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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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書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協議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協議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我們該怎么擬定協議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仲裁協議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 篇1

      甲方:贛州市南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為緩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為甲方的兼職仲裁員,并向乙方發放聘書。

      第二條 聘期為一年。聘期滿后根據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況可以續聘。

      第三條 甲乙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故雙方間的法律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甲方無需為乙方繳交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也無需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等規定支付乙方津貼、補貼、獎金等勞動待遇。

      第四條 聘期內,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使用甲方提供的辦案所需的辦公場所(主要為仲裁庭和辦公室),辦公設備(如電腦、打印機、電話等);

      (二)根據辦案數量和質量獲得勞務費。勞務費標準根據《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內上級通過有關規定對辦案補助標準進行調整的,乙方的辦案勞務費根據規定同步調整。

      (三)依法依規進行辦案,有權拒絕聘任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及其領導發出的有違法律法規的指令。

      (四)享有與甲方專職仲裁員同等的培訓、受教育的權利。

      (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根據甲方指導,自行安排有關文書的送達、開庭及書寫法律文書的時間。

      (六)在聘期內,若甲方不按規定或約定支付勞務費、不按要求提供辦案所需必要條件的,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

      第五條 聘期內,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聘任期間不得在本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中擔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根據法定標準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標準辦結甲方交辦的案件。

      (三)乙方在辦案時需獨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結案:

      1、從甲方立案人員中接受案件并簽名確認:

      2、根據甲方指導安排案件開庭時間及法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書副本、開庭通知書及答辯通知書等文書的送達事宜;

      3、在庭審中以仲裁員身份參與審理案件;

      4、書寫調解或裁決法律文書;

      5、依法將調解或裁決法律文書送達至相關當事人;

      6、根據上級規范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標準將案卷進行歸檔。

      (四)乙方在辦案過程中,應愛護和合理使用辦案場所及相關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場所或物品毀壞的,應照價賠償。

      (五)維護甲方名譽和榮譽,若因乙方的不當言行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的,應通過賠禮道歉等方式以恢復甲方名譽或榮譽等。

      第六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可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嚴重違反庭審紀律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審理期限內完成辦案任務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盜、丟失、損毀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仲裁員培訓的;

      (五)其他不認真履行仲裁職責的行為。

      第七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予以解聘:

      (一)因個人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兼職仲裁員;

      (二)聘期內未能完成年度辦案任務的;

      (三)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32條規定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及有玩忽職守、濫用權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因上述第(三)、(四)項原因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甲方今后不再聘任。

      第八條解聘由甲方的辦案機構仲裁院提出,報經甲方同意后予以解聘。甲方對被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給予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按月支付兼職仲裁員的辦案勞務費。以當月結案數為計算基數,當月勞務費于次月的20日前予以發放。

      第十條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在辦案或從事與辦案有關的事宜時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傷害的,保險賠付責任外的損失甲方不再負擔。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協議未盡事宜,適用《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有關規范性文件未作規定的,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 篇2

      甲方:xx市xx醫院

      乙方:李

      鑒于患者李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處住院治療,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爭議。經×市醫學會鑒定,本病例構成×級×等醫療事故,雙方均愿通過協商解決有關賠償問題;

      故,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本協議中相關數據如下:

      (l)xx市20xx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元。

      (2)xx市20xx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 元。

      (3)xx市20xx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第二條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略)。

      第三條甲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七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己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并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 xx市xx醫院

      乙方:

      代表:

      日期:20xx年 月 日

      日期:20xx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 篇3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申請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查詢及保全:_________________

      1、定期存單:_________________賬戶____________,存款500000.00

      (五十萬),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20__.6.3存入;

      2、活期賬戶:_________________建行大理__________分行開戶,存款不詳,

      卡號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離婚糾紛,已向貴院提起訴訟,現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請人的上述兩個賬戶內,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特向貴院申請保全。

      本申請人提供如下擔保:_________________家庭共有的房產一套。坐落于大理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105.32平方米,市場價值在60萬左右。

