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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這理由不讓我離職和發放工資是否合理
本人從事食品快消品業務在某公司試用期內提前3天提出辭職.在三天的交接工作內順利完成.《離職交接清單》上各部門已經簽名,最后只差公司總監簽字
由于最后一天總監不在公司,《離職交接清單》交給行政同事,等總監回來再簽名.
然后我就離開公司到了外地.
兩個星期后.我發現上月工資并沒有打到我的工資卡上.
打電話回公司詢問.對方說
我的工作交接沒有完成.《離職交接清單》給當時部門主管拿了并弄不見了.理由有兩點
1.在我離職后有門店打了退貨單.公司收不到貨款.要求我賠償.(本人并不知情,懷疑是主管把爛賬劃給我了)
2.在職期間因為某門店食品過期貨物太多,公司暫不能退換,當時我知會了主管,以公司的名義寫了一張欠條"XX公司欠XX門店XX過期貨,日后補還"并在上面簽了名字.現在主管要求我賠償這批貨物.理由是公司不允許退換過期貨并不允許員工寫欠條.但是其他業務員也有這樣的操作,主管也知道情況.
現在主管要求我賠償這兩筆費用.不然不給我完成離職同時不發放離職
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我應該如何去處理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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