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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分析題1
2005年10月30日,某公司生產部發出通知,要求所有職工十一國慶期間加班,理由是黃金周產品銷路較好,節后給予補休。當馬某提出加班應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時,遭到了生產部經理的拒絕。十一國慶期間,馬某沒去加班。
10月8日,公司總經理即宣布解除公司和馬某的勞動合同。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10月15日,馬某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認為,馬某不服從管理,辱罵公司管理人員,其行為確屬違反勞動紀律,裁決維護某公司的處理決定。
馬某不服,10月28日,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后,要求該公司提供馬某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然而,該公司拿不出馬某違反勞動紀律的具體證據。鑒于某公司舉不出證據,法院遂判決:撤消某公司解除馬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節后給予補休,國慶節加班就可以不給付加班工資了嗎?為什么?
(2)在國慶節7天假日里加班,加班工資該如何支付?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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