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答

    時間:2022-07-13 02:40:21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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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答

    網友的疑問:

    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答

    來單位時,單位不予簽勞動合同,試用期單位規定為3個月,在我已經快工作滿3個月時,單位以不需要勞動工種裁員為由,提出辭用,請問,我是否能獲得補償金?

    單位違反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很多條了,單位所有的員工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說,公司沒有勞動合同。我應該怎么辦? 如果申請仲裁,非北京市戶口者必須要有務工證,單位不給辦,就屬于非法務工,勞動法根本保護不了,怎么辦?

    法律顧問的解答: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從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單位要證明辭退員工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果屬于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單位又不能證明試用人員不符合錄用條件,則應按照勞動法二十七條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四條的規定進行,并給于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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