。5%。從分布看,產地市場大多分布于畜牧業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其中中部地區82個,占產地市場的40%;西部地區65個,占產地市場的31%。大多數畜禽市場以活畜、禽和肉類交易為主。與果蔬產品相比,畜產品多數實行屠宰企業一體化流通,如新疆XX縣古勒魯克農村畜禽交易市場、內蒙XX旗豐綠畜產品交易市場、廣東XX市白沙江南禽畜批發市場都實行活禽+屠宰+銷售+企業加工為的一體化的流通模式。
四是水產品產地批發市場交易活躍。全國水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大多分布在東南沿海、黃渤海水產品捕撈和養殖帶以及江蘇、安徽、江西等長江中下游淡水養殖帶。目前全國水產品產地市場100個,其中沿海的江蘇、浙江、山東、海南產地批發市場59個,占全國產地市場近60%,由于水產品的國內外市場需求旺盛,帶動產地市場交易活躍,市場輻射面廣,年交易額上億元的市場達到60個,從業人員3。8萬人,年成交額625。87億元。
(三)產銷市場結合趨于緊密。各地根據產業優勢和經濟發展特點,培育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農產品市場。全國有產地市場2347個、銷地市場1005個、產銷結合市場280個,其中江蘇蘇州南環橋、廣州江南果菜市場、山東維爾康肉類批發市場等發展快、規模大、機制活,成為銷地市場的代表;江蘇揚州聯誼、山東壽光、青島丁家莊、湖北麻城等市場結合其促進農業生產和滿足城鄉消費需要的特點,擔當了產地市場與銷地市場的雙重角色;江蘇東臺華東山羊市場、山東青島城陽蔬菜水產品批發市場、河北XX市金鳳禽蛋農貿批發市場、新疆XX市華凌畜產品批發市場等,因地、因時制宜,投資小,輻射面大,是產地市場的典型。
(四)市場輻射能力逐步增強。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對周邊地區的輻射帶動能力也不斷增強。江蘇XX縣水產批發市場、武進夏溪花木市場、華東苗禽市場投資企業、蘇州眾誠鴨業有限公司分別成為全國最大的螃蟹專業市場,華東地區最大的花木交易市場,全國最大的苗鴨產銷集散地。蘇州南環橋批發市場下屬的蔬菜批發市場日成交量1200噸,水產批發市場日成交量200噸,鮮肉批發市場日成交生豬1500頭,畜禽批發市場日成交40000 羽,干貨批發市場日交易品種20xx種,是XX市及周邊地區農副產品集散中心。
二、當前產地批發市場建設中的突出問題
雖然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與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相比,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存在功能不夠強、規模不夠大、政府引導和扶持跟不上等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產地與銷地以及集散地之間布局不合理。近年來,隨著全國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的實施,優勢區域鮮活農產品集中度穩步上升。目前全國優勢區域蘋果、柑橘集中度達到50%以上,水產品集中度達到80%以上。生產向優勢產區集中后,客觀上要求建立集散能力強的產地批發市場和冷藏能力大的保鮮庫。但目前產地與銷地以及集散地之間布局不合理,銷地市場發展比較充分,目前年交易額在1億元以上的銷地批發市場558個,而中西部鮮活農產品主產區產地市場年交易額在1億元的只有346個,發展相對落后。目前全國1個縣不足1個產地批發市場,而東部占50%左右、中部占30%、西部只占 20%。特是中西部蔬菜、水果主產區,常年蔬菜產量占全國的40%、水果占45%,而年交易額上億元的產地蔬菜市場只占25%,水果市場占30%,畜禽市場占不到全國的4%,生產和市場建設重倚輕的矛盾十分明顯,這是導致優勢產區鮮活農產品滯銷賣難時有發生的重要原因。
(二)產地批發市場及集散地基礎設施薄弱。總體看,全國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以小型為主,年交易額1—5億元的占到30%,億元以下的占58%,且多數市場規模小、設施簡陋、服務功能不強。在被調查的西部10。▍^)376個產地批發市場中,占地面積在20畝以下的小市場占到 52%,占地面積在2畝以下占到5%,交易額在5億元以下的占到78%,80%的市場缺乏冷藏保鮮、冷鏈物流設施、信息或質量檢測設施,許多產地批發市場的場地沒有硬化,缺乏遮陽擋雨的設施,甚至連上、下水道都沒有,臟、亂、差的問題十分突出。
(三)市場交易方式陳舊,交易效率低。目前,大多數產地批發市場仍沿用對手成交、現金結算的交易方式,處于自發、紊亂狀態,難以形成公開、公正的交易價格,影響交易安全,還往往導致強買強賣等欺行霸市現象發生。據調查,目前我國農產品市場實行連鎖經營的交易額占總交易額不到 20%,90%左右的農產品通過對手交易銷售,只有不到10%的市場全部或部分采用了電子商務交易技術,交易效率低。調查顯示,42%農戶自己銷售農產品,45%農戶賣給個體商販,只有不到3%的農戶通過訂單銷售。這些情況使得我國農產品一般要經過3—4級流通環節,既降低了流通效率,也增加了流通成本,不利于農民增收,對于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四)流通主體的組織化程度低,營銷規模小、效率低。由于農民個體戶或農村經紀人是目前承擔農產品運銷的主要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起步較晚,農產品批發市場內大多數經銷商的營銷規模小、效率低,缺乏有實力、信譽好、規范化的大批發商、代理商組織,因此不能形成穩定的、規;霓r產品供應鏈條。而且,運銷商與生產者之間是一種買斷關系,這樣既不利于提高農民在市場交易中的談判討價能力,又不能使農民分享流通環節的利潤。
(五)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滯后。近年來,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較快,數量不斷增加,規模逐步擴大。盡管我國農產品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已經形成,但現有的一些管理規定散見于《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商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和《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但要么缺少配套措施,要么貫徹執行不理想,有的內容陳舊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目前,特別是缺乏專門針對批發市場的法律法規問題非常突出,這使得農產品批發市場競爭混亂無序,缺乏有效的行業管理和政府監管,難以形成市場各方主體良性互動機制。而在發達國家,如日本專門制定有《批發市場法》,并和其他法律一起對批發市場類型、設立條件、參與人構成、交易原則、投資方法、上市商品規格要求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保證了農產品市場體系的健康發展。
