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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補償和離職
我主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面有兩條:1、鑒于乙方在甲方2012年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補償、競業限制補償等及其它福利,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計。。。(除掉未休年假的錢,競業限制補償值相當于工資的1/3--1/2之間;
2、鑒于乙方在甲方2011年的服務績效,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計。。。。(這個錢實際是這家公司2011年年終獎/6,剩余2個月未發的錢。
我想問,1、競業協議的補償,一般是怎么計算的?2、把我的年終獎金說成是經濟補償,是否合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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