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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調整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費費率和待遇
關于統一農民合同制工人與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費費率及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等有關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保單位:
為適應社會發展和經濟形勢的變化,使失業保險基金能更好地惠及參保的失業人員,有利于統籌城鄉就業和穩定就業,經請示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現就農民工失業保險費征繳費率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標準進行調整,并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主創業后的待遇支付暫規定如下,請認真執行。
一、調整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費費率和失業保險待遇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全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實行與城鎮職工相同的失業保險繳費政策,即用人單位按農民合同制工人工資的2%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用人單位按原辦法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與新辦法實施后繳費時間合并累計,計算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
(三)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相同的失業保險待遇。
二、2009年1月1日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主創業,并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可將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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