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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征收個稅新規定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此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該通知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規定中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該通知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按此辦法實行。
該通知同時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無住所個人取得上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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