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

    時間:2022-04-13 14:20:30 醫療/制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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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通用8篇)

      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后,好好地寫一份心得體會,這樣有利于我們不斷提升自我。那么心得體會怎么寫才恰當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療糾紛心得體會,歡迎大家分享。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通用8篇)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 篇1

      醫療糾紛是由患者及醫務人員多方面愿意產生的,作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應該持有正常的心態,多做批評和自我批評,醫療糾紛心得體會。在醫療活動中要積極創造良好文化環境,為患者提供優美的就醫環境,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從社會客觀因素上盡量減少糾紛的發生;更應該從既往發生的醫療糾紛中汲取經驗教訓,積極改善自己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水平;還應提高醫療質量避免醫療糾紛的產生,因此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裴t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應熟悉掌握常用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萍訌娽t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服務意識。

      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準,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行醫,養成良好的服務態度,與病人建立親人般的醫患關系,擺脫“醫家至上,病家求治”的傳統觀念,在診療活動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使患者及時了解有關診斷、治療、預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對疾病診治的相應權利,減少由于病人對醫療行為不理解而引發的糾紛。

     、轻t務人員應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操作規范、常規是醫學實踐長期經驗的科學總結;是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保證;是評判醫療護理工作是否存在過失的準則。因此,醫院應該把建立健全醫院規章制度、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和加強對醫務人員診療技術操作規范的培訓,作為院、科兩級管理工作的重點,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糾,使醫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的軌道,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醫療質量事關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糾紛的發生與醫療質量的高低成正相關關系。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醫院應該健全醫療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狠抓基礎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的三級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嚴”的培訓,才能確保醫療糾紛不發生或少發生。

      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病歷是疾病的診治經過及療效的原始記錄,是進行醫學研究的原是資料,也是判斷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是否得當的法定證據。它不僅涉及到醫學技術問題,還涉及日后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后,病歷將成為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依據。鑒于病歷在醫療及法律諸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醫院應成立病歷質量管理委員會,提高醫務人員應對病歷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認識,加強對醫護人員書寫病歷基本功的訓練,提高病歷書寫質量,確保病歷的客觀、真實、完整。其次,要對病歷質量實行層層負責,嚴格執行三級查房制,主治醫師把關修改,科主任、醫務處、病歷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杜絕有缺陷的病歷歸檔。這些措施將無疑對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起到初步把關的作用,也對日后可那能發生的.醫療糾紛提供抗辯證據。應當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切忌自作聰明,為掩蓋有過失或有缺陷的醫療行為而違背客觀事實涂抹、篡改病歷資料,否則,很可能會要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法院僅憑這一點(提供虛假證據——舉證不能)就可判定醫方敗訴。

      4.重視醫療以外的其他安全問題,減少非醫療因素引發的醫療糾紛。

      醫療以外的安全問題在近幾年醫療糾紛的投訴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請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現意外;患者在醫院內的摔傷、燙傷、自殺;精神病人在院內傷人、或外逃傷人等,依據國家的法律,醫院雖對患者沒有監護責任,但應負有監管責任,一旦出現問題,很難證明醫院完全沒有過錯。所以,重視和防止醫療以外的其他因素引發的意外情況的發生,是新時期給醫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醫院各部門應協調一致,通力合作,制定和建全各項醫療以外的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對在院病人的管理,堅持各種“告知、協議”制度,做好入院須知教育,并應取得患者及家屬的支持,堅持“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原則,樹立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的思想,不僅要滿足病人必須的醫療服務,還要最大限度地滿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把非醫療因素。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 篇2

      20XX年上半年處理糾紛63起,其中2例糾紛是05年前發生的,目前發生賠償24起,半年賠償金額614650.00元,占半年收入的0.6,鑒定為事故的2起,已處理48起,還有15起未處理結束。發生糾紛主要在外科、骨科等手術科室。有個別科室連續發生多起糾紛,而且存在著嚴重不負責,對疾病的發生發展過程認識不足,預后估計不充分,服務不到位、存在過失,應引起警惕。

