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年終獎的法律依據
公司下了個通知,凡在年終獎發放前(2-26日)提出辭職的員工沒有年終雙薪,請問這是否違法?有沒有確切的法律依據?現在情況是我2月1號提出的辭職申請,3月1日辦離職手續,但年終獎因為公司疏忽問題已經發到我的工資卡上了,但財務又打電話告訴我說,3月一號辦手續結算工資的時候會從工資里面扣除年終獎這部分,各位大俠,我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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