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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24-06-03 14:28:21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精品】單位合同范文5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品】單位合同范文5篇

    單位合同 篇1

      養殖場轉讓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養殖場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養殖場位于面積靠;西靠;南靠;北靠。

      2、養殖場內有圈舍幢,(規格長×寬m),其中:舍 幢(規格長×寬m ),舍 幢(規格長×寬m )。

      3、養殖場內轉讓價格圈舍建造費、水電路管線的費用及場地內其它設備費用),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元,大寫: 元。

      4、由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項。

      5、由于政策及時間限制,該養殖場的.土地使用證未頒發,以后政府確認土地使用權時,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完善該養殖場土地手續。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2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二、三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是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允許用人單位隨便解除同職工的勞動關系,對職工來說將是更大的不利?紤]到這點,法律才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嚴格的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相關政策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提供餐飲服務事宜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服務期限

      1、服務期限暫定為12個月,自月日止;

      2、因工作性質特殊,乙方同意約定試服務期1個月,自月月日起至日起至年年月月日;正式服務期11個月,自日。年年年月日起至年

      第二條服務類型、服務時間及服務地點

      1、服務工作性質為廚師,服務方式為上門服務,服務地點為甲方臨時食堂;

      2、服務時間:乙方服務時間采用固定式工作時間制度,上午7:00點至9:30;11:00至14:00;下午17:00至19:30點。(以上時間已包含菜品、配料及其它必備品采購時間,同時也包含了廚房、餐廳等用餐環境的維護清理時間)

      3、每天服務時長控制在8小時,每周服務時長控制在5-6天,根據甲方實際需要,適當調整確定,具體確定均以保障按時供應全體員工日常三餐及良好就餐環境等為前提。

      4、除定期物資采購外,乙方服務地點固定為臨時食堂,乙方不得于工作時間在臨時食堂或外出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一切活動。(臨時外出處理與工作相關事宜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

      5、本條所述服務時間、服務地點在下文亦可表述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

      第三條服務報酬

      1、乙方正式服務期報酬為:2800元/月(稅前),試服務期乙方報酬為2500元/月(稅前)。

      2、乙方每月報酬由甲方于次月5日前發放。若服務報酬發放日適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數日發放。若甲方推后半個月未發放服務報酬,視為違約。

      3、乙方在服務期間,甲方除支付乙方服務報酬外,負責乙方工作餐的提供(注:與甲方員工一同在食堂就餐)。

      4、因服務性質特殊,乙方如在服務期間請假,甲方將聘用其他人臨時頂替乙方工作直至乙方歸崗,但甲方不支付請假期間服務服務。

      5、本協議甲方不提供住宿,乙方自行解決住宿問題。

      第四條服務內容

      1、乙方主要負責甲方所有員工一日三餐供應,根據實際情況及甲方要求做好臨時接待餐飲的供應,并負責日常菜品、配料、廚房餐具及其他日常必備品的采購工作。

      2、乙方負責甲方臨時食堂餐廳、廚房安全、防火、衛生工作,不得有外人隨意出入廚房重地,否則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影響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

      3、乙方負責廚房食品的安全衛生,不得發生食品中毒等事件,如發生食品中毒等事件由乙方負責,并對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

      4、乙方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在服務過程中愛護設備、節約能源,避免浪費。做到科學組織、工藝合理,做出物美價廉,搭配合理,營養豐富,色、香、味俱全的高品質菜品。

      5、甲方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服務報酬,及時結清乙方合理的.采購報銷費用。

      6、甲方應為乙方更好的服務創造必要條件,聽取乙方關于伙食改善及衛生條件提升的合理性建議或意見。

      第五條服務紀律

      1、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合同相關約定;嚴格遵守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財產,遵守職業道德;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2、乙方不得在工作或非工作時間在臨時食堂從事一切非法活動,否則一經發現,甲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

      3、乙方于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甲方可視情節給予經濟處分,乃至解除本協議。

      4、乙方保證:基于廚師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乙方于本合同簽訂時(前)身體健康,精神狀況正常,未有任何傳染性、間歇性或其他一切不適于從事廚師服務行業的疾病,且未有任何隱瞞身體疾病的行為。如違反承諾,甲方一經發現可單方解除本協議。

      5、乙方不得于工作時間在臨時食堂或外出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一切活動,如由此造成乙方自身人身、財產損失的,乙方自行負責,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自行賠付,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

