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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還有沒有試用期?
我于2006年7月19日入職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場,于2006年9月26日被該單位以崗位不勝任為由而予以辭退.
在經過了仲裁之后,對方在我離職后的入職登記表上補簽了試用期3個月,實際上該公司為再次聘請,不存在試用期也沒有約定任何試用期.但是在仲裁過程中,中山市東區勞動局依據對方提供的補簽試用期的批注,認定我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在勞動法中已經明確規定: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內,而我又未與該單位簽定勞動合同,請問:仲裁機構是依據什么條款作出的裁決?
另外,我在請求事項中,提出了拒絕支付經濟補償費,追加50%額外經濟補償金是否合理?如合理,我應該以什么為依據來舉證?他們到現在也沒有支付可否作為抗辯理由?對方在答辯中也明確提出駁回我的全部訴訟請求是否可以作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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