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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將如何獲得養老保險金?
國自古就有一個傳統,人上了年紀手里總會捏點“養老錢”,而這些“養老錢”往往是他們在年輕時候通過辛苦勞動或其他方式一點點攢下的,以求自己老有所養、老有所依。但隨著時代變遷,過去所謂的“養老錢”現今又有養老保險。若出現公司不給交養老保險,則從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看,一是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因為員工屬于“臨時工”身份。二是員工確實超過了參保年齡,無法再給補交。
方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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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臨時工”適用勞動法
《勞
動法》施行以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
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不能因為“臨時工”屬于單位編外人員
而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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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養老保險的繳納期限
按照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
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因此,即使補辦了養老保險也無法和
正常繳納養老保險的人一樣在退休后每月獲得一份穩定的收入,他所補交的養老保險會在他年滿60歲時候一次又一次發給他,因此社保機構一般不會為其補辦養老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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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侵權獲賠償
臨時工的問題難道就沒有解決的辦法了嗎?這類問題有一種通用的解決辦法,就是用民事損害賠償打勞動爭議案件。臨時工認為,用人單位
應當為員工輸養老保險,因為單位的過錯,沒有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致使自己在退休以后無法享受合法的養老金的待遇,故要求法院判決每月支付其生活費。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有給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義務,但沒有給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用人單位具有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彼,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而臨時工在工
作期間未能及時督促廠方為其辦理參保手續,也具有一定過錯。據此,法院不支持退休生活費,但是判令用人單位與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按該市當年最
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標準支付其生活費。
注意事項
盡管法庭最后沒有完全按照臨時工的訴求的`補償標準判罰,而是按照當地當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支付。當然這里面有
法庭自由裁量因素,在各種補償標準中選擇了最符合公平原則也是最符合原告受侵害利益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賠償標準的。所以,這個案子是以民事侵權開創了勞
動爭議解決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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