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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合同和違約金的問題探討
事情是這樣:2012年6月在某公司應聘成功后開始實習,實習期三個月。在培訓一個月之后,公司要求我們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一式兩份,均未加蓋公司公章。合同規定薪資實習期每月2000,轉正后2500,合同期限為三年,公司繳納五險一金(實習期也有)。由于第一次工作,沒有做太多的考慮,便簽訂了,合同上沒有約定違約金金額。之后向公司索要我們的合同,公司不給。
我們在7月底被分配到分公司工作,至今工資還是由總公司(也就是簽訂合同對象)發放,F實習期滿,總公司要求工資全部由分公司發放,而且按照當地工資水平制定。
我們向總公司人事詢問,人事依舊不給合同,而且說十月以后我們需要跟分公司重新簽訂合同,談薪資。
現在我想辭職,但是擔心違約金金額。請問違約金應該怎么算?與總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現在應該怎么辦?
請專業人士或者有經驗的朋友們幫幫忙。謝謝!
對了,我們可以打印每個月的工資單作為雇傭關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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