      年初,院長室與臨床、醫技各科室主任簽定了醫療安全責任書,各科主任與各位醫生也簽定了安全責任書,并且召開了全體臨床醫生會議、科主任和醫療組長會議,醫院領導十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開展了“強基工程”,和“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拉開了基本現代化醫院建設的步伐,并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方案和細則,強調關鍵性醫療制度的落實,并對重點科室進行防范,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這也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結果。

      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以來,醫療事故處理呈現出“糾紛多、類型廣、索賠高、處理難”的特點,醫療安全形勢比以往嚴峻了。然而,更令人擔憂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安全意識仍沒有跟上形勢的要求,與患方明顯增強的維權意識有著較大的反差,醫務人員法制觀念淡薄,準入制度執行不嚴,不重視醫療文件書寫,違背診療常規、操作規范及工作制度,以及服務態度不好等引發醫療事故爭議的主要問題。

      一、醫療糾紛具有以下特點:

      1、呈逐年上升趨勢: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不斷深入,醫患雙方的主體地位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各級醫院都將“以病人為中心”作為醫療服務的根本宗旨,醫療服務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令人困惑的是,醫療糾紛的發生率卻迅速攀升。同時,醫患糾紛已成了新聞媒體報道的焦點、人民群眾議論的熱點、醫療機構和醫療行政部門處理的難點。

      2、處理難度逐漸增加:形成這種情況與下列幾種原因有關:

     、傩碌摹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舉證倒置,少數人鉆政策的空子;

     、诨颊呒凹覍僖蟮慕洕a償越來越高;

     、鄯ㄔ簩別醫療糾紛判決高額補償及同情弱者對醫療糾紛的發生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茚t療糾紛中涉及的人際關系廣、雜。

      3、由服務質量不滿意誘發的醫療糾紛逐年增多:醫療糾紛是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出現傷殘、死亡等不良后果而引發的。而此類糾紛不一定是由醫療事故誘發的,有可能是醫護人員服務態度不好、講話不注意場合等因素激惹而致。

      4、波及的社會面逐漸擴大:以往醫療糾紛一般能在醫院內部得到妥善解決,現在許多糾紛由于經濟利益沖突加劇,患者及家屬為了得到更高的經濟補償,往往把問題帶到社會上,企圖利用社會力量加壓于醫院,而當前少數媒體也十分熱衷報道此類事件,內容和態度上有明顯同情患者的導向,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5、民事糾紛向刑事性質轉化:患者及其家屬向醫務人員施暴的惡性案件在各地時有發生,且呈上升趨勢。據報道,北京市近3年來僅71家二級以上醫院就發生醫務人員被毆打事件502起,致傷殘90人;發生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1500余起。

      二、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從今年63起糾紛中看,存在以下問題)

      1、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認真、技術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據中國誤診文獻數據庫顯示,我國目前總誤診率為27.8%,造成誤診原因有16種,其中很多與醫生的診療水平有關,如醫生經驗不足占25,醫生問診及查體不仔細占17.3%,過分依賴輔助檢查結果占14.7%。

      2、病情交代不夠,病人思想上無準備,一旦發生病情變化,病人家屬不能接受;颊呒凹覍賹︶t療知識掌握有限,對病情發展缺乏認識,而醫務人員在解釋病情時過于簡單,或自己對病情發展估計不足,特別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變化快,如果沒有及時將病情向患者及家屬解釋,或搶救不得力,很容易引起患方誤解而出現糾紛;蛘咧惶艉玫恼f,其他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不說或沒強調,未引起病人的重視。

      3、醫患認識上的差異:對疾病的診治,患者總是報著一種治愈的美好愿望,同時期望得到像在商店購物那樣熱情周到的服務,可是醫務人員并不這樣認為,一種情況是,疾病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其診治須按一定的`操作規程進行。一些危重癥患者,在大家看來,情況相當危急,而醫務人員往往表現出不緊不慢的樣子,不嚴肅,搶救病人還在說笑,沒有同情心;另一種情況是,部分醫務人員不認為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是為患者服務,“服務”意識不強,認為患者有求于他們,“專家”“權威”思想太重,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對患者熱情不起來,工作不精心,久而久之成為一種“職業病”,這種認識上的差異是目前社會轉型,特別是醫療體制改革進程中的一種必然現象,是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之一。

