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我服務于一家從事外包的外企近兩年.起初的一年里,工作表現一直良好,工作上多次受到肯定.
因同新任領導在工作理念上存在很大分歧,被遭冷板凳,并被刻意刁難.領導在工作中挑毛病,并被刻意放大,在未經本人認可的前提下,對員工進行書面警告.
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步步為營,更為小心的處理自己的業務,但更為糟糕是連每天工作必須的電腦都無法正常使用,經常出現錯誤提示.在這樣的曲折往復下,發生了一次工作失誤. 該領導又借題發揮,對我進行了第二次書面警告并游說加威脅說如果我同意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那么之前的書面警告可以撤消.如果不然,就要開除.
可笑的是,第二次的書面警告,該領導也是根據員工手冊上的條款:由于服務態度不佳或工作失誤,受到客戶方投訴,或造成公司損失.讓該領導出具具體證明,她就閃爍其詞,不愿提交.
請問用人單位若要開除員工的前提條件是因為兩次工作中的失誤,并且兩次失誤都無法給到員工合理解釋,而且沒有給員工進行解釋的機會,員工也并未在書面警告上簽字,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
求法律援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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