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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營業的各類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保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總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包括總公司營業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營業部)和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經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職權的負責人。
保險公司任命總公司精算部門、財務會計部門、資金運用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核準或備案。
第四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中國保監會審核和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中國保監會派駐各地的辦公室、辦事處和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所在地派出機構)審核和管理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和所在地派出機構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和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資格取消和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和所在地派出機構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和管理,分為核準制和備案制。保險公司總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準制;保險公司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適用核準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在任命前應取得中國保監會或所在地派出機構任職資格核準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在任命時應同時報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章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能勝任工作所必需的學歷、專業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保險方針政策。
第九條中資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條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外方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漢語水平。
第十一條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伪kU公司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分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3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ǘ⿹伪kU公司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3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ㄈ⿹伪kU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支公司副經理以上領導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ㄋ模⿹伪kU公司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
。ㄎ澹⿺M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保險、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投資、財會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的,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的年限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總公司應至少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應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浺蚍赣胸澪、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
。ǘ┰浺蛸博、吸毒、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有關司法部門行政處罰或被判處刑罰;
。ㄈ┰洆我蜻`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ㄋ模⿲χ卮蠊ぷ魇д`和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ㄎ澹┧痉C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正在審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塾媰纱伪蝗∠kU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
。ㄆ撸┲袊1O會認定的不適宜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在破產、關閉、被接管等實行特別處理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除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內不得到其他保險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
第十六條適用核準制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由其所在的保險公司董事會或上級任免機構向負責審核的中國保監會或所在地派出機構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ㄒ唬⿲M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申請;
。ǘ┍kU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ㄈ⿺M任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ㄋ模⿲M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ㄎ澹⿺M任人在原任職機構主持全面工作的,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上述書面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和所在地派出機構對適用核準制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報資料的審核、與擬任人考察談話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擬任人雙方簽字。
第十八條對適用核準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中國保監會和所在地派出機構應在接到第十六條所述書面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完整性審查,如未提出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后,中國保監會和所在地派出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其任職資格的決定。
第十九條已經取得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公司內部同級分支機構之間調動,或者由高級別職務向低級別職務調動的',不需要重新核準,但應在任命的同時報擬任所在地和離任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由其上級任免機構向所在地派出機構提交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表。
