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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勞動廳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女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復函
浙江省勞動廳文件 浙勞復[1998]29號
浙江省勞動廳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女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復函
義烏市人事勞動局:
你局《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請示》(義人勞[1997]88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我國女干部和女工人的退休年齡是法定的!墩憬趧訌d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浙勞政[1995]105號)和浙江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浙勞政[1996]70號)對此也作了具體規定。
二、符合浙勞政[1996]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干部選擇工人年齡退休,或工人選擇干部年齡退休的,必須由職工本人在年滿50周歲時作出明確選擇,選擇后應嚴格按選定的退休年齡執行,中途不能變更。工齡、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與在職職工一視同仁。
三、原干部身份的職工選擇工人退休時,本人身份不需要辦理更改手續。
此復。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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