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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移民條件是怎樣的
投資移民是美國新移民法中職業移民項的第五類優先移民,有關投資移民的法律于1991年實施生效。
新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的投資金額為100萬美元,用以注冊一個新的商業性公司,融資或購買、擴展現有的企業,并雇用至少10名美籍或有資格在美國工作的外籍全職員工。
對于投資100萬美元以及能夠為美國人創造10個以上工作崗位的外國投資人,新移民法每年給予1萬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移民名額。其中,為在郊區或高失業率區的投資者保留至少3干個投資名額,并在郊區及高失業率區放寬限制,規定其投資金額為50萬美元。
所謂"郊區",指大都會或人口總數達兩萬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謂高失業率區,指失業率高于全國比率1.5倍的地方。此外,即使在大都會或人口總數在兩萬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種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也可符合高失業率區的條件。
投資指的是提供資本。資本包括現金、設備、存貨,或其他實質財產;而定期存款、政府公債及其他容易變成現金的證券以及貨款,都可視為資本。
投資的資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人應以外國經商紀錄、個人及公司報稅稅單,及其他文件來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但是無須證明該項資金來自國外。
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該企業必須是新創立的。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譬如買土地或住宅想坐等升值,這是不符合規定的;收購一個原已存在的企業,也不符合規定,但施行細則中有變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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