      特此申請。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仲裁協議書 篇4

      甲方:__省__市貿易公司

      地址:__省__市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 職務:經理

      乙方:__省__縣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于__ 職務 :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愿提請__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20xx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

      雙方一致同意選擇__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__貿易公司(蓋章) 乙方:__縣__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__ 法定代表人:于__

      附注:

      仲裁協議書,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表示自愿將他們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決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評判和裁決的法律文書。

      根據《仲裁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訂立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書是仲裁協議的一種形式。

      仲裁協議書既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機構解決爭議問題的前提條件。

      寫作要點

      首部:

      1、標題。

      居中寫明:“仲裁協議書”。

      2、當事人的簡況。

      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個人簡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組織名稱、處所、,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處所、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稱呼,各方當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稱謂,也可主要重新標注甲乙丙丁各方稱呼。

      正文:

      正文重點是有關仲裁條款的內容,按《仲裁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三項:一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項;三是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尾部:

      1、雙方或幾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2、訂立協議日期。

      仲裁協議書 篇5

      甲方:____省____市貿易公司

      地址: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 職務:經理

      乙方:____省____縣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 職務 :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愿提請____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____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____貿易公司

      乙方:____縣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仲裁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勞動爭議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條款,以供執行:

      一、雙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補償款整(¥ .00)。

      二、甲方確認,在收到上述元整補償款后,雙方有關勞動關系期間的所有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年月日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的'申訴請求)均已解決;甲方立即向裁委員會撤回勞動仲裁申請,甲方承諾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張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權益。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協議書 篇7

      甲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于__________年3月1日簽訂并經_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了松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有鑒于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雙方一致接受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范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仲裁協議書 篇8

      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協議概述

      一、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意愿的法律文書,是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合意書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沒有仲裁協議,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協議本質上是一種合同,但其與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區別。仲裁協議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們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體現。仲裁協議的簽訂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授權仲裁庭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并得到公正裁決為目的。

      2.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同一性,這使得作為契約表現形式之一的仲裁協議與其他的契約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在一般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由于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導致他們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等的,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往往是其相對的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標,即當發生特定的糾紛后,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因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同一的,這主要表現為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義務。

      3.仲裁協議的內容具有特殊性,具體表現在:第一,仲裁協議作為一種糾紛解決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也可以事先約定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第二,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解決的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對于諸如人身權等當事人不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即使發生了爭議或當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訂立仲裁協議,以仲裁方式解決。第三,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任意選擇他們共同認可的仲裁委員會,而不論該仲裁委員會是否與他們雙方及其所發生的爭議有任何聯系。

      4.仲裁協議具有廣泛的約束力。這一約束力表現為:仲裁協議約束著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就協議仲裁的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協議約束著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當事人已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事項;仲裁協議約束著仲裁庭,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行使仲裁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5.仲裁協議具有嚴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二、仲裁協議的類型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根據仲裁立法和仲裁實踐,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后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協議的形式之一。作為訂立于合同之中的一個條款,仲裁條款主要適用于爭議發生之前。通過簽訂仲裁條款,當事人可以預先設定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即一旦將來發生了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只能通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除了

      訂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合同、協議或備忘錄等中對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補充,也構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后,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同意將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獨立的協議。仲裁協議書是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約,是將訂立于該仲裁協議書中的特定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協議書并非屬于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所訂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簽訂的合同的約束,具有更大的獨立性。不論當事人所發生的是合同糾紛,還是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通過簽訂仲裁協議書,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三)其他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在民事經濟往來中,除了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達成仲裁協議,由于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當事人之間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往來并達成仲裁協議的情形也越來越普遍。這種類型的仲裁協議與前兩種類型的仲裁協議的不同之處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現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當事人之間彼此多次往來的不同文件中。

