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法一些細節講解

    時間:2022-07-10 23:56:46 文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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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主要有哪些?

    答: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答:勞動關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答: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下,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分為幾種?如何確定合同期限?

    答: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嗎?

    答: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在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什么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哪些勞動者,在其無過錯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答:對下列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待職業健康檢查或者診斷結束沒有因患職業病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經勞動者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什么標準支付?

    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列入經濟補償金計發的標準是什么?

    答: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這里的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嗎?

    答: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嗎?

    答: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也要約定試用期嗎?

    答: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什么是集體合同?

    答: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如何訂立集體合同?

    答: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集體合同在什么地域范圍內有效?

    答: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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