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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問:在試用期職工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答:根據《勞動法》第23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試用期不僅僅是企業考察職工的一個時期,同時也是職工考察企業情況、從而了解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專長的一個過程。在此期間內,職工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單方面違約,因此不應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賠償責任,只有在試用期滿后才能發生效力。規定在試用期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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