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財產獨立性什么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時間:2024-08-30 18:38:34 信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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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財產獨立性什么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財產獨立性什么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1

      1、什么是財產信托?

      信托又稱“相信委托”,它是以資財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托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有財產的人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運用的財產交給所信任的人去進行管理或處理。受托財產權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信托產品一般分為兩類:財產信托產品和資金信托產品。

      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給信托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托權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于信托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托產品時,由于信托財產可見,所以信托財產產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托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2、在我國信托業高歌猛進,搶占市場份額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一高速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隱憂,從現有的資金信托模式過渡到財產信托模式是我國信托也未來發展的必由之路。

      信托業迅猛發展存隱憂

      以20xx年《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中國信托業基本結束了長達數年的“清理整頓”,步入了規范運行的軌道。整頓后的信托業面臨著內外發展的大好環境。這些環境和條件促成了信托業在短短1年半的時間內,取得了迅猛的發展。截至20xx年12月31日,全國共計有41家信托公司推出了191個資金信托計劃,融資規模達到了162億元。更重要的是信托計劃所運用的領域得到了極大的拓展,除了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房地產項目開發的資金運用以外,還在證券投資、資本運作、企業融資以及外匯投融資等各個領域推出了各種產品。即使對于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地產項目的開發,也由于政策環境的變化于20xx年出現了一定的差異,與以前相比,這種運用領域的擴張以及運用方式的差異反映了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市場主體,敏銳地把握住了20xx年特定時期出現的經濟環境和政策變化的機會,創新性的推出了不同類型的信托產品滿足了市場的潛在需求,而在這一過程中,信托的行業形象也逐步得到恢復,信托產品所具有的獨特優越性也逐步被各方認可,推動了信托行業在經濟生活中的滲透能力顯著增強。

      應該說20xx年信托業的發展是令人欣喜的,但在信托業高歌猛進,搶占市場份額的同時,也應該看到這一高速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隱憂。通過對這些信托創新產品的分析,可以發現絕大部分信托產品創新依賴的基礎是資金信托計劃,而不是信托本身具有的獨特的核心競爭力。由于財產信托模式實施的現實障礙,創新主體基于自身的利益,不得不依托資金信托模式在法律和市場的狹小空隙中周旋,隨著這種模式的不斷膨脹,累積的風險也越大。真正的創新應該是以信托業自身的獨特性為基礎,只有這樣的創新才是信托業未來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也是這個產業得以持續健康的發展的關鍵。展望20xx年,隨著業界對信托機制理解逐步深入,以及信托業發展所涉及的監管環境和稅收等外部環境逐步得到改善,未來信托產品的創新將更多的依賴信托自身的制度優勢,在資產證券化、房地產融資等領域大展身手。資金信托僅僅是財產信托的一個品種

      盡管20xx年信托業獲得了巨大發展,但應該看到現有的信托產品實際上大多是資金信托計劃,這一層次的產品創新是不足以支持整個信托行業的發展的。故此,信托所獨具的風險隔離和權益重構的制度優勢才是其未來發展的根本。

      信托公司通過資金信托計劃從投資者那里籌集相應的資金,然后信托公司作為資金的管理人去投資相應的項目如:貸款、證券、股權、債權、受益權以及外匯等。這種運作模式實

      質上與代客理財的信托基金的機理是完全一致的。

      我國《信托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也就是說,信托的對象或客體是財產權。財產(權利)信托不僅僅包括資金信托,其還包括且不限于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固定資產、公司股權及其收益權、債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等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財產權利的信托。財產(權利)的范圍如上所述是非常廣泛的,《信托法》甚至都沒有提及貨幣資金,可見資金信托只是財產信托中的一個很小的可以忽略不提的一個種類或一個業務品種罷了。

      在典型意義的財產信托模式中,委托人與信托公司建立的是一種他益性的財產信托關系,原始權益人(委托人)將其基礎資產信托給信托機構(受托人)后,原始權益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再對不屬于自身的基礎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了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委托人)的破產隔離!靶磐胸敭a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信托法》第十六條)”,從而實現了基礎資產與信托公司(受托人)的風險隔離。同時信托機構以基礎財產為依托,通過創造性的結構設計,直接轉化為風險和收益各異的產品,滿足了市場主體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所以說,典型意義的財產信托中的風險隔離和權益重構的功能真正體現了信托制度優勢的精髓。財產信托的現實障礙

      為什么現階段我國信托產品都要依托于資金信托模式來進行,而不直接采用以上空間更為廣闊的典型財產信托模式呢?