前款所指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本規定第七、八、十一條規定條件或具有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所在地派出機構有權否決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保監會制定統一格式。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提交的各項材料應當真實可靠。中國保監會和所在地派出機構有權對提交虛假材料的保險公司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取得任職資格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自其任職資格被核準之日起3個月內未到擬任職位履行職責的,即自動失去其作為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決定免除其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批準其辭職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該高級管理人員即自動失去其作為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除外。保險公司應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或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或所在地派出機構核準,不得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也不得以臨時負責人名義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經任職資格審核的人員為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遇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指定臨時負責人的,指定和結束時應報中國保監會或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臨時負責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和所在地派出機構應建立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任職資格申報資料、考察談話記錄、核準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資料。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或所在地派出機構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被取消任職資格期間,不得繼續作為所在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其他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擬任人選。
第二十八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保監會或所在地派出機構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至10年的任職資格:
。ㄒ唬┻`反有關規定,超業務范圍經營、提供各種形式回扣、強制他人投保、進行虛假理賠;
。ǘ┻M行虛假宣傳,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
。ㄈ┪唇浥鷾噬米栽O立、合并、分立、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
。ㄋ模﹤卧、涂改、出租、轉讓、出賣保險許可證;
。ㄎ澹┪窗从嘘P規定提取、使用各項準備金、保證金;
。┻`反有關規定運用資金;
。ㄆ撸┍YM收入或應收保費不入帳,設立帳外帳或挪用、截留保費;
。ò耍┍kU公司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情形;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 2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訴訟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和《公司訴訟工作管理辦法》、《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公司訴訟工作實際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以公司各級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保險類訴訟/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以下統稱訴訟案件)。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公司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保險類訴訟案件,是指因保險合同、代位追償和保險公估等引發的訴訟/仲裁糾紛(以下簡稱保險訴訟)。
保險訴訟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統一稱為非保險訴訟。
第四條 訴訟案件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皶r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錄入風險信息管理系統訴訟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訴訟管理平臺)。
。ǘ┩暾。對本辦法規定的所有訴訟案件均應當按照訴訟管理平臺的要求,完整錄入訴訟的相關信息、上傳相關法律文件,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管理權限提交審批。
。ㄈ┓旨壒芾。超出分支機構權限內的訴訟,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公司有關部門審批。除公司另有規定,各分支機構有權根據下轄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分級管理制 度。
。ㄋ模┍Wo公司權益。涉訴機構應當堅持保護公司權益的原則,重視案件證據的收集和法律問題分析,通過訴訟、調解等各種法律手段靈活處理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公司權益。
。ㄎ澹┳灾鲬V。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參與案件的處理。一般輕微訴訟案件,應由公司法務人員代理。疑難復雜案件,經審批后可以委托律師代理,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對代理律師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訴質量。
第二章 管理組織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公司風險合規部是公司訴訟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適應本級機構的訴訟管理細則。
第六條 公司理賠部作為理賠主管部門,負責保險訴訟的直接管理,但訴訟金額5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提交公司風險合規部直至控股公司審核。
第七條 各分支機構應加大對本級及下級機構法務人員的培養力度,建設一支懂法律、懂業務的法務隊伍。
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按照《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規定至少應配備一名取得國家司法職業資格的人員,承辦訴訟等法律事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對以公司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訴訟工作;涉事糾紛部門作為涉訴部門,配合風險合規部完成證據收集、整理等相關訴訟工作。
第九條 公司風險合規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ê徒忉尮驹V訟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ǘ┲笇Х种C構開展訴訟管理工作,對公司整體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ㄈ┌凑湛毓晒疽笳埵旧蠄笾卮笤V訟案件;
。ㄋ模┕芾碓V訟案件管理平臺,提升訴訟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
。ㄎ澹┏修k公司重大訴訟案件、指導督辦分支機構非保險類訴訟案件;
。┏袚渌V訟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條 公司理賠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ΡkU訴訟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實務標準;
