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物安全人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07 08:32:56 生物/化工/環保/能源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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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安全人員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生物安全人員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生物安全人員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保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安全和工作質量,對各崗位人員的資格、職責、教育培訓、實驗室的準入、人員的防護管理和健康監護管理進行規定。

      2.范圍

      適用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

      3.職責

      3.1總經理

      1)總經理是實驗室實驗活動和人員安全的最終責任人,對生物安全負總責,兼任公司生物安全委員會組長。

      2)組織貫徹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與計劃,批準發布實驗室生物安全體系文件。

      3)組織并授權生物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有效實施和監督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

      3.2實驗室主任

      1)在總經理領導下負責對生物安全,兼任公司生物安全委員會副組長;

      2)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實驗技術和生物安全工作;

      3)組織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制度、規程的宣貫;

      4)監督有關法律和操作規程的執行、糾正出現的違規活動并有權停止試驗;

      5)負責實驗室緊急情況及事故處理并向上級領導報告;

      6)定期組織對實驗室設備各項技術參數的檢查和實驗室裝備的維護保養;

      7)負責實驗室緊急情況及事故的處理并向生物安全領導小組報告。

      3.3檢驗人員及其實驗活動輔助人員

      1)遵照公司各項管理規定;

      2)按規定接受培訓、考核、體檢和預防接種;

      3)按要求執行標準操作規程和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做好實驗記錄;

      4)按規定進行常規消毒和意外事件緊急處理;

      5)發現生物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及時向實驗室負責人或上級報告;

      6)參與相關工作的危害評估及生物安全事故認定與處置。

      4.規定

      4.1人員基本要求

      4.1檢驗人員

      具備相應的專業教育經歷、熟練掌握有關標準操作規程、儀器設備操作、維護和期間核查規程,通過所需的生物安全知識、技術考核,獲得相應的上崗證,按要求參加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掌握相關技術規范,掌握與所承擔工作有關的生物安全基本情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風險,掌握常規消毒原則和技術,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原則。

      4.2實驗室主任

      具備相關教育經歷和相應實驗室工作經歷,接收有關生物安全知識和培訓,掌握相關政策、法規、技術規范,掌握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相關人員、環境、儀器設備、病原微生物毒菌株、樣本和工作內容情況,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有解決好相關技術問題的能力,對工作有高度責任心。

      4.3實驗室活動輔助人員

      應掌握職責區域內生物安全基本情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接受與所承擔職責有關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個人防護方法等內容的培訓,熟悉崗位所需消毒知識和技術,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原則和上報程序。

      4.4外單位參觀、學習、工作人員

      遵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相關規章制度,進入實驗室的申請必須獲得實驗室負責人的批準,申請進入實驗室并參加實驗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5.人員準入要求

      5.1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教育經歷,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及工作經驗,熟練掌握自己工作范圍的技術標準、方法和設備技術性能。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接受相關生物安全知識、法規制度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被授權進入實驗室。

      5.2所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人員需通過實驗室負責人授權方可進入實驗室,需了解其相應工作的潛在危害。

      5.3病原微生物實驗員在以下情況下進入實驗室污染區須經實驗室負責人同意:

      a身體出現開放性損傷;

      b患發熱性疾病;

      c呼吸道感染或其他導致抵抗力下降的情況;

      d在使用免疫抑制劑或免疫耐受;

      e妊娠;

      f在實驗室污染區域連續工作六小時以上;

      g其他原因造成的疲勞狀態。

      6.人員培訓要求

      6.1公司培訓專員需要制定生物安全相關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培訓內容應包括(并不限于):實驗操作所必須掌握的知識或技術、解決工作中可能出現意外事件的能力以及消防、生物危害和傳染預防、急救等;實驗室各項設備設施的使用和操作、維護、期間核查以及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相關內容等。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2實驗室主任

      必須參加生物安全知識及政策法規、管理規范、技術規范;本實驗室環境、儀器設備、病原微生物菌株和工作內容;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基本情況的培訓。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3實驗室檢驗員

      必須參加相關生物安全知識及政策法規、管理規范,與工作有關的標準操作規程、儀器設備操作保養和期間核查規程,實驗室生物安全基本情況、生物安全風險,個人防護和實驗室意外事件處置原則和程序,實驗室常規消毒方法,處置生物安全事故的知識和技術,生物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原則和上報程序等培訓,參加生物安全知識、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4實驗室輔助人員

      必須參加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個體防護和實驗室意外事件的緊急處置原則和程序、生物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職責范圍內的生物安全基本情況等培訓。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5進入實驗室參加實驗活動的外單位人員(實習、進修、工作人員等人員):應根據生物安全風險的大小參加必要的培訓,進行生物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準入。

