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試用期的規定常用(15篇)
試用期的規定1
試用期、轉正管理規定
一、目的為規范員工在試用期內及轉正的要求及辦理程序,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辦公室人員、生產管理人員、生產技工等試用期員工轉正。
三、權責
1、試用期員工的權責:
。1)主動了解自己的工作職責與工作內容、工作目標、公司的規章制度等;
。2)接受人事部的入職培訓及相關考核。
2、試用期直屬主管的權責:
在工作中引導新員工領悟公司的文化、督促并指導其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日常辦公/工作須知等;培訓新員工工作職責、內容與目標及崗位必須的安全操作知識與技能。
3、人事部的權責:
。1)培訓新員工有關公司的文化、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日常辦公/工作須知等;
。2)負責試用期員工的最終考核、勞動合同簽訂;
。3)負責面談試用期轉正的員工并審核其申請;
四、試用期管理規定
1、試用期期限規定如下:
(1)合同期為3年,試用期為3個月;
(2)需要縮短試用期或免試用期者,由用人單位申請,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執行。
2、試用期內離職:
(1)辭職:試用期員工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須提前三天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所屬部門的負責人,遞交至人事部,經批準后,員工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辭退: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或試用不合格而辭退員工。各用人單位的直接主管必須有明確的`不合格證據說明,并將職員不合格的事例填寫在相關考核報告中;
(3)試用人員工作未超過三日而離職的員工不予發放工資。
3、試用期內請假:
試用期員工如因事、病或其他請假超過三天者,其轉正時間自行順延;若請假時間超過十五天者,如非特殊原因向人事部申請并經過同意,否則不得轉正。
4、試用期考核:
(1)新員工月考核:當新職員入職時,人事部須在其入職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試用期評定表》交給其直接主管,用人部門在員工試用期滿前10天將該表提交人事部;
(2)新員工在試用階段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欠加、考勤未達標者,部門負責人須如實記錄在《試用期評定表》中,以作為解聘其的依據。
(3)若發現試用期員工在應聘過程中有隱瞞、欺騙現象,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其試用關系并無任何賠償責任。
五、轉正管理規定
1、正常轉正流程:
人事部根據部門主管所提交的《試用期評定表》、《綜合能力評價表》,提前10天將《轉正申請單》發至部門主管,并在三日內將該表填寫完全后交與人事部。
2、考核不合格員工之處理辦法:
。1)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公司原則上不予錄用,特殊情況,須在試用期滿前七天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提出申請,獲批準后可按轉正員工處理。
(2)如新員工月考核未合格時,公司有權以能力未達要求為理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且無任何經濟補償。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要給予賠償或追究其法律責任。人事部于離職當天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并于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結算薪資,用公告欄和電子郵件兩種形式發布公告,告知相關部門及與我司相關有業務來往的合作伙伴。
3、提前轉正程序
(1)試用期間內表現優秀者可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具體流程見正常轉正流程),提前轉正者試用期不得低于一個月;
(2)注意:用人單位任何人均不可擅自承諾員工提前轉正,而必須將其優秀事跡整理成書面文件上報至人事部,經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向員工轉達提前轉正、提前調薪的口頭通知。若因部門主管擅自承諾提前轉正而未能經批準者,員工應提前獲得的調薪待遇由承諾者承擔,公司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或金額的大小向該承諾者予以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3、免試用期程序
所有免試用期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曾在我司工作超過6個月,且沒有被考評不合格或沒有受行政警告以上處分者;特殊人才有免試用期的特殊要求者;
(2)滿足上述條件的人,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總人事部經總經理審核后,方可同意免試用期。
六、員工轉正后薪酬的調整及反饋
1、試用期滿后,員工在每月的15日前轉正的則在當月調整薪金,若在每月的16日后轉正的,則從下月調整薪資;
2、職員轉正工資視入職時所談條件及試用期表現而定,若與入職時所談薪酬有出入,則由人事部與入職者面談確定。
七、其它
1、本制度由人事部制訂并附則解釋,報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核:
試用期的規定2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兩者不論是做什么,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那么就需要對社會保險做一些什么,即參保,并且要繳納相關的費用。
2、只要雙方之間有建立了合同的關系,并且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那么兩者間的.關系就需要進行繳納保險費用,這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不能找借口推掉。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員工的生活以及醫療費用保障而進行的強制性繳納的保險。即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做出規定,必須進行繳納費用,雙方不能夠進行自由協商解決。