。ǘ⿲徍顺鍪〖壏种C構權限的保險訴訟,指導分支機構具體開展保險訴訟案件調查、調解;
。ㄈ┍O測分析訴訟案件賠付情況,制定管理政策;
。ㄋ模┙⒐颈kU訴訟網絡;
。ㄎ澹┏袚kU訴訟管理中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涉訴部門參與訴訟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皶r、完整地將訴訟相關事實報告風險合規部;
。ǘ┓e極、認真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ㄈ┡浜巷L險合規部或外聘律師開展起訴或應訴工作;
。ㄋ模┏袚渌浜显V訟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條 訴訟案件實行總分支機構分級管理。訴訟金額5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分支機構審批;訴訟金額1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公司審批。
公司各級機構主動發起的訴訟請求金額超過100萬且對公司聲譽、監管關系維持、整體業務發展、重要合作關系維護等產生重要影響的訴訟,應當通過訴訟管理平臺逐級上報公司風險合規部,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請示控股公司是否發起訴訟。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訴訟案件的起訴(應訴)、一審、二審、再審等訴訟階段應按照權限報請上級公司審批。
第十三條 送達公司的司法文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上訴狀、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涉及非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風險合規部簽收;涉及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理賠部簽收;特殊情況下已由其他部門簽收的,應當區分情況立即轉交風險合規部或理賠部。
第十四條 公司各級機構發生訴訟案件需要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依照公司《法律顧問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聘請律師并錄入律師庫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訴訟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按照公司各級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訴訟案件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將各類訴訟案件信息及資料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訴訟管理平臺,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訴訟案件的統計分析以訴訟案件管理平臺中的案件信息為準。
第十七條 非保險類訴訟,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糾紛事由”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或“某支公司訴張三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涉訴基本情況,應當簡明扼要描述糾紛主要事實和爭議。
保險類訴訟案件,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險種”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企業財產一切險案件”。
第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中支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簽收法院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法律文書。訴訟案件上報前,法務人員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核實,形成本級機構的處理意見,包括代理方式、程序和實體法律問題分析等。
對保險訴訟,還應當對案件承保、出險、理賠等相關單證進行收集并作為證據上傳至訴訟管理平臺,并就案件涉及的人傷醫療、財產評估等專業問題向本級機構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擬定賠付意見及應訴意見。
第十九條 公司原則上應當對基層公司上報的訴訟案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給出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應包括案件爭議焦點答辯、證據分析以及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二十條 在訴訟案件的審核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涉訴機構應當立即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ㄒ唬⿲Σ粚儆谑芾頇C構管轄的案件,應及時提出書面管轄異議;
。ǘ┰V訟相對方提出訴前或訴中保全,應及時提出異議;
。 三)訴訟相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應及時申請保全;
。ㄋ模┰V訟案件證據明顯不足,應要求相關部門或機構補充。
第四章 出庭應訴
第二十一條 訴訟案件應當堅持以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出庭應訴為主、外聘律師出庭應訴為輔的原則,逐步提升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專業能力。
第二十二條 對聘請律師代理的訴訟案件,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或法務人員(以下簡稱承辦人員)應當全力配合應訴工作,并做好應訴案件管理和律師法律服務質量管控。
聘請律師代理訴訟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權書僅限一般授權,授權范圍限于“代為調查取證,查閱、復印、摘抄本案有關資料;代為提交證據,出庭質證、陳述、辯論;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簽署、送交、接受和轉送各種法律文書等”,未經上一級公司審批不得將“調解、上訴、和解、放棄訴訟請求”等關系公司實體權益的權利授予代理律師。
第二十三條 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等出庭應訴人員,應在出庭前對訴訟案件涉及的程序和實體問題進行仔細分析,形成清晰的應訴策略,并準備證據目錄、答辯意見等書面材料。
第二十四條 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在庭審階段,應嚴格按照法院的相關規定和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處理訴訟事宜,依法維護公司權益,并與公司保持溝通。
第二十五條 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立即向所在訴訟管理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報告,并將訴訟結果及法律文書(電子版)錄入訴訟管理平臺。
第二十六條 對跨地區訴訟案件,各分支機構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員應訴或委托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對于委托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的案件,受托機構應當認真負責處理,不得推諉。
委托異地機構應訴所產生的`費用由委托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 公司任何機構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不得缺席應訴。確實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提前與法院溝通,申請變更開庭時間。因未出庭應訴導致公司敗訴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五章 結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訴訟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將庭審筆錄、訴訟各方的答辯狀、代理詞、裁定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進行整理,并按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歸檔。對理賠所需要的證據,應當上傳至理賠系統。
