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公司給錄用者發放錄用通知,能夠充當勞動合同嗎?

    時間:2022-07-11 09:28:10 通知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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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公司給錄用者發放錄用通知,能夠充當勞動合同嗎?

    案例分析 公司給錄用者發放錄用通知,能夠充當勞動合同嗎?

    案例 公司給錄用者發放錄用通知,能夠充當勞動合同嗎?

    2009年7月,大學畢業的小明拿到Offer,在某房地產公司擔任財務會計。 2010年5月,這家公司以“違反員工保密義務”為由將小明辭退,從而結束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小明在接到辭退通知的次日,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但公司堅持認為,小明剛到公司工作時,公司曾向其發過錄用通知,通知上明確記載了其薪資結構、報到時間等內容,應當視為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公司發放的錄用通知,能否充當勞動合同? 請結合本案例分析。

    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內容具體明確,也就是當事人不需進一步協商,受要約人單純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表明要約人受合同的約束。要約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交給了對方。承諾是受要約人以做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某一要約表示同意。承諾一旦生效,就產生合同約束力。欠缺《合同法》條文中的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構成要約,而可能淪為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當然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內容具體明確的,但要約邀請人并未賦予對方承諾權。

     文中提到的公司向小明發出了錄用通知,同意錄用小明的意思是很明確的,顯然屬于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盡管錄用通知并不等同于勞動合同,但是該公司向小明發出的錄用通知,就是愿意同小明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小明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小明承諾同意按錄用通知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那么通知的內容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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