      原因主要在于作為受托人的信托機構是否能以信托財產為支持發行信托受益憑證,而在現階段我國關于信托的“一法兩規”中還找不到可以依據的法律法規!缎磐蟹ā泛汀缎磐型顿Y公司管理辦法》都沒有對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托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但這一條僅僅是明確針對資金信托,在典型財產信托模式中,投資者與信托投資公司之間的關系并非信托關系,更不是資金信托關系。因此,決不能以資金信托取代財產信托,資金信托僅是財產信托的一個品種,對資金信托的要求和限制,不能將外延拓展至財產信托?傊,信托投資公司能否以信托資產為基礎發行信托受益憑證需要進一步的法規加以明確。

      另外在財產信托具體操作過程中也受制于現有的配套法規的缺位,如信托過程中產生的流轉稅就是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以中煤信托推出的“榮豐20xx優先受益權產品”為例,該項目金額高達億元,如果按照一般的以股權投資的資金信托的方式進行融資的話,按照目前集合資金信托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的限制,這意味著每份信托合同的平均金額不能低于90萬元,這對于該信托計劃的發行和銷售而言,無疑是困難的。所以在設計過程中為了規避這一限制,采取了財產信托的方式,即房地產公司將價值億元的房地產設置信托,以自身為受益人,其中億元作為優先受益權向投資者發售,這意味著房地產公司以億元的房產產生的收益優先向投資者支付。通過這種對受益權按照優先次級的劃分,達到內部增強的目的,最終吸引投資者購買該優先受益權產品,實現融資的目的。從該案例可以看出,盡管中煤信托采取了財產信托的方式規避了集合資金信托的合同不能超過200份的限制,但其也不得不面臨另外一個問題,將這些房地產設置為信托財產,意味著房產所有權的轉移,按照目前有關房地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的規定,意味著中煤信托和房地產公司將為此支付高達3%的契稅,如果由雙方平攤這一成本,那么對于房地產公司而言,加上1%的信托費用和%的信托收益,這意味著融資成本高達%,而對于信托公司而言,收取的費用才1%,支付的手續費卻高達%,這對于信托公司而言顯然是不劃算的。

      財產信托,回到信托制的精髓

      正由于現階段信托法規的障礙,使得許多本可以通過典型財產信托加以解決的融資需求,都必須借助資金信托計劃這一空間相對狹窄的通道來實現。而財產信托和資金信托在委托人、受托人地位和作用、所有權轉移、信托財產的破產隔離范圍、轉委托關系、履約擔保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或差異,故此,這種以資金信托計劃來實現財產信托的變通方式未來可能會給投資者(受益人)的權益保全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

      在資金信托里,受托人的地位的作用是多重的,既是信托產品的設計人、發行人、銷售人、服務人,也是信托投資人、再投資管理人、資金管理人,是整個信托關系的主導性主體。如果沒有其他信用增級的手段,信托計劃的收益實現和保全完全依賴于信托機構自身的信譽擔保,信托計劃書中所宣告的資金投向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這樣對投資者(受益人)來說,受托人的“道德風險”是不容忽視的問題。附加各種信用增級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這種“道德風險”,但這對資金需求方來說無疑要增加額外的成本。另外,信托計劃所募集的資金投資形成的信托財產一般必須附加信托終結時原始財產權益人(或第三方)回購條款,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降低投資人(受益人)的收益水平。相反,在典型的財產信托里,受托人的地位和作用都是較為被動的,只是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對信托資產的現金流進行有限的管理和運用。受托人所發行的信托受益憑證是以信托財產的權益為支撐的,按照英美法系“雙重財產所有權”的解釋,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權”,或稱為“利益所有權”。我國雖屬大陸法系,但按新版《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 “信托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的規定,可以基本理解為認同了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在這里無需增加額外的信用增級安排,因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權益是具有法律保障的。

      故此,未來我國信托業的發展方向應著重于財產信托。資金信托只是信托業發展初期的一種嘗試,盡管簡便,但風險較大。有人形象地道出資金信托的風險:一手圈地、一手圈錢。20xx年10月央行下發了“314”號文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其第六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根據現有法律,信托受益權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這導致信托合同不能像信托受益憑證那樣被分割,而只能整體轉讓。而受制于項目融資的規模和人民銀行對信托計劃不能超過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單個信托合同的融資規模通常高達幾十萬元,這實際上抬高了未來轉讓過程中交易對手的門檻,導致了尋找交易對手的難度。