第二十九條 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從以公司各級機構為當事人的案件篩選出具有代表性、指導性和理論性的案件,總結訴訟經驗,加強交流,提高公司作為保險人的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條 公司鼓勵在案情清楚、損失明確、有利減損的情況下,從維護公司企業形象和長遠利益的情況下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采取調解方式處理:
。ㄒ唬┚苜r可能性較大,或存在道德風險的案件;
。ǘ┡袥Q結果預期好于調解結果,或雙方調解訴求差距較大;
。ㄈ┱{解結果可能對同一案件的理賠或追償產生不利影響的;
。ㄋ模┢渌{解結果可能明顯對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或不利于公司企業形象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案件調解的請示及審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當事各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后,應當在法院主持下調解,以保證糾紛解決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對生效判決和調解書,各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公司財產被凍結或強制執行,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案件,公司應及時審核先予執行的范圍是否超出當事人請求范圍、公司保險責任范圍等問題,并及時提出異議。
第三十五條 對法院要求公司協助執行的案件,若不屬于公司保險責任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提出執行異議;否則,各級機構應當按照法院裁定書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及時完成。
第三十六條 對法院執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執行標的錯誤等問題,應及時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要求法院撤銷或修改執行決定。
第六章 獎懲機制
第三十七條 為提高公司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級機構應加強對法務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對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參加繼續教育的相關費用予以報銷,具體報銷額度由各分支機構確定。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就法務人員或訴訟承辦人員及代理律師訴訟表現建立考核和獎懲機制。對訴訟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的法務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在訴訟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未能認真負責做好證據收集、法律論證、出庭應訴等訴訟工作,導致法院罰款、公司財產被凍結等公司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的,將依據公司 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四十條 對未及時將訴訟案件有關信息錄入訴訟管理平臺、未按照本辦法或公司其他相關制度規定報送訴訟案件的,導致公司在訴訟案件統計、準備金提取、信息披露、償付能力編報等方面違反監管規定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風險合規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對公司已發布的訴訟案件管理制度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范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為,發揮薪酬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保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有關國際準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因向公司提供服務而從公司獲得的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性報酬。
本指引所稱的工作人員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包括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獨立監事及工作顧問等。
本指引所稱董事是指在保險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不包括職工監事,高管人員僅限于總公司高管人員。
本指引所稱關鍵崗位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人員。關鍵崗位人員范圍由公司確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總公司直接從事銷售業務或投資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國有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茖W合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制定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和合理的薪酬基準。
。ǘ┮幏秶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規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確保薪酬管理過程合規、嚴謹。
。ㄈ┓健有效。保險公司薪酬體系應當既能有效激勵工作人員,又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相銜接,有利于防范風險和提高合規水平。
。ㄋ模┕竭m當。保險公司薪酬政策應當平衡股東、管理層、員工、被保險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符合我國國情和保險業發展實際。
第二章 薪酬結構
第五條 本指引所指的保險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ㄒ唬┗拘匠;
。ǘ┛冃匠;
。ㄈ└@允杖牒徒蜓a貼;
。ㄋ模┲虚L期激勵。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和市場水平,嚴格按照規范的程序,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
第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核結果確定。
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險公司設立保底獎金的,應當只適用于入職第一年的員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條 保險公司支付給工作人員的福利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另行支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受前兩款限制。
第九條 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中長期激勵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水平。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定限制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
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后,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額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情況保持一致。保險公司應當定期根據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對延期支付制度進行調整。
