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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請假工資如何算
各位,我是去年畢業的學生,參加工作一年了,在一家私立醫院,工資1300元,醫院第一年代繳3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及失業金(好像失業金到目前都沒有交,醫療和養老到目前為止只交兩個月)(注:醫療保險148元/月,養老保險284/月)
從7月21號起到7月30日我請了10天的假,后因為個人原因,推遲了3天才到班,也就是說我8月3號才去上班,然后老板將這3天按曠工處理,曠工算雙倍,也就是算我請了16天假,現在我工資1300元,請問我該扣多少錢(就按照7月工資減去假期所扣工資),而他醫院算出我只有376元
現在我因為不滿醫院這種行為,提出辭職,院方將我這些保險都停掉,而且因為8月份的醫療和養老都交了,現在要從我8月份的工資里扣,我就想請教各位,這樣做合理不,不合理的話那我應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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