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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國投資移民的三種居留方式
法國基于其地理位置,國際法律地位和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優越條件,對外國投資者具有很強、甚至其他國家無法替代的優勢。
在地理位置上看,法國是歐盟的心臟、歐洲交通重要匯合處,而巴黎大區作為中資企業進入西半球的門戶,地理區位可覆蓋整個歐、非、亞。其次,法國的國際法律地位也極高,并受歐盟保護,有利于提升企業及產品的品牌形象。
與其他國家不同,法國對外資企業所制訂的法規、權利和義務及補貼與本國企業大體一樣。投資者可購買或租住不動產物業,按照法國法律收購企業,或建立自己的法律結構,沒有最低投資額或最近創造就業崗位數量的要求,并通過臨時或長期的方式執行相應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保障下,投資者可在簡單且費用低廉的情況下,自由發展他們的項目。這一系列的優惠政策變化給中國企業帶來了很大的機會及發展空間,所以近幾年來來法投資的華商也越來越多。
當然,要在海外投資建立公司,一定會涉及到人員的遷移,所以投資方人員居留問題也相當重要。大體上分為三種居留形式:
第一種:優秀人才居留證(La carte comptances et talents )
其特點是每3年更換,可在法國領土上工作(雇員或從商)。
第二種:外派雇員居留證 (La carte de sjour salari en mission )
與第一種居留證一樣也是每3年更換,外派雇員通過企業內部第一次借調或派駐國外可以持有這種多年期居留證。以上這兩種居留有可隨行家屬的優點(配偶和子女),家屬持家庭 居留證,并能自動獲取工作權,而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第三種:有特殊經濟貢獻者居留證(La carte de rsident pour contribution conomique exceptionnelle )
此類居留證旨在鼓勵外國投資人來法投資,也就是說凡是在法國領土開創、拯救或保證開創、拯救起碼50個工作崗位的外國人,或投資金額超過1000萬歐的外國人,就能獲得有效期為10年的長期居留證。
申請人符合上述條件,或者通過其領導的公司、或是個人起碼持有該公司30%的股份而符合上述2個條件均可向當地警察局申請,需要注意的是警察局享有很大自由裁量權,并切如若發現申請者在獲得居留的一年后沒有進行預計投資,就有權撤銷其居留。
對于不熟悉投資地法律的外國投資商來說,選擇不同的法律形式、操作模式及運作程序將帶來法律、稅收,財務的一系列后果的不同,將直接影響到投資項目的收益和發展,因此對外國投資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所以對于中國投資者來說,尋找一個熟悉了解中法兩國文化背景,能為客戶提供雙語甚至三語的,跨中國法、法國及歐盟法、國際商法在內的多元增值法律服務的顧問則是在法投資取得成功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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