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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申請撤銷婚姻結案時間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因為受脅迫而結婚的,在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時,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三個月之內就能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在六個月之內審結,如果碰到特殊情況的話可以延長六個月。
也就是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一般在六個月之內都能結案,碰到特殊情況的時候可能需要一年的時間才能結案,但是最長不會超過一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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