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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采用試用期工資基數,可以要求補交?
我是08年7月開始轉正,但是剛剛發現公司在交公積金時仍按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算交納,問人事工作人員說每年只有7月可以重新核定,我等于7月轉正8月交時應該采用轉正后的工資基數,此種情況是否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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