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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條怎么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此條該如何解讀,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尚存在未完成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再讓勞動者工作一個月,那如果勞動者手頭已經沒有任何工作的情況下呢,是否可以讓其提前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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