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工資規定
首先
我想問的是:沒有雙休日是可以按照勞動法要求公司補發在職期間所忽略掉的3倍工資。其次對于節假日的3倍工資要求按照勞動法要求公司發放,《比如,元旦,應該放3天假
可是公司只有1月1日按照3倍發放,其他兩天正常上班工資!還有這樣一種情況,1號放假2號3號上班
并且安一般工資發放》最后
加班時的工資低于正常上班的工資,并且
班數越多
反而加班工資越低,是否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重新補發!如果公司不作出補償那么我們應該找什么機關來協調或者尋求什么機構來制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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