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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贈與的東西能否返還
一般情況下,民事主體贈與他人財物,是不能要求返還的。但在婚姻關系中,一方婚前或婚后贈與對方財物,往往都是以對方與自己結婚或者婚姻關系存續為條件,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一旦所附條件不能實現,贈與人有權要求對方返還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上述第(二)、(三)項的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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