三、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的主要任務
我國已進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新時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在國內農產品供求基本平衡、農業更加對外開放、農民增收難度加大,以及城鄉居民消費水平和生活質量日益提高的大背景下,加快農產品批發市場改造升級步伐,完善市場功能,構建現代農產品市場體系,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當前產地批發市場要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建設和改造一批鮮活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配套建設必要的儲藏保鮮設施和產后清洗分裝等初級加工設備,支持農產品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一)強化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拓展市場功能。
一是在鮮活農產品優勢產區新建或改擴建產地批發市場。在蔬菜、水果生產集中連片,面積在20萬畝以上,商品率達80%以上;畜產品、水產品生產集中度較高、商品率達70%以上、商品量達10萬噸以上且沒有交易場所的地區建立產地批發市場。對已有市場但基礎設施差、集散功能弱的實施升級改造,重點考慮對既是鮮活農產品優勢產業帶的產地批發市場又是農業部定點市場進行升級改造。主要是加強市場供水、供電、道路和通訊等系統的改造建設和交易棚廳的改擴建,切實改善市場交易環境。
二是推進產地批發市場功能拓展。在批發市場提供交易場所等基本功能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拓展價格信息匯集、產品質量控制等功能,鼓勵市場開展加工配送、質量監管、規范包裝、發展現代流通、壯大市場主體、完善公共服務等。
三是加大產地批發市場輻射效應。指導各地編制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規劃,合理布局市場經營領域和建設區域,處理好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綜合市場和專業市場、產地市場和銷地市場、傳統市場和新型業態之間的關系,注意不同類型市場功能上的銜接和配合,發揮市場體系群體效能。
(二)支持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建設,減少產后損失。
當前,我國鮮活農產品特別是果蔬保鮮、冷藏冷鏈物流產業應用范圍窄、發展滯后,果蔬采用低溫物流只有10%—20%(每年果蔬產后損失高達25%—30%),冷鏈物流肉類只有10%,水產品只有20%,而發達國家果蔬保鮮物流占總產量的80%,果蔬菜損失率在5%以下。支持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建設重點:
一是支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主要包括:建設市場儲藏貨物倉庫、氣調保鮮庫、恒溫庫、冷凍冷藏庫、冷藏運輸等基礎設施,逐步解決鮮活農產品批發交易過程的冷鏈“斷鏈”現象;
二是支持優勢產區和西部地區專業合作組織或農產品營銷企業建設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主要包括建設鮮活農產品產后預冷保鮮、冷藏冷凍、冷藏運輸等基礎設施,使主產區和中西部鮮活農產品冷藏保鮮、冷藏冷凍及儲運能力明顯提高。
(三)支持配套清洗分裝等初級加工設施建設和市場交易環境改善。
強化農產品產后的商品化處理。配套清洗分裝主要建設:產品清洗設施、分選操作臺、自動分選機、水果打蠟設施、包裝設施等。市場交易環境改善主要包括:水電道路系統改造、市場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質量安全檢測系統建設和衛生保潔設施完善。
(四)支持農民合作營銷組織建設。引導、扶持農民合作營銷組織購置必要的冷藏保鮮和冷凍運輸等設備,在規定的低溫條件下進行農產品加工、分選包裝、儲藏和運銷。推進標準化生產、規范化管理和經營,發展壯大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產品物流帶動能力。
四、加強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措施及建議
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和產地冷鏈物流作為政府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主要資金來源于公共投入,F提出以下工作措施和建議。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市場建設應借鑒日本、韓國等國家的經驗,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與發展實行分級規劃與管理。部一級負責對具有全國性或區域影響的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統一規劃與布局,當前重點是組織編制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十二五”建設專項規劃(20xx— 20xx),理清市場建設思路,明確指導思想、建設原則與區域布局,綜合考慮農產品生產規模及其商品流量流向、地理區位和交通狀況、消費群體規模和消費習慣等多種因素,正確處理產地市場與銷地市場、專業市場與綜合市場的關系,經過科學論證,形成布局合理、統一有序、流通順暢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網絡,為爭取國家建設項目做好必要準備。省級負責制定轄區內大中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規劃,嚴格防止受局部利益驅動盲目布點,搞重復建設、無序競爭,造成“有場無市”,浪費人財物和土地資源。