      信托業的監管當局一直對信托產品可能的高風險保持著高度的警惕,在《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就是為了通過私募的方式將信托產品可能形成的風險控制在抗風險能力較強的機構投資者范圍內,避免可能的風險對社會造成太大的沖擊。曾經一度有“上海外環隧道資金信托計劃”等采用所謂分期發行的“創新”方式試圖規避央行的監管。在這種情況下,央行于20xx年10月又出臺了《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在通知中明確規定“屬于同一信托投資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集合信托計劃不得同時運用于同一個法人或同一個獨立核算的其他組織;不同信托投資公司的集合信托計劃可以同時運用于同一個法人或同一個獨立核算的其他組織,但一家信托投資公司只能有一個集合信托計劃運用于該法人或該獨立核算的其他組織。上述?運用?是指以貸款、股權投資和租賃等方式運用信托資金”。這一規定意味著原有的分期發行的方式被徹底禁止了。資金信托的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像一根“緊箍咒”套在信托業者的頭上,既不允許分期實施,又不許項目分拆,還不允許變相操作。資金信托實際上已經走到了必須要跳出自身劃定的圈圈的時候了,回到更為廣闊的財產信托,回到信托制的精髓――風險隔離和權益重構。

      3、財產信托 為了避稅或避免發生失去金磚那樣的不幸,財產信托以及相應的法規,也就應運而生。財產信托涉及稅法、破產法、遺產法、產權法、不動產法、代理法、公司法以及會計和評估等五花八門的法規和專業技能。

      顧名思意,財產信托就是把財產交付給另一方(受托方)去管理,這種已存在幾百年的托管型式在西方國家如美國受到嚴格的法律規范。信托的種類繁多,一種叫自控信托,一種叫他控信托。自控信托由財產擁有人自己設立,自己同時擔任受托方,一切由自己監管,一切財產由自己支配。這種信托只能取代遺囑,在財產擁有人去世后其財產無需交由法院處理。但是在財產保護方面沒有作用,不論法院,政府或是債主都可以對自控信托里的財產提出要求,財產擁有人也毫無辦法。

      4、老人財產信托將成發展趨勢

      目前,要保障老年經濟生活安全,老人財產信托將成為社會趨勢。

      在西方發達國家,老人財產信托已經實行多年。荷蘭老人就是將財產信托給政府,由政府全權處理,但國家也要相對負起老人贍養工作,老人和政府彼此間是合作關系。我國《信托法》通過后,老人財產信托建立已經沒有法律障礙。我國也會將老人財產信托納入社會福利議題,營造更有利于老人生活的環境。

      按照信托原理,老人將財產信托給信托公司,與信托公司訂立信托契約將財產權移轉予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為持有,這種信托屬于財產信托。信托公司具有專業管理、經營能力,信托公司管理老人財產可以達到資產安全和增值的目的,同時也能為委托人合法避稅。目前,我國雖然還沒有贈與稅和遺產稅,但遲早會制定這些法律,根據國外相關法律,兩者稅率最高均達50%。老人將財產信托給信托公司,設立自益信托,就能利用信托制度及相關法規,達成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的目的。

      20xx年以后,我國的信托業開始步入穩定發展階段,由于與《信托法》配套的相關政策和法律尚未出臺,信托登記制度還沒有建立,在稅收制度層面,對信托活動基本上沒有特殊的稅法適用解釋。信托公司比較傾向于資金信托,對于財產信托剛開始作試探性操作。但是,老人財產信托是一個很大的信托市場,這種觀點已被大多數信托公司所接受。

      信托專家指出,當前,我國正在抓緊建設合理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政府建立健全養老保障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后,會著手老人財產信托相關政策、制度、稅收優惠、監控機制、運作規范等。政府將會建立一套篩選機制,讓經過政府認證且具公信力的信托公司和社會中介機構介入信托服務。

      5、識別財產信托產品風險有哪些技巧

      首先,應學會識別信托財產的質量。因為財產信托收益來源于信托財產本身,高質量的信托財產應是市場變現能力強、較為緊缺的財產。信托財產質量越高,風險越小。其次,要學會識別信托相關方的資信水平。因為投資者的信托利益就來源于該方支付的貨幣資金。通常,績優股的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較好的大型企業集團、商業銀行等均具有較好的資信水平。相關方的資信越好,風險越小。

      還有,要注意聽取專業意見。投資者一般可參照專業的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一般大型或有名的中介機構較注重從業聲譽,出具的專業意見較為公允,參考價值比較大。

      最后,要看優先及剩余信托權益的配比關系。通常財產信托都分優先信托權益和普通信托權益。優先信托權益在整個信托權益中占的比例越低,風險越小。

    信托財產獨立性什么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2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哪些,《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只有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包括以下 4 點內容:

      第一,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財產從整體上不能作為委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

      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換言之,信托財產對受托人來說具有非繼承性,在其死亡時不列為其遺產;在受托人破產時不得列為其清算財產。

      第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哪些,信托財產強制執行的限制!缎磐蟹ā芬幎,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1)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2)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3)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因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分離,所以某一信托一經產生,該信托所設定的`財產即“自我封閉”,不論是受托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的債權人,均不能對該信托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哪些,信托財產抵銷的限制。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這一法律規定旨在保護信托財產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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