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第1條 為了在建筑設計中遵循“鼓足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
貫徹“以防為主,以消為輔”的方針,采取防火措施,減少火災損失,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范。
第2條 建筑防火設計,應在黨委領導下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
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重點和一般、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系,積極采用先進的防火技術,更好地促進生產,保障安全。
第3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廠(庫)、無窗廠房、地下建筑、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露天生產裝置區以及超過6層的民用建筑(單元式住宅除外)等。
第4條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
各級建筑物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表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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