3、有關社會保險是否要繳納或者是繳納的多少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不能夠進行商議私自決定的,都應該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執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不用繳納社會保險,那么這種約定在法律效益下是沒有作用的,即無效的。
試用期的規定3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那么它的勞動法規又是怎樣的呢?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秳趧臃ā芬幎,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翱梢浴倍直砻,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另外,《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做了界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試用期的規定4
一、目的:
為了規范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管理,使新員工能夠盡快地融入公司和崗位,熟悉工作環境、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管理制度,便于公司吸引、留住、培育人才,為公司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人才支持,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中的試用期員工,是指通過招聘,包括外部招聘和內部競聘,新入職處于試用期內的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試用期限:
3.1所有新入職的員工,都要進行試用考察,通過試用,對員工的適崗能力和素質進行考核。
3.2員工的試用期,是指員工從入職培訓考核之日起,至轉為公司正式員工之日止,稱為員工的試用期。
3.3員工在接受入職培訓期間,算試用期,此期間的工資,按照每天50元,根據培訓出勤情況核發。
3.4員工的試用期限,根據崗位職級的不同而不同,具體規定為:
。1)對于內聘職員,試用期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2)對于部門職員,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4個月。(3)對于中高層管理人員,試用期一般為3-5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提前轉正:
4.1在規定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填寫《提前轉正申請表》,申請提前結束試用期。對于員工提出的提前轉正申請,其上級領導和人力資源部需根據員工的具體工作表現,逐級嚴格審核,最后提報總經理審批。
4.2為嚴格規范試用期,對于提前轉正,人力資源部特作如下限定:
。1)內聘員工試用期不得低于1個月;
。2)部門職員試用期不得低于2個月;
。3)中高層管理人員試用期不得低于3個月。
五、試用期的培訓:
5.1 同一批入職的新員工人數超過5人的,由人力資源組織,進行集中的培訓;低于5人的,可以單獨做簡單的入職培訓,然后在一個月內,在人力資源的組織下,集中做一次入職培訓。
5.2 新員工的試用期培訓,按照《博飛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實施。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部門,共同做好新員工的培訓工作。
5.3入職培訓期間,行政人事部負責員工培訓教材的發放、保管、回收,以及培訓滿意度調查和培訓考試工作。
六、新員工轉正:
6.1新員工轉正由員工自己申請,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經上級領導審核通過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核。
6.2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試用期的培訓考核成績,綜合部門對員工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對公司和崗位適應狀況,以及員工是否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規范等表現,對新員工的轉正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總經理審批。
6.3如有必要,人力資源部將對新員工的轉正薪資進行調整,與部門領導和員工溝通后,提交總經理審核。
6.4 對于因各種原因沒有通過轉正審核的員工,可以根據情況,填寫《新員工試用期延長申請表》,在原崗位繼續試用,但最長不得超過規定期限,否則辭退。
七、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
7.1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員工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以及與公司文化的融合和認同程度,依據的是崗位對員工的能力素質要求。
7.2 員工的試用期考核,主要采用定性主觀評價和量化業績指標的方式,由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
7.3 員工如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向上級領導、人力資源部逐級申訴,直至分管副總。對于特殊崗位的員工,如有必要,則實行特殊的考核方式,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7.4 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實行月度考核。除公司考核外,新員工每個月需提交一份工作總結。
八、試用期待遇:
8.1原則上,試用期員工的工資為轉正后崗位工資的80%。對于重要、關鍵的崗位或者是中高層管理人員,試用期工資實行延期支付的方式,即確定試用期工資后,實際發放時不全額發放,而是只發放部分工
資,差額部分待轉正后逐月予以補足。具體由人力資源部與員工溝通確定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8.2還沒有取得畢業證,在公司內頂崗實習的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統稱為實習生,工作期間統稱為實習期,實習期間不核發工資,但是可以給予實習補助,具體數額另行規定。 對于雖然還沒有畢業的,但是實際全職工作的.應屆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的,則不再有實習期,而直接轉入試用期。