(二)爭取各方支持批發市場建設。
一是協調中國農業銀行落實與我部簽署的《共同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加大貸款投放力度。
二是積極爭取亞行貸款進行批發市場建設。20xx年擬選擇安徽、寧夏、江西、重慶、山東、遼寧等6個省市為備選試點省,項目總投資21億元人民幣,其中利用亞行貸款1。5億美元。
三是研究完善農產品市場流通扶持政策。參與完善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研究科學用好增值稅轉型政策幫助農產品流通企業減輕增值稅負擔;研究降低農產品批發市場土地使用稅和降低農產品批發市場用水用電價格等問題。同時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國家對優勢產區鮮活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公益性設施建設給予直接投資。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建設一批具有一定規模、設施配套、功能齊全、輻射帶動力強的產地批發市場,支持批發市場電子結算管理系統、安全監控系統、質量檢測系統、信息收集發布系統、垃圾處理設施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幫助完善和提升市場功能,增強流通效率。
二是對市場其他設施和優勢產區、西部地區專業合作組織或農產品營銷企業建設儲藏、運輸、冷鏈和保鮮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主要用于市場土地平整硬化、水電路配套、交易廳棚建設、儲藏保鮮庫土建工程等,建議安排財政貼息貸款予以支持,以引導鼓勵利用信貸資金。
三是將鮮活農產品物流相關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在國家農機具購置補貼財政專項中增加農產品物流設施相關設備購置項目。主要包括儲藏保鮮機電設備,鮮活農產品清洗、分選和裝卸設施設備,農用運輸設備、畜產品分割設備等,幫助增強物流技術裝備水平。
四是將盡快研究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建議國家抓緊研究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或《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條例》,明確批發市場的公益或準公益性質,對市場類型、設立條件、參與人構成、交易原則、投資方法、上市商品規格要求、行情波動、風險控制、上市商品組織等做出界定,并及早列入立法計劃,解決法律缺失和空白問題。
案件調查報告15
《藥品管理法》賦予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藥品監督執法的職責,這既是政府賦予我們的權力,也是我們的責任。在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中,稍有不慎或失誤,就可能引發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甚至造成國家賠償的嚴重后果,因此即使是一些小問題也不容忽視。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降低藥品行政處罰案件執法風險談幾點粗淺的體會。
一、行政執法現狀
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藥品監管和行政執法整體形勢逐年好轉,執法案件質量也有較大提高。但是,也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m用法律錯誤
1、方法A要用,方法B要用。
如藥店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執法人員適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四十七條,對藥店處以500元罰款。本案中,藥店的行為既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處罰。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是部門規章,效力低于上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法理學的理論,適用法律時,上位法比下位法更有效,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應適用上位法。因此,本案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進行處罰。
2、適用法律和法規中的錯誤,包括適用法律和付款中的錯誤。例如,執法人員查封了一家銷售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禁止藥品的藥店,認定該藥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因為這一條包含三個內容,不能說是一般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而應該說是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邏輯嚴密。
。ǘ┬姓幜P程序違法的
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訴訟法,我國藥品監督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在藥品監督工作中,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管理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或者判決該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程序公正合法是非常重要的。有幾起藥品監管程序違法的案例。
1、表明身份程序違法。有些執法人員只說我們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他們來檢查,但沒有出示執法證件,或者沒有及時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是調查取證的大前提,也是所有行政檢查程序的最低要求。作為行政處罰程序,它至少有三層含義:
