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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勞動關系執行的勞動法規標準(從案例分析中整理)
特殊勞動關系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例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停薪留職人員等與新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就是特殊勞動關系。
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特殊勞動關系只部分適用勞動法律法規,只參照執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這三項勞動標準。諸如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帶薪年休假等等,由于上述各類標準既不屬于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勞動標準,也不屬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均不適用于特殊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