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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合同規定的違約賠償事項是否合理?
合同規定“乙方如想辭職,必須等年度終了或竣工并結算審核完畢,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辭職離開。否則即構成違約,甲方將因此不再支付乙方崗位責任工資,同時乙方應承擔因中途離職而造成甲方因此增加的費用或相應經濟損失!
請問本條規定是否合理?如若簽訂了這樣的合同。想要辭職還要賠償嗎?我在網上看到說提前30天辭職就可以,請問簽訂這樣的合同后依然可以隨時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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