。1)尊重當事人,樹立公務員形象;
。2)注明法定處罰主體或資格;
。3)在處罰違法或當事人不服處罰時,表明身份程序有利于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查明案件事實。
2、應避而不避。撤訴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ㄒ唬┌讣斒氯嘶蛘咂浣H屬;
。ǘ┡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ㄈ┡c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如果我們的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知道自己的親友,就應該主動向單位負責人申請回避,而不能只是把回避的理解變成對某人的仇殺,要求當事人回避。從我們的實踐來看,回避制度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很少有執法人員主動提出回避。
3、說明理由。該程序是非法的。主要表現在管理相對人被給予行政處理時,沒有向相對人說明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忽視告知義務的履行,主要表現為在提前送達《行政處罰通知書》和《聽證通知書》的同時,不給予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的機會,并強制當事人簽署“對通知書內容無異議,放棄陳述和辯護”等相關法律文書。在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上,沒有理由從輕或者從重處罰,不能說服人。
4、應適用一般程序,但適用簡易程序。這是實踐中常見的情況,如對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數額的罰款適用簡易程序(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和財產應適用簡易程序。
5、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有些情況下,罰款不當場收繳的,應當當場收繳。根據《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主要是:(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2)未當場收繳后難以執行的;(三)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部分案件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
個別案件的違法事實缺少違法時間和涉及的數量、價值和違法所得;有的執法人員重視對當事人的調查詢問,忽視對原始書證、物證的收集和固定;部分案件當事人身份不明,反映當事人情況的身份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未收集成證據的;收集的證據和非法事實之間缺乏相關性。
。4)法律文書制作不規范
從目前的行政處罰案件來看,事實上、證據上、程序上的問題都是個別的,最重要的是法律文書的制作,這也是執法人員最容易忽視的。常見的主要問題有:
1、被處罰單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執法文書。括號內的內容不根據情況做取舍,需要劃掉的不劃掉。
2、無銷毀假劣藥品記錄,無罰沒物品處置記錄等。
3、備案時間不準確,如下午4:00申報時間,下午4:00備案時間,下午16:00或4:00備案時間準確,不會導致敗訴,但我局在訴訟過程中遇到了當事人提出的問題,為什么不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
4、個別案件筆錄的當事人對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簽署意見。
5、先登記保存項目審批表,保存項目只填寫“藥品”,不指定藥品名稱!氨O督檢查類”記錄不準確,如日常監管、藥品等。
6、在撰寫個案文書時,混淆了“劣藥”與“按劣藥處罰”的定義。
二、降低執法風險的思考
作為藥品監督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要想降低執法風險或立于不敗之地,就要努力把每一個行政處罰案件辦成“鐵案”。對此,要認真把握以下幾點。
一、證據確鑿,收集完整
證據是證明案件真相的所有事實。其類型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證人證言;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檢查記錄和現場筆錄。確鑿證據不僅是行政機關認定當事人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也是降低行政機關執法風險的關鍵因素。證據不確鑿的,行政處罰必然存在風險。證據一般分為:①常規類型,如現場檢查筆錄;2核心類,如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的“渠道”資質證書,如假劣藥品檢驗報告;③支持證據,如證人證言、發票賬戶等。在收集證據時,必須重視和把握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證明力。第一,證據的合法性。首先要注意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證,不能以網站、報刊文章和非法數據為依據或證據。第二,要注意取證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對于提前登記保存的項目,信息既要注意法定時限,也要注意內部的事先審批和時限。另一方面,進入司法程序后,不能擅自取證、補充證據。第三,要注意數據采集的合法性?彬灩P錄(現場勘驗筆錄)、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書證(發票、帳目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捺指印,并由兩名具有行政處罰資格的執法人員簽名。第二,證據的關聯性。第一,證據必須有關聯性,結合在一起就會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鏈。第二,所有證據都必須經得起邏輯推理,尤其是證詞不能出現矛盾或不同的結論。
