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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24-05-19 04:10:19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經濟合同三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經濟合同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經濟合同三篇

    經濟合同 篇1

      甲方 ( 用人單位 ) 乙方 ( 員工 )

      名稱 : 姓名 :

      經濟類型 : 性別 : 年齡 :

      工齡 : 籍貫 :

      地址 : 戶口所在地:

      電話 :

      法人代表 : 身份證號碼:

      聯系人 : 現住址 :

      電話: 聯系電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 達成如下協議 :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 工種 )

      甲方根據生產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 工種 ) ,深圳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 ( 試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無固定期限 ,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 從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試用期限

      1 、無試用期 。

      2 、試用期為 個月。 (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時 , 每周工作 40 小時。

      2 、不定時工作制。

      3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 , 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 , 可延長工作時間 ,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 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 , 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待遇

      ( 一 ) 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 / 月 ; 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為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分配制度調整乙方工資。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為發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點的 , 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合同范本《深圳勞動合同》。

      ( 五 )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 , 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 , 工資照發。

      ( 六 ) 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 七 )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 , 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 一 )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二 )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 有權拒絕執行 ;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 , 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 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 二 ) 乙方因工致傷殘、死亡的 , 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 二 ) 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 二 )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 保證安全生產。

      ( 二 )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

      ( 四 ) 愛護甲方的財產 , 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 五 ) 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 一 )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

      1 、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2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

      3 、乙方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是應當提

      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 經勞動局確認確需裁減人員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 醫療期滿后 ,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經濟合同 篇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離職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實發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從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的時間的工作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竟べY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等,勞動者實際拿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憋@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

    經濟合同 篇3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具備法定條件或未經法定程序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得到賠償金。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得到了賠償金后能否再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源于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 〔1994〕481號)第10條規定,即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鳖~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前提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按規定支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因缺少前提條件而不能成立。

      額外經濟補償金具有懲罰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規定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也明顯帶有懲罰性質。根據民法罰則的一般理念和法律效力的層次,就同一事實懲罰不可重復使用,故給付賠償金的就不應再給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以免過于加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外, 《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2條第4款及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但損失賠償中沒有規定 “工作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類似經濟補償的條款,更沒有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條款。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得不到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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