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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疑問
我自去年七月份在一家公司上班,從到任之日起,07年公司一直沒和我簽訂勞動合同.08年的合同公司在5月初發給我,但由于一些薪酬待遇問題,我沒有簽訂.5月十四號公司領導在口頭承諾提升待遇的情況下,我才在合同上簽字,簽名日期是5月14號.但公司現在單方面和我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也沒有正式的書面通知下達.我可否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B]付二倍的工資[/B]"向公司索賠自二月一日到5月14日的勞動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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