      6、乙方發生其他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管理要求的行為,甲方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乃至解除本協議。

      7、服務期內,乙方出現上述第四條第2、3款及第五條第4、5、6、7款約定情形導致合同解除的,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賠償費用。

      8、無論何種原因,造成乙方非工作時間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均與甲方無關,乙方自行負責。

      9、乙方每天必須按照甲方要求嚴格執行服務考勤記錄工作。

      第六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未能按約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違約責任。

      第七條合同終止

      1、如乙方終止協議,必須提前半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后可終止協議。

      2、如甲方逾期支付服務報酬超過30日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包括服務報酬等在內的相關費用。

      3、試服務期內,甲乙雙方均可根據實際情況單方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正式服務期內,如因乙方服務質量不能滿足甲方需求,經甲方督促改進后,仍未能滿足需求的,甲方可協商終止本協議。

      第八條:其它

      1、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協議所發生一切爭執,雙方應協商解決。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單位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XX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1.房屋的座落、面積及裝修、設施

      1-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_區(縣)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號_____室(部位) 出租給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該房屋建筑面積共_____平方米。

      1-3、該房屋的現有裝修及設施狀況,由雙方在合同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附件作為甲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2.租賃用途

      2-1、本合同簽訂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權證編號:__________ ),其用途為__________。

      2-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__________使用。

      2-3、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前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使用用途。

      3.租賃期限

      3-1、該房屋租賃期共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入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____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4.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該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元,月租金總計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整)。

      4-2、該房屋租金____年內不變。自第____年起,租金每____年遞增____%。

      4-3、乙方必須在每月____日前支付當月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則乙方需按月租金的____%支付滯納金。

      4-4、該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5.其他費用

      5-1、乙方在租賃期限內,使用的水、電、煤氣及 等費用,計算或分攤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

      6.房屋修繕責任

      6-1、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

      6-2、除房屋內已有裝修和設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裝修或變更原有設施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應向有關部門(包括該房屋物業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的,須辦妥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租賃期滿,根據原書面約定,要求恢復原狀的,乙方必須恢復原狀;乙方拆除添置的設備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經驗收認可,方可辦理退租手續。

      6-3、該房屋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的外,均由甲方負責。

      6-4、甲方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撓房屋所有人進行維修而產生的后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或造成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7.轉租的約定

      7-1、除甲、乙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另有約定的外,乙方在租賃期限內,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承租的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以鋪位轉租給他人,或同時轉租給二個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7-2、乙方轉租該房屋,訂立的轉租合同應符合以下規:

      (1)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2)轉租期間,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3)轉租期間,本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時,轉租合同也應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7-3、乙方轉租該房屋,訂立的轉租合同應經本合同甲方簽署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生效。

      7-4、乙方轉租該房屋,甲方可從轉租租金中獲得收益,具體收益比例由甲、乙以方另訂書面協議商定。

      8.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8-1、在租賃期限內,非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該房屋的;

      (2)因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房

      屋設施的正常運行、或水、或電、或煤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____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后的____天內,乙方未予以糾正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5)在租賃期間,該房屋經市或區(縣)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動遷,或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其房地產權利的,或出現因法律、法規禁止的非甲方責任的其它情況。

      8-2、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本合同(8-1)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責任外,應由另一方負責賠償。

      9.乙方的違約責任

      9-1、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該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該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3)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4)拖久租金累計____月以上的;

      (5)因乙方的原因、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收回該房屋的其他情況。

      9-2、在租憑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水、電、煤氣及 等費用,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的____%支付滯納金。逾期達____個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應或使用的權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9-3、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預付租金不退;若預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9-4、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倍的違約金。

      10.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該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____天,則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應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2、在租賃期限內,因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房屋發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3、在租賃期限內,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4、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甲方未按規定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的,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11、其他條款

      11-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私有非居住用房租賃合同按規定經XX市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的15天內,甲方應負責代表雙方當事人按本市有關規定,向XX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1-2、本合同經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凡變更、終止本合同的,甲方應負責代表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變更、終止之日起的15天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終止登記手續。

      11-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但補充條款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本合同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委托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經辦人帳號:帳號:

      電話:電話:

      電掛:電掛: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簽約地點: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簽約時間: 年月

    單位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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