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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比亞迪依據大學生就業協議對抗勞動合同敗訴
用人單位錄用應屆大學畢業生時,須與學校共同簽訂三方就業協議,在就業協議中常有相應的違約金條款。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上海比亞迪依據大學生就業協議對抗勞動合同敗訴,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程研究生畢業前與單位、學校簽訂就業協議,約定違約金2萬元。畢業后,小程與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一年后他提出離職,在單位要求下支付了2萬元違約金。日前,市一中院終審支持小程討回2萬元違約金。
小程是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2004年4月,臨近畢業的小程與比亞迪股份公司及學校簽訂就業協議書,并約定違約責任。同年6月2日,小程被派遣到子公司上海比亞迪公司工作,后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05年11月9日,小程提出辭職。在上海比亞迪公司要求下,他支付了2萬元違約金。
此后,小程將比亞迪股份公司和上海比亞迪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就業協議是自己與比亞迪股份公司簽訂的,上海比亞迪公司無權按照該協議向他收取違約金,因此要求退還這筆違約金。
法庭上,比亞迪股份公司稱,小程提前離職違反就業協議,理應支付違約金,上海比亞迪公司代母公司收取違約金并無不當,要求駁回小程的訴請。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高校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不需繳納社會保險、不納入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救濟,因此不具有勞動法上勞動者主體身份;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并非勞動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協議,應適用民法通則而非勞動法。
法院認為,就業協議的功能在于確保協議一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到約定地點工作。本案中,小程畢業后,比亞迪股份公司將他派遣到上海比亞迪公司工作,因此小程與比亞迪股份公司之間的協議已履行完畢。此后,該公司再要求小程依照該協議支付違約金,缺乏依據。據此,法院作出判決。
【案例要旨】
大學生通常在畢業之前開始尋找工作,用人單位通常也是在同期開始一年一度的招聘工作。一旦雙方達成合意,通常會訂立就業協議。就業協議中允許約定違約金!秳趧臃ā放c《民法通則》在約定違約金方面有不同的規定,故涉及畢業就業協議中違約金的糾紛會經常出現。原審法院在本案的處理中由于對雙方當事人行為的定性發生錯誤,導致在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理由及實體審理后援用的法律都存在偏差。本案例對今后該類型案件的處理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案情簡介】
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系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是兩個獨立法人。2004年4月,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程立及其就讀的華中科技大學共同簽訂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約定: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錄用程立;程立愿意到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就業;華中科技大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將程立列入就業建議計劃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承擔違約責任。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程立至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工作。
2004年6月,程立與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2005年11月,程立提出辭職。程立向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交納了20,260元,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代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向程立出具收據。后程立申請仲裁,要求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返還違約金,仲裁委員會裁決對程立的請求不予支持。
程立以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起訴后,原審法院以勞動合同為案由立案受理。在原審法院審理中,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該公司住所地在廣東省深圳市,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審法院以當事人之一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為由駁回了該公司的異議。
【審判結論】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有明確的限制,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對程立的待遇不符合約定違約金的條件,由于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了違約金,故原審法院依照《勞動法》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判令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返還程立違約金。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改判該公司不承擔返還程立違約金的義務。本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意見】
一、大學生畢業就業協議的性質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反映雙方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合同。正常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勞動條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者利用自己的腦力或者體力勞動完成工作任務并接受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雙方形成的合同關系。在本案中,程立先后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那么這兩份契約的性質是否相同呢?程立在分別簽訂兩份契約時的身份是不同的。在簽訂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時,程立是一名在校的碩士研究生。高校學生在畢業之前,因其仍屬在校學生,其參加社會勞動不需繳納社會保險,不納入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救濟。當程立在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又與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其已是一名享受社保保障、失業時列入失業救濟體系的勞動者。所以,程立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并不具有勞動法上勞動者的主體身份,故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程立及案外人華中科技大學共同簽訂的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而只能視為一般的民事協議,程立與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簽訂的則是典型的勞動合同。
二、《民法通則》與《勞動法》在違約金約定方面規定的區別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這說明,民法通則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勞動法中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否能夠約定違約金沒有明確規定,這給地方法規的制定留下了空間!渡虾J袆趧雍贤瑮l例》第十七條對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有明確的規定,即違約金只適用于兩種情形:第一種是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第二種是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就第一種情形而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高其他特殊待遇的情況,雙方才能約定服務期。以上規定說明,上海的勞動法地方法規對違約金的約定采用有限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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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立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畢業就業協議并實際履行后即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真正成為了就業主體。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將程立指派到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工作,該指派行為是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管理權的一種表現,在指派不違反法律規定并且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接受的情況下,程立應當接受該指派行為。所以本案中畢業就業協議的功能在于確保協議一方當事人按照協議的約定,在符合了就業主體資格的情況下,到對方或者對方指定的地點工作。
程立到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至此,程立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畢業就業協議因程立履行該協議義務、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被勞動合同所替代。從法律意義上講,程立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結。
由于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均確認由前者代后者收取程立的違約金,故本案實際上是處理程立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違約金糾紛。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與本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爭議無涉,該公司也不應成為本案的當事人。
本案系程立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糾紛,兩者之間僅存在畢業就業協議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前面所述,畢業就業協議是一般的民事協議而非勞動合同,所以本案的審理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而非《勞動法》。原審法院將本案以勞動合同糾紛為案由立案并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處理是屬錯誤。
四、本案管轄權歸屬的判斷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堅持本案應當由廣東省深圳市的法院進行管轄。鑒于就業協議并未涉及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所以原審法院在處理管轄權異議時認為,因為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而駁回該異議,此理由錯誤。就業協議書屬民事協議的性質,所以本案糾紛的管轄地應當由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協議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依就業協議的約定安排程立至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工作,而程立也與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實際履行。所以,程立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就業協議的履行地為上海,由上海法院審理本案并無不當。
五、本案的實體處理
本案的就業協議因程立與上海比亞迪有限公司建立正式勞動關系而早已履行完畢,故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就業協議中的約定要求不返還違約金的訴請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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