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術開發保密協議的

    時間:2024-02-21 09:28:14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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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開發保密協議的范本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各種協議頻頻出現,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技術開發保密協議的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技術開發保密協議的范本

    技術開發保密協議的范本1

      甲方(披露方):

      乙方(接收方):

      鑒于雙方正在進行軟件產品項目的實施,為確保項目實施中涉及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源不被泄露,保護甲方的技術秘密,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乙雙方簽訂如下技術保密協議:

      甲方(合作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乙方(合作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

      鑒于:

      甲方與乙方將進行技術方面的合作,已經并將繼續研發出有一定價值的技術信息、材料、數據和工藝方法等商業技術,雙方對該商業技術及獲悉的對方商業資料進行保密。為了保證保密資料不被泄露,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簡稱:保密資料),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1、已經或將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3、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4、任何一方研發過程中掌握的技術信息、材料、數據和工藝方法等資料。

      5、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商業秘密,也可以是尚未達到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構成條件的其他保密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1、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本協議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終止或解除而終止,而應延續至所有的信息可以由公眾從公開渠道正常獲得為止。

      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所適當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

      3、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的代表的范圍內。

      4、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5、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及其代表應當在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復制件一份。

      6、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職員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7、雙方都理解,通過商業購買,其他形式的商業合作,自身內部增長等方式,協議雙方都在積極地擴大業務范圍。據此,協議一方可能時不時考慮與其他法人雙方合作的領域進行交易,而這個其他法人可能與協議另一方從事相同或相似的業務領域。本協議不禁止或限制協議任一方或其附屬考慮并實際與這樣的其他法人進行人業務聯合,實施研發,生產和營運。

      第三條 知識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1、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2、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

      3、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管轄權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管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如一方違反本協議,應向另一方支付_____元人民幣作為違約金;如果本條約定的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反合同義務而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受害方有權進一步向對方主張損失賠償。

      在雙方合同或合作期內,無論上述違約金給付與否,受害方均有權立即終止談判或解除與違約方的合同、合作關系,因終止談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合同賠償損失由違約方另行承擔。

      2、損失賠償的范圍包括:

     。1)受害方為處理此事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調查費、評估費、鑒定費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業利益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潤的損失、技術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3、甲乙雙方認識到,任何一方對本協議任何一項的違約,都會給對方帶來不能彌補的損害,并且這種損害具有持續性,難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錢計算出損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執行任何有關損害賠償責任外,雙方確認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來減輕損失,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請限制令和禁令。

      第六條 通知

      本協議下的任何通知或通信,如發送至下列的注冊郵箱,寄送至以下郵寄地址或其他被協議方書面通知所指定的地址,都將被視為已充分告知。

      甲方:

      乙方:

      第七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2、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訴至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七條 其他

      1、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任何期限里沒有行使其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并不能解釋為他已經放棄了該權利。

      2、如果本協議的任何部分、條款或規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執行的,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仍不受影響。

      3、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未經雙方事先書面達成一致意見,本協議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協議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證具有欺詐性。本協議已包含了雙方對合約事項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關意思表示、書面材料、談判或諒解。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ㄒ韵聼o正文)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時間:年月日

    技術開發保密協議的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護甲乙雙方在商業和技術合作中涉及的專有信息(如本協議第一款所定義的內容),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1.定義:

      1.1專有信息的定義:

      1.1.1本協議所稱的“專有信息”是指所有商業秘密、技術秘密、通信或與該產品相關的其他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數據、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儀器設備和其它信息。

      1.2“接收方”:本協議所稱的“接收方”是指接收專有信息的一方。

      1.3“透露方”:本協議所稱的“透露方”是指透露專有信息的一方。

      2.權利保證:

      “透露方”保證其向“接受方”透露的專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它權益。

      3.保密義務:

      3.1“接收方”同意嚴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專有信息,保護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但無論如何,“接收方”對該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不能低于一個管理良好的技術企業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

      3.2“接收方”保證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對“透露方”提供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執行和堅持令人滿意的作業程序來避免非授權透露、使用或復制專有信息。

      3.3“接收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4.例外情況:

      4.1“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義務不適用于下列專有信息:

      4.1.1有書面材料證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公開透露的信息;

      4.1.2有書面材料證明,在未進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已經擁有的專有信息;

      4.1.3有書面材料證明,該專有信息已經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開;

      4.1.4有書面材料證明,“接收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況下獲得該專有信息。

      4.2如果“接收方”的律師通過書面意見證明“接收方”對專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規、判決、裁定(包括按照傳票、法院或政府處理程序)的要求而發生的,“接收方”應當事先盡快通知“透露方”,同時,“接收方”應當盡最大的努力幫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該專有信息的透露。

      5.否認許可:

      除非“透露方”明確地授權,“接收方”不能認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該專有信息的任何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或其它的知識產權。

      6.補救方法:

      6.1雙方承認并同意如下內容:

      6.1.1“透露方”透露的專有信息是有價值的商業秘密;

      6.1.2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對于保護專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所有違約對該專有信息進行未被授權的透露或使用將對“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續的損害。

      6.2如果發生“接收方”違約,雙方同意如下內容:

      6.2.1“接收方”應當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對該專有信息進行保密,所需費用由“接收方”承擔;

      6.2.2“接收方”應當賠償“透露方”因違約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訴訟的費用、合理的律師酬金和費用、所有損失或損害等等。

      7.保密期限:

      7.1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協議的條款。

      7.2除非“透露方”通過書面通知明確說明本協議所涉及的某項專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對在結束協議前收到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限的限制。

      8.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在所有方面依其進行解釋。

      9.爭議的解決:

      由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經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解決。

      10.生效及其它事項:

      10.1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0.2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協議簽訂前經雙方協商但未記載于本協議之事項,對雙方皆無約束力。

      10.3本協議及其附件對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但若附件與本協議相抵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10.4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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