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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職證明和保密協議相關問題
我在原單位工作6年,后從一個部門調到另一部門時,和公司簽有3年的保密合同,違約金10W,現在只工作了半年就從公司申請離職,現在公司領導卡住押我一個月工資不簽字,我無法拿到離職證明,就沒辦法和上,F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我想知道:1、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在不賠償違約金的情況下從原公司順利離職,拿到離職證明么?
2、上海公司這邊要求提供原公司離職證明的用途是什么?
3、如果離職證明只是為了社保的調動(原公司不在上海),那能不能不調動原公司的社保,從上海重新開始交社保。
希望達人們可以針對我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出詳細的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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