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應當包括適用人員范圍、條件、期限、比例、風險及損失情形、程序、停發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于50%。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當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結果確定的下兩個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過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則。
第十四條 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相關責任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指標科學完備、流程清晰規范、結果與實際薪酬密切關聯的績效考核機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公司總體績效考核指標和每一工作崗位的考核指標?傮w業績指標應當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業務單位、管理部門和崗位。
崗位考核指標應當明確、清晰,充分體現該崗位的業績貢獻和風險合規要求,并盡可能量化,便于比對和評價,同時與業務單位和公司總體績效相掛鉤。
績效考核指標應當符合崗位特點,不與崗位職責相沖突?冃Э己诉^程中,風險合規指標既可以作為構成性指標,也可以作為調節性指標,但應當保證與績效考核結果顯著相關。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和風險合規指標。經濟效益指標的選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戰略。風險合規指標應當重點反映以下風險:
。ㄒ唬﹥敻赌芰Τ渥懵;
。ǘ┕局卫盹L險指標;
。ㄈ﹥瓤仫L險指標;
。ㄋ模┖弦庯L險指標;
。ㄎ澹┵Y金運用風險指標;
。I務經營風險指標;
。ㄆ撸┴攧诊L險指標。
每類風險指標的構成參照中國保監會有關分類監管的規定確定。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風險合規指標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有關監管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規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層層負責、逐級考評”的原則明確考核人、考核對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確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
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于平均值。連續被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逐年下浮,直至與公司部門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相當。但該公司新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前兩個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條款限制。
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區分以下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ㄒ唬┒、監事和高管人員;
。ǘ╆P鍵崗位人員;
。ㄈ┢渌麔徫蝗藛T;
。ㄋ模┎活I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和常任顧問的工作報酬或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職責時,應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獨立發表意見,避免受管理層不當影響。
董事會應當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內容進行審核:
。ㄒ唬┬匠旯芾淼幕局贫;
。ǘ┠甓刃匠昙罘桨负湍甓刃匠觐A算總額;
。ㄈ┒、監事和高管人員個人績效考核指標及權重、考核結果和薪酬發放情況;
。ㄋ模┌凑毡O管規定提交的薪酬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發揮薪酬委員會的輔助決策作用。薪酬委員會應當對董事會議案進行充分研究和討論,向董事會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
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對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及關聯性征求其他相關專業委員會意見。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會相關決議。
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等部門負責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為董事會及其薪酬委員會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風險、合規管理和審計部門應當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關的績效考核指標和績效目標提出意見,促進保險公司薪酬與風險相掛鉤。
前款所列部門工作人員的`薪酬應當與其所監控業務領域的合規和風險狀況關聯,但相對獨立于該領域的財務績效。其薪酬水平應當得到適當保證,以確保能夠吸引與其職責相匹配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或者在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對違規發放的薪酬應當予以扣回。
第六章 薪酬監管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實施監管,不直接干預薪酬水平。監管內容重點包括:
。ㄒ唬┬匠旯芾沓绦虻耐陚湫、規范性及其執行情況;
。ǘ┛冃Э己酥笜嗽O計和績效目標設定對公司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對薪酬管理工作進行自我評價,撰寫薪酬管理報告,按照規定的審核程序和時限提交中國保監會。薪酬管理報告的內容包括:
。ㄒ唬┬匠旯芾碇贫群土鞒淌欠裢陚、規范;
。ǘ┕究傮w績效考核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公司戰略,崗位績效考核指標是否能夠充分并準確反映崗位貢獻和風險合規狀況;
。ㄈ┛冃Э己诉^程和結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勵工作人員和樹立以績效和風險為導向的企業文化;
。ㄋ模┕径、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與公司績效、業務質量以及業務結構是否匹配,是否對風險具有較強的敏感性,是否會激勵過度冒險行為或導致風險損失;
。ㄎ澹┦欠翊嬖诠芾硎М敾虿环媳O管規定的行為;
。┢渌麑緫鹇曰蝻L險有重要影響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采取要求提交書面說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反饋監管意見、要求公司作為重大事項公開披露等措施進行處理:
。ㄒ唬┲型靖淖兛冃Э己酥笜嘶蚩冃繕,致使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實際薪酬總額高于原指標考核結果的;
。ǘ┬匠晁脚c公司風險狀況嚴重不匹配或顯著高于市場同等規模和業績水平公司的;
。ㄈ┬匠旯芾硇袨椴环媳O管規定的;
。ㄋ模┬匠旯芾碜栽u與公司實際情形不一致的;
。ㄎ澹┢渌赡艽嬖诨驅е嘛L險,需要進行風險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情況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組織進行監管評價。
監管評價可以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協助進行,保險公司應當配合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窗幢O管規定作出說明或提交相關報告資料的;
。ǘ┛冃Э己艘约皥笏偷膱蟾尜Y料弄虛作假的。
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發生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其它監管規定予以處罰。
中介機構在為保險公司服務過程中故意提供明顯不實信息,致使保險公司做出錯誤決策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行業內公布該中介機構名稱,其他保險公司不得接受該機構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由救助機構和保險監管部門確定:
