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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某勞動仲裁案的答辯書
答辯人:
被答辯人:某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某某申請勞動仲裁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關于應休未休年休假補償。一直以來,公司安排統一年休,每年春節安排假期12天以上,其中包括5天年休(請見證據清單文件1)。因此,應休未休年假是不存在的。
2、關于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013年11月份,因某某所在制工部長期不能完成公司下達的基本機加生產任務,公司對制工部崗位進行調整整合,某某的崗位擬調整為銑工,并于2013年11月25日下達了《關于制工部崗位調整的通知》。某某在沒有任何知會或通知的情況下于2013年12月27日13時離開公司一直未歸,沒有任何音信。在此期間,公司因擔心其發生意外,一直主動聯系某某本人及其家屬,撥打電話13537712024未能取得聯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通過順豐速運發送快遞給某某(請見證據清單文件2),被拒(請見證據清單文件3);公司于2014年1月2日通過EMS發送快遞給某某,被拒(請見證據清單文件4);公司于2014年1月4日通過EMS發送快遞給某某的父親黎竹君(請見證據清單文件5),已經簽收,至今未收到任何消息回復。在聯系未果的情況下,公司根據《考勤管理制度》規定“全年累計達5天或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的,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做辭退處理”,于2014年1月10日給予某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處罰,并于同年1月13日分別給某某本人快遞(請見證據清單文件6),被拒(請見證據清單文件7);同日,公司給某某的父親黎竹君快遞相關文件(請見證據清單文件8);并且,公司于1月14日在深圳《晶報》登報(請見證據清單文件9)。一直以來,公司積極主動的聯系某某,試圖正面處理問題,但是屢次被拒,公司的努力沒有得到任何應有的回應。因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事實,也就不存在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3、關于補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某某的勞動合同2013年4月9日到期,公司于2013年3月份已經發放員工合同給某某,但是某某一直沒有上交。
4、關于婚假經濟補償。某某在2012年已經休婚假。
5、關于陪產假經濟補償。根據公司制度,只有辦理了合法的準生證和獨生子女證才能享受有薪假期,公司一直要求某某上交相關證明,但是一直沒有收到。因此,公司不支持非法的產假。
6、關于2010年至2013年高溫津貼。公司所有崗位均為室內操作崗位,某某所工作的場所通風良好,有通風機,有風扇,周邊還有空調(請見證據清單文件10和文件11),在盛夏時節公司食堂還為員工煲涼茶。因此,某某的工作場所為非高溫工作場所,達不到領取高溫補貼的條件。
7、關于按實得工資金額購買社保。某某于2013年3月入職公司,當時約定工資為900元每月,另外加加班工資,因為加班和相關績效是每月浮動的,因此公司和某某約定按照基本工資購買社保,在公司工作期間,某某本人從未就此提出任何疑義。
8、關于補全2013年11月所扣工資。某某2013年11月共出勤不到162個小時,且某某的工資結構主要為基本工資加加班工資,在出工不足的情況下,自然工資會低,不存在公司克扣員工工資的情況。
9、關于發放2013年12月工資。因為自2013年12月27日后公司一直無法和某某取得聯系,某某一直沒有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按照公司制度不能發放12月工資,待辦理完離職手續,公司會按照實際考勤如實發放其工資。
10、關于罰款。被答辯人舉證不明確,沒有說明是什么時間因為什么事情被罰款,因此公司無法答辯。
綜上所述,某某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某某的相關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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