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06 13:49:13 財務管理 我要投稿

    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會計人員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1.為了規范會計人員的管理,確保會計人員變動崗位時,區分清楚崗位變動前后崗位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會計工作的前后銜接,防止賬目不清、責任不清等混亂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2.會計人員調動工作、變動崗位或因故離職的,必須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處理善后事宜,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移交清冊,否則,一律不得離崗。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所有會計人員。

      第二章 移交

      會計人員離崗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要核實所有內外往來賬目,部門間財產物資賬,并盡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清冊一般應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會計核算已實行電算化的,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5.財務負責人、財務部長、各科長移交時,還必須將自己分管的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6.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財務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代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7.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財務負責人批準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8.公司、部門撤銷的,公司財務部必須確定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畢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財務部確定。

      第三章 接管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管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并注意以下幾點: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冊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要通過隨機抽查個別賬戶余額方式,核實賬賬、賬實的核對情況。

      5.接管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信息記錄的連續性、完整性。

      6.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微機上進行實際操作,以檢查電子數據的運行和有關數字的情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四章 監交

      1.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監交人的規定如下:

      (1)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會計或科長監交。

      (2)主管會計或科長交接,由賬務部長監交。

      (3)財務部長交接,由公司財務負責人監交。

      (4)財務負責人交接,由公司總經理監交。

      2.交接工作結束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以明確責任。移交清冊一式四份,交接雙方、監交人各一份,財務部存檔一份。

      3.移交人員在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卸責任。

      第五章 附則

      1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會計人員管理制度2

      1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1.1會計機構設置要求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1.2會計人員任職條件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否則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按照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

      1.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條件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2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倳嫀焻f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2.1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倳嫀煹娜温氋Y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倳嫀熡删哂袝嫀熞陨蠈I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2.2總會計師的地位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總會計師具體組織本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保護國家財產。

      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應當支持并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2.3總會計師的職責

      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2.4總會計師的權限

      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

      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不同意總會計師處理意見的,總會計師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計法》的規定執行。

      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

      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須經總會計師簽署。

      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2.5任免與獎懲

      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3會計工作崗位設置原則

      3.1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3.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3有利于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4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集團公司、直屬單位、成員企業等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5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敬業愛崗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規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依法辦事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規、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客觀公正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搞好服務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保守秘密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6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6.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工作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6.2交接的基本程序

      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專人監督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并、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6.3會計工作臨時交接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責任。

      6.3移交后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7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會計管理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會計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在職會計人員。

      7.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級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即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和已取得會計證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7.2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理論與實務;

      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其他相關知識;

      其他相關法規制度。

      7.3繼續教育的形式

      培訓形式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培訓點舉辦的培訓;

      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正在普通院;虺扇嗽盒=邮車页姓J的會計專業學歷教育;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自學形式

      部門或單位自行組織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

      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參加上一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7.4繼續教育的時間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68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20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48小時。

      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72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24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48小時。

      7.5財政部門對繼續教育管理的規定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建立高級、中級、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制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予以記錄并加蓋繼續教育印章,同時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中記載。

      會計人員接受培訓情況由培訓單位出具證明,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日期、累計培訓小時數等,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確認。

      會計人員自學情況由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所在單位以及有關單位提供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確認,有的自學形式需按有關規定折算自學小時后確認。

      年度內未接受繼續教育或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如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警告。

      連續2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2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不予辦理會計證年檢,不得參加上一檔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不得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財政部門不予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有責任的,其單位不得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

      連續3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3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由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或建議作出取消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的決定。

      被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的會計人員和單位,2年內(含2年)不得重新參加會計證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考試或評審、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如在2年后想重新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須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才能重新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考試(評審)或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

      7.6組織與實施

      每年由人事部門組織安排;

      財務部門具體實施;

    會計人員管理制度3

      第1條 試用:按照本辦法招聘的會計人員,由各公司人資部門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與其簽訂《試用合同》;試用期薪資根據集團公司規定結合當地同行業薪資水平確定;試用期工作內容由各公司財務總負責人根據該員工的工作能力結合公司財務工作的需要進行合理安排。

      第2條 轉正:新招聘的會計人員試用期滿后,應填寫《轉正鑒定表》,著重敘述在試用期間的主要工作業績;各公司財務負責人應根據申請轉正人員在試用期間的具體工作表現、業績、工作能力、誠信情況、遵章守紀等情況來決定是否同意轉正(同意轉正前應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審批);同意轉正的,由各公司人資部門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3條.日常工作安排:各公司財務負責人應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財務管理現狀及需要、會計人員的知識構成和人員構成等合理配置有關會計崗位,并對各崗位的會計人員進行明確分工,使本公司的各項財務、會計工作有條不紊的、高效的開展;有條件的.公司應定期進行一般會計人員的崗位輪換。

      第4條.培訓:各公司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新知識等的培訓由各公司財務負責人會同各公司人資部門共同完成;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檢由各公司財務負責人根據當地財政機關的要求統一安排。

      第5條.考核、獎懲:各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對下屬會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本人績效工資掛鉤:

     、 各公司財務負責人應將本公司的年度財務管理目標、任務分解到季度,根據季度內的具體情況將季度指標詳細分解成月份財務、會計指標,再將月份財務、會計指標具體分解到每個會計人員,月底按照指標分解表(或業績考核表)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發放績效工資和獎金的主要依據。

      集團公司會計人員的有關績效工資(或獎金)的具體考核辦法另定。

     、 年度綜合考核為優秀的會計人員,可在公司許可的調薪范圍內優先考慮加薪,對有發展潛力的會計人員將予以提職考慮;另可作為集團公司年度優秀會計人員候選人(對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優秀會計人員的,將給予1000元的嘉獎)。

     、 集團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應將每月的績效考核結果及時告之被考核人,并就考核情況與其面談。

      當月的績效考核結果為'需改進'的會計人員,集團公司(或各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下發書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期限屆滿后考核結果仍為'需改進'的,將視情況予以書面警告,進入待崗觀察期(期限最長為三個月),視情況將工資下浮一至兩級;如仍無明顯改進,考評成績仍為需改進的,則作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6條.降職、晉職:有關會計人員降職、晉職的具體規定另定。

      第7條.集團內調動: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整體需要,有權在集團公司內對所有會計人員進行調動、調整,對無正當理由又拒不執行調動、調整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扣發當月的績效工資和獎金;在財務負責人就集團內部調動、調整與其進行第二次談話后,無正當理由又拒不執行調動、調整的,應作為解聘處理。

      第8條.解聘: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計人員,應予以解聘:

      1、 違反集團公司和各公司有關財務制度(或規定),造成公司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2、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3、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4、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集團公司或各公司財物的;

      5、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集團公司或各公司款項的(貪污挪用的應同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集團公司或各公司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7、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會計人員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1.為了規范對公司會計人員的管理,使得公司會計人員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技術水平,以公司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為宗旨,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對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和管理。

      第二章 會計人員的任職條件

      1.公司會計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一般2~4年輪崗一次。

      (1)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財務總監、財務部經理,一般3~4年輪崗一次。

      (2)公司財務部的科級干部,一般2~3年輪崗一次。

      (3)一般會計人員,一般2~3年輪崗一次。

      (4)出納員在同一出納崗位上工作滿2年者,必須輪崗。

      (5)退休前兩年的會計人員原則上不再輪崗。

      2.會計人員的具體輪崗時間,由財務負責人按照上述規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會計人員調動崗位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科長監交。

      (2)科長辦理交接手續,由部長監交。

      (3)部長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負責人監交。

      (4)財務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公司總經理監交。

      第三章 附則

      1.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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