。ㄒ唬┮延芍袊kU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實施救助或參與風險處置的;
。ǘ┍恢袊1O會依法接管的;
。ㄈ┥暾埰飘a或被關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建立合法的員工保險體系,并確保公司保險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實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三、社保釋義
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年老、患病、失業、傷殘、死亡、生育等原因,暫時中斷勞動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獲得勞動報酬,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生活收入時,國家通過立法,按規定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制度。
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繳費的個人和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的費率繳費。為落實國家政策要求,現公司對社會保險參保員工的規范如下:
四、參保原則
。ㄒ唬┮话銌T工
1、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確定為參保對象的員工,公司將在合同有效期內按規定繳納五險(具體繳納種類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執行),入職日期為每自然月20日之前的將于當月增員繳納下月保險,于20日之后入職的將于次月增員繳納下月保險,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滿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后由行政部確定參保。
2、公司員工與原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或由原單位代理或個人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入職滿一年的此類員工可憑本年的'繳費發票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及公司規定的相關比例給予核銷。(注:基于員工退休待遇計發及退休后領取的方便,對原已參保人員不強制要求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本公司)
3、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補齊欠繳保費后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至公司進行續保。
。ǘ┲魅渭壱陨先藛T
1、凡是本公司的主任級以上人員,自入職之日起將為其上社會保險,保險金額將按中衛市正常繳費基數收繳。
2、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應自入職之日起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至公司進行續保,如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將之前的社保關系中斷并減員造成無法轉入本公司續繳的,其后果自負。
。ㄈ﹨⒈m椖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ㄋ模┥鐣kU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300%)。具體繳費基數由公司根據社保機構提供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及相關規定確定。
原則上,如無特殊說明,將以如下標準進行繳納:
一般員工納基數以 元為準,主任級以上人員,繳納納基數以 元為準;
。ㄎ澹﹩T工參保須知
1、公司將在員工(一般員工、主任級以上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2、員工參保需:
。1)身份證復印件4張(清晰版-非翻印版);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3張(另需提交照片電子版);
。3)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4張(清晰版-非翻印版);
。4)填寫《社會保險參保個人信息登記表》;
3、員工社會保險由人力資源部社保負責人統一核算出繳費總額,并上報總經理批準后予以申報辦理。
4、員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按月繳納。
5、員工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需提交書面形式的個人聲明,人力資源部備案。
6、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
7、凡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參保員工未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五、社會保險繳費
公司員工的社保費,包括企業承擔和個人承擔兩部份,統一由員工所在公司支付。員工個人承擔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造表從員工應發工資中扣回沖抵公司代支付部份。
六、社會保險費用管理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公司為員工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2、員工養老保險、醫療等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將在員工工資按月扣除。
3、公司將根據本年度社保機構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機構規定時間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七、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1、社會保險增員(投保)
。1)社會保險申請表:員工辦理前,必須填寫《社會保險申請表》,并要求規范填寫。
。2)社保轉入:員工要求將以往所辦的社保轉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確認人到社保機構開具接收證明(須已在我司辦理社保),交員工本人到轉出地社保局辦理轉入手續。
。3)員工入職后填寫社保個人信息登記表,由人力資源部為申請人辦理國家統籌的社會保險。因特殊原因沒有及時辦理的,在辦理時應將應該享受的月份補繳。(當月需要辦理社保的名單,由人力資源部提供)。
2、社會保險減員(停保)
。1)自離職月(以離職通知單的批準時間為準),離職時間在每自然月15日之前的即當月減員,離職時間在15日(含15日)之后的即次月辦理減員停止為其繳交社保費,人力資源部將辦理減員(停保)手續。
。2)社保轉出:要求轉出社保的,由本人在新單位所在地社保局或戶口所在地社保局先辦理社保后,并在當地社保局開具接收證明,將接收證明寄達公司社保確認人辦理轉出手續。(如個人繳費,轉入社保局必須是戶口所在地,需要轉入社保局接收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如公司繳費需提供轉入社保局接收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寄公司社保確認人辦理轉出手續。相關辦理手續及程序需結合當時地方政策辦理,如有調整以當時政策為準。)
。3)因請長假或停職等原因不在崗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暫停辦理社保。人事負責人請示人力資源部確認應停辦社保后,人事負責人確認辦理減員手續。
八、社會保險關系管理
1、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繳納,統一管理。人力資源部是全公司社會保險管理的所屬部門,主要負責全公司(公司總部員工社會保險的實際管理)社會保險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確定各類保險個人及單位的交納辦法;負責指導各地辦事處、子公司員工社會保險帳戶的管理。各類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負責上報各類保險的統計報表;各分、子公司社會保險關系統一由人事行政部為本公司管理。
2、公司財務部負責各類保險的個人代扣,保險金代扣及社保相關的會計報表
九、附 則
本規定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制定,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行政部。 依據本辦法,公司人事行政部會同財務部制定實施細則,并由公司領導批準。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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