8.3 應屆畢業生畢業前在公司實習的時間,畢業后實習期可以轉換為試用期。如實習期達到或者超過試用期時間,則不再重新計算試用期,可以直接申請轉正。如實習期不足規定的試用期限,則必須補足試用期限后方可轉正。
8.4 處于試用期內的員工,原則上不享受公司的節假福利。如有特殊情況,則特殊處理,由行政人事部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九、試用期員工的辭退、辭職:
9.1 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停止試用,予以辭退:(1)違反職業道德、有損公司形象和集體利益;(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3)能力素質達不到崗位要求;(4)沒有通過培訓考核最低要求;(5)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
9.2 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辭職的,需提前7天填寫《離職申請單》,交上級領導、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核通過后,辦理離職手續, 若員工在未通過培訓十個工作日內自動離職者,則沒有工資。
9.3 沒有通過公司試用期考核,被公司辭退的員工,工資中的差額部分,原則上不予以返還。
試用期的規定5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期的規定6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于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在德國,對于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般情況系,試用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時則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1、合同期不滿3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2、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最多1個月;
3、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最多2個月;
4、合同期限3年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6個月;
5、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設立試用期。
也就是說違反上述的5種情況的話,勞動者是有權利要求公司進行賠償的。
試用期的規定7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的規定8
試用期病假工資怎么計算?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末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第十八條 工人職員的本人工資低于該企業的平均工資者,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的平均工資40%,應按平均工資40%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
拓展閱讀:試用期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未滿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訂立。試用期期間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相關知識閱讀: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規定9
前言
本規定是根據公司標準體系工作的需要進行編制,是企業標準體系建立和實施的標準。目的是規范內蒙古錦聯鋁材有限公司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使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科學合理、務實高效、有據可依。
本規定由內蒙古錦聯鋁材人力資源部提出。
本規定由內蒙古錦聯鋁材人力資源部歸口。
本規定起草部門:內蒙古錦聯鋁材人力資源部。
本規定起草人:
本規定審定人:
本規定批準人:
發放本標準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六個月。
1、目的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內蒙古錦聯鋁材有限公司各級公司人員的試用(考察)期管理工作,錦聯公司各級公司人員的試用(考察)期管理工作除遵照國家及地方有關法規外,都應依據本制度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杭州錦江集團有限公司本部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規程》
《培訓管理規定》
3、術語、定義
3.1試用期:
員工從通過入職培訓考察之日起,直至轉為公司正式員工之日止,其間的時間稱為員工的試用期。
3.2試用期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我司一般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3.3考察期:
指公司在職員工或集團上級單位、兄弟單位員工經晉升、調入、下派、競聘、內部招聘等方式至新崗位履職之日起,直至轉正之日止,稱為考察期。
3.4考察期期限:
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員工為一個月,中層以下干部及人力資源、財務(不含倉庫)、商務崗位人員為三個月,中層及以上干部為六個月。
4、職責
4.1錦聯公司人力資源部是員工試用、考察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統一組織與落實錦聯公司員工試用(考察)期管理工作,組織評估試用(考察)期員工的綜合表現。
4.2用人部門負責明確各崗位職責及工作標準,客觀評估員工在試用(考察)期間的勝任度,提出是否轉正意見,并提供相關依據。