      在這種仲裁協議的類型中,還存在著通過援引其他仲裁條款進行仲裁的情形。例如,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涉外經濟合同未直接約定仲裁條款如何認定的請示報告》中,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就這一問題作出答復。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如下:中外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外貿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適用中國和蒙古國之間的交貨共同條件的,因該交貨共同條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供應部關于雙邊對外貿易機構之間相互交貨共同條件的議定書》規定了因合同所發生或者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在雙方達不成協商解決的協議時,應予仲裁方式解決,并規定了具體辦法,應認定當事人愿意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該類合同引起的糾紛。

      三、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作為仲裁的依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已成為世界上普遍認可的仲裁原則。

      強調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是為了從法律上確認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主觀意愿,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就所發生的爭議以何種方式解決發生沖突時,可以以此作為仲裁的依據。

      第二節 仲裁協議的內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的內容,否則,仲裁協議將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因為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愿正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對仲裁協議中意思表示的具體要求是明確、肯定。因此,當事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地肯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還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韻意思表示;其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的行為是其內心的真實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一響或強制下所表現出來的虛假意思;其三,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范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速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中訂立的仲裁事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即屬于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才能提交仲裁,否則會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2.仲裁事項的明確性。由于仲裁事項是仲裁庭要審理和裁決的爭議事項,因此,仲裁事項必須明確。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基于仲裁協議既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因此,仲裁事項也就包括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和現實已發生的爭議事項。但不論爭議事項是否已經發生,在仲裁協議中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于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范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對于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盡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參照仲裁機構的示范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的范圍加以約定。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對于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原則上應當明確、具體,即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選定任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不受當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財產所在地等的限制,如當事人對所發生的爭議既可以約定交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約定交由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同時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只要這一約定是明確的,也是可以執行的,當事人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申請仲裁,即可進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在內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規定而成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第三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一、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一)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使雙方當事人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二)對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我國仲裁法第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碑斒氯诉_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并限定仲裁的范圍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二、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機構

      根據我國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確認機構是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1.我國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據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在我國,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都有權確定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當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時,人民法院有權對此作出裁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對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作出解釋,即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

      終止仲裁。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在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時,仲裁委員會是否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成為關鍵,如果仲裁委員會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則無權受理;反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仲裁委員會無權作出決定。

      4.《仲裁法解釋》進一步對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作了補充,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如果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并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裁定后,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三、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也稱仲裁條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離性。它是指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盡管仲裁條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可以分離而獨立,即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銷而失效,仲裁機構仍然可以依照該仲裁條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轄權,在該仲裁條款所確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范圍內,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我國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吨俨梅ń忉尅穼χ俨脜f議的獨立性問題進一步明確: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銷時仲裁協議效力不受影響;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并、分立后,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有效,屬于自然人的,死亡后,仲裁協議對其繼承人有效;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原則上對受讓人有效,但違背當事人意愿的除外。仲裁條款之所以具有獨立性,是由于仲裁條款與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的差異性決定的。在一項合同中,主合同是關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對這一些條款的違反,權利方將依據實體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處于附屬地位的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關于糾紛解決方式的約定,即如果當事人之間因主合同發生爭議,將只能根據程序法的規定,通過仲裁方式而非訴訟方式解決。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之間未因主合同發生爭議,仲裁條款就不會發生效力。同時,對仲裁條款的違反,也不產生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直接導致對仲裁條款的強制執行。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一、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

      仲裁協議書 篇9

      申請人:xx,男,漢族,19xx年6月7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xx村xx號,系死者xx之子。

      被申請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x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x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xx于20xx年7月3日在xx省xx市xx路xx鎮xx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x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x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協議書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律師代理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律師、_______律師作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項

      作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擬定有關甲方與_____糾紛案的解決方案以及提起、進行并完成甲方與_____的仲裁活動。

      三、委托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委托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2.參加調解工作;

      3.出庭參加仲裁;

      4.查閱、復制并保留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材料。

      5.擬定有關解決糾紛的方案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或甲方解除對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代理費的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_____元,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仲裁協議書 篇11

      甲方:_______(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_______(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_______(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_______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自愿將此糾紛提交_______仲裁

      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仲裁委員會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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