      6.6有關國家行政部門辦法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內容的新政策法規、技術規范或原有法規內容有較大改動時,應對所有病原微生物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由質量部保存。

      6.7發現生物安全隱患或生物安全事故后,需要對有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培訓記錄由質量保存。

      6.8人員培訓及考核

      6.8.1制定生物安全培訓、考核的年度培訓計劃,包括生物安全培訓。

      6.8.2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辦法、應急預案、緊急事件的上報和處置程序、生物安全風險評估、生物安全操作規范、儀器設備的使用、保養、維護、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及樣本的收集、運輸、保藏、使用、銷毀、實驗室的消毒與滅菌、感染性廢物的處置、急救等。

      6.8.3實驗室工作人員每1~2年至少參加1次PCR技術的省級或國家級繼續教育項目,參加相關學術交流會議。

      6.8.4根據崗位的不同,針對性的開展專項生物安全培訓。

      6.8.5培訓后應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形式可多樣化。

      6.8.6對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進行生物安全相關知識、生物安全手冊等的培訓,明確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在考核后,應與同實驗室人員共同工作至少一個月,才能頒發相關崗位的上崗證。具有特殊要求的崗位按照其要求進行。

      6.8.7當有關部門新頒發、修訂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應對安全手冊重新進行審核、評估,修改后應組織開展相關內容的培訓和考核。

      6.8.8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相關崗位的上崗證。

      6.8.9安排未取得上崗培訓合格證的工作人員在合適的時間內參加技術培訓。

      6.8.10不定期組織實驗室內部實驗人員學習、更新核酸擴增方面的相關知識,提升自身的理論學習水平。特別是在標本接收區的人員,需定期對其進行有關核酸擴增技術,標本采集、保存、運輸等知識的培訓。

      6.8.11本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進行考核一次,考核內容:

      a)日常工作質量

      b)室內質控測評

      c)室間質控測評

      d)在抱怨處理中的表現

      6.8.12本實驗室工作人員實行嚴格獎懲制度,有下列表現者可受獎:

      a)工作質量高,質控測評成績優秀者;

      b)有科研能力,并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論文發表;

      c)有獨創性工作成果,經鑒定認可者;

      d)受到有關部門或群眾嘉獎者。

      有下列情況者將受到懲處:

      a)工作質量問題較多,質控測評成績不合格;

      b)不遵守規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影響;

      c)不求上進。

      6.8.13本實驗室工作人員均建立檔案,實行能進能出制度,不斷吸收高質量人員,加強培訓和提高,對于不適合本室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

      7.人員健康監護要求

      7.1實驗室人員體檢

      a對新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進行的上崗前體檢,不符合崗位健康要求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b辦公室應制定相關人員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并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臨時性體檢,體檢結果計入人員檔案,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和治療措施,必要時對實驗室污染情況進行追溯調查。實驗室負責人根據體檢結果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工作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c實驗室技術人員要在身體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從事病原微生物工作,當出現發熱、呼吸道感染、開放性損傷、懷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憊狀態等情況時,需由實驗室負責人同意從事相關工作,但不宜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工作。

      d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實驗員,在連續工作6小時以上需進行必要的醫學觀察,發現異常情況,由實驗室負責人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工作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e實驗室負責人應該定期了解實驗人員的健康狀況,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公司辦公室,由辦公室安排體檢就醫,實驗室人員應注意個人身體健康情況,出現不適時應及時報告實驗室負責人。

      f實驗室負責人在允許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前應了解其健康情況。

      g發生實驗室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后應對可疑人員進行針對性體檢,實驗室負責人根據體檢結果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工作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7.2實驗室人員免疫預防

      a實驗室人員應根據崗位需要進行免疫接種和預防性服藥,免疫接種時應考慮適應癥、禁忌癥、過敏癥反應等情況。

      b對體檢結果異常的人員應隨時進行必要的免疫接種或采取其他預防手段。

      c發生實驗室意外事故或生物安全事故后應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應急免疫接種或預防性服藥,并記入健康監護檔案。

      7.3發生事故后的人員管理

      a發生實驗室意外事件或一般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實驗室負責人確定相關人員救治、免疫接種和醫學觀察方案,發現異常,由實驗室負責人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經過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b發生重大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實驗室負責人制定并上報相關人員救治、免疫接種和醫學觀察方案,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控制人員感染范圍。最高管理者對方案進行審批。醫學觀察發現異常的由實驗室負責人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經過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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