4.3公司所有員工及公司各級監察員有權對公司試用(考察)期員工轉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客觀性等進行全程監督。
5、管理活動內容與方法
5.1試用(考察)期待遇
5.1.1新員工試用、考察期月應發工資原則上為轉正后月應發工資的.80%,同時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經人力資源部經理及以上領導特批的,可按高于80%發放?疾炱趩T工原月應發工資高于新崗位轉正后月應發工資80%的,按原月應發工資發放。
5.1.2員工試用、考察期間享受與正式員工同等的社保、津補貼、后勤保障等待遇。
5.1.3員工試用、考察期間享受與正式員工同等的假期待遇。
5.2新員工教育
新員工進入試用期前應接受入職培訓,相關培訓內容見《培訓管理規定》,通過入職培訓考核的,方可到部門、車間正式報到,進入崗前培訓程序;入職培訓考核不通過的,人力資源部有權調整試用崗位或解除勞動關系。崗前培訓考核由部門、車間自行安排,考核結果作為員工試用期轉正評估重要參考依據之一。上級單位、兄弟單位調入人員的考察期管理可參照本條執行(解除勞動關系可參照為退回原單位)。
5.3試用(考察)期輔導
5.3.1試用期輔導員
新員工到部門、車間正式報到后,部門、車間負責人應為其指定一名試用期輔導員,輔導員應為有豐富工作經驗的老員工、班組長、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崗位能手或部門、車間負責人等,一般應至少有一年以上司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新員工與試用期輔導員簽訂"師徒協議",具體見《培訓管理規定》。輔導員執行崗前培訓的同時,也是員工試用期綜合表現評估者之一?疾炱诠芾砜梢
試用期的規定10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3個月,無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
試用期是每一個勞動者踏入企業必不可少的一個階段,但我國部分企業對試用期的一些法律規定并不重視,經常做出拒絕員工試用期辭職、員工試用期辭職不給工資及其他違法行為。那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有哪些呢?勞動者可以利用哪些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11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不像轉正之后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復雜,此時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是認為自己不適應工作的,也可以提起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試用期的規定12
據悉,普通工人和職員的長期聘用合同(CDI)試工期是兩個月;鶎宇I導(領班、工段長)和技術員是三個月。高層管理干部是四個月。聘用畢業班實習生時,實習期可抵扣試工期的50%。若行業協議的規定更為優惠,則按行業協議執行。
法國留學生求職,短期合同的.試工期根據合同期而定。六個月以下的試工期按每周一天計算,但不得超過兩周。六個月以上的合同的試工期為一個月。
所以,法國留學生的試工期和其他員工不同,是否因為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長短不同-可以朝這方面找找原因。
此外,根據行業協議,長期聘書或工作合同可注明試工期可延長一次。其期限為:普通工人的試工期可延長四個月;鶎宇I導和技術人員(車間主任和技術人員)的試工期可延長六個月。管理干部的試工期可延長八個月。試工期的工資根據合同規定執行。
另外還要提醒各位在法國留學剛剛畢業找工作的同學,在工作合同結束時,雇主應向員工提供以下文件:工作證明。提交就業中心領取失業金的證明;結賬收據。法國留學的同學一定要注意,如果雇主沒有主動提供的話一定要去索要,這對居留和之后的就業都非常重要。
試用期的規定13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內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得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等待遇可以與正式職工有所差異,但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之下使用被試用者。
試用期滿,被試用者即成為正式職工。試用期一般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在原固定工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我國勞動法作了限制性規定:
1、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2、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3、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4、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法律對試用期的規定是要嚴格要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權利義務,尤其避免出現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過多傷害勞動者的權益。
試用期的規定14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依法約定的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已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錄用之日起就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試用期間內,勞動者已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從錄用之日起就需要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
試用期的規定15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的規】相關文章:
職業規的目標06-29
交規考試提示06-23
安規考試通報11-10
小寒合規文案12-21
合規文化心得07-12
合規管理報告09-19
規培述職報告09-25
護士規培總結06-19
銀行卡新規12月1號新規07-10
關于北京社保新規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