第三,證據要符合客觀實際,從眾多證據中篩選提取與案件有內在聯系的'主要證據和直接證據,而不是認為證據越多越好。第三,證據的證明力。第一,必須有滿足處罰定性的核心證明。如處罰制售假劣藥品的案件,必須寫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規定的情形除外。二、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關鍵證據。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無論是證人證言、書證、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等。,有必要圍繞違法案件事實收集證據。
二、法定程序,嚴格遵守
在有充分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的情況下,如果程序違法,行政處罰仍將無效,因此遵守法定程序是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所謂“程序”,簡而言之,就是事情的順序。作為藥品監督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時刻牢記并自覺遵循《行政處罰法》和《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各項程序的要求。具體來說:第一,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為了正確適用和嚴格區分,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只能由簡易程序處理,符合適用一般程序的必須由一般程序處理。這兩個程序不能混淆和濫用。第二,聽證程序。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處以較大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首先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第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嚴格按照聽證程序的要求辦理。第三,內部審批程序。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無論是領導還是執法人員,都要注意各種執法文書的審批和簽字,不能掉以輕心,出現錯誤。
三、適用法律,準確規范
證據和法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適用法律規定的準確規范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也是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客觀全面地分析證據,做到定性準確。第一,在違法活動中一定要有分量,要準確;第二,案件定性條款要規范,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責任”或“相應的處罰項目條款”。二是要寫法律條文全稱,不能縮寫或縮略,也不能擅自造字。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不能寫成《藥品法》,經不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第三,引用的法律條文要具體,項目和目的絕不限于條款和段落。第四,適用條款要全面。藥品被污染的,應當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四項,并引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藥,才能以假藥論處。
四、把握規模,加強審計
“尺度”是由法律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所體現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案件時,要高度重視和注意掌握這一重要的動態因素,它與前三個要素形成了緊密的辯證統一關系。輕微的過失和錯誤,一是關系到我們公正、公正的執法形象,二是可能導致行政復議和訴訟,三是為司法機關提供了變更判決或決定敗訴的把柄。因此,一方面要制定從重、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規則。第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統一標準,互不關心。第三,要嚴格把握自由裁量權,在處罰標準上要平等對待性質相同的案件。另一方面,要從頭到尾把握和堅持復習。一是要嚴格執行合議庭制度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依靠集體智慧和力量防止自由裁量權濫用;二是要建立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問責制度;第三,建立并實施由法律人員具體承擔的案件審查和審計程序。
充分發揮法制機構職能,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考評結果,作為單位目標考核和執法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形成激勵機制,推進依法行政。
五、文件規范,文字嚴謹
執法文書的制作水平直接反映了行政執法的質量,也是降低執法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為任何違法和不當的執法都會在執法文書中得到體現。提高執法文書制作水平是保證執法、降低執法風險的重要措施。第一,事實描述要清晰準確。非法醫療器械的時間、地點、數量、金額、批號、產地等。對違法行為應當準確描述。二是告知當事人自己的權利必須在文書中明確記載,必要時可以當場向當事人宣讀。第三,筆錄中執法人員的簽名應由兩名執法人員簽名,而不是由一名執法人員簽名。
綜上所述,藥品監管行政處罰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一項長期工作。在認真實施《藥品管理法》和實施行政執法的同時,也要認真研究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問題,確保行政執法的高質量、高效率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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