      4、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基本技能不扎實:對疾病的認識不足。病情判斷失誤,貽誤治療詢問病史不詳,檢查簡單、粗糙,過分相信儀器或實驗檢查,沒有自己認真分析病情,對病情沒有作出正確的判斷,使病情繼續發展,貽誤疾病的診治,最后出現問題手足無措,或把問題推給其他科室,造成問題擴大或糾紛。

      三、針對上述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明確各級各類醫師職責,實行科主任、醫療組長負責制:一級對一級負責,科主任、醫療組長為醫療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求各位醫護人員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位病人,嚴格執行各項關鍵性醫療制度:如首診負責制度、三級醫師查房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會診制度、危重患者搶救制度、手術分級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分級護理制度、查對制度、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與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臨床用血審核制度等,有效防范、控制醫療風險,及時發現醫療質量和安全隱患。

      加強業務學習,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使各科室的整體水平有一個大的提高,全院形成良好的學習氛圍。加強醫患溝通,使病人對疾病的診斷、治療、預后有大概的了解,不能盲目的治療,你自己心里有數而病人不理解,一旦出現效果不好,就會導致糾紛的發生。

      實行手術分級管理制度,重大手術報告、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大、中型手術術前討論制度,重點是:術前診斷、手術適應證、術式、麻醉與輸血選擇、預防性應用抗菌藥物等。必要時可以請醫技科室一起參加。圍手術期管理措施到位。術前:診斷、手術適應證明確,術式選擇合理,患者準備充分,與患者簽署手術和麻醉同意書、輸血同意書等。手術查對無誤;術中:意外處理措施果斷、合理,術中改變術式等及時告知家屬或代理人等;術后:術前診斷與病理診斷相符,并發癥預防措施科學,術后觀察及時、嚴密,早期發現并發癥并妥善處理。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 篇3

      醫療侵權有兩種,醫療事故損害和一般醫療侵權損害(非醫療事故,也習慣稱之為醫療過錯)。兩種損害在賠償適用的依據上不同,前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者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高院解釋”),由此,兩者在賠償項目,賠償額上有很大的差異,簡單來說,醫療事故侵權的賠償額遠低于一般醫療損害的賠償額。在此,暫不討論什么是醫療事故、什么是醫療過錯,只討論如何計算賠償額。

      醫療事故損害的賠償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需要注意的醫療費不包括原發病,舉例來說,因為闌尾炎做闌尾切除手術,損傷了結腸,闌尾切除的醫療費是不賠的。對于基本醫療費,目前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在實踐中也很難作出確定。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锸逞a助標準各地不一樣,一般在每天20元左右。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捌骄钯M”在某些地區也稱之“人均消費性支出”,一般賠償年限都按最高來算。事故發生地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是有區別的。需要注意的是,殘疾賠償有一個系數的問題,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與傷殘等級具有對應關系,具體來說,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患者的傷殘等級為一級,二級甲等為二級傷殘,二級乙等為三級傷殘,以此類推。一級傷殘的賠償系數是100%,十級傷殘的賠償系數是10%。舉例計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三級戊等,對應的傷殘等級是十級,事故發生地為北京,賠償權利人為城鎮居民,年齡30歲,定殘時間是2007年,經查2006年北京城鎮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4825.0元。殘疾賠償金=14825×30×10%,10%為10級傷殘的賠償系數。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12、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 篇4

      1、醫方剝奪患者知情權引發糾紛

      《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惫P者所在法院曾審理周某訴某婦產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周某因子宮內膜異位癥接受手術治療,醫院行半根治手術,半年后該病復發。周某以手術時醫院未告知其有復發可能,剝奪其知情權為由起訴,醫院則認為復發是疾病的轉歸,醫學界普遍認為這種疾病的復發率為20%。經法院審理,通過對術前談話記錄的鑒定結論進行審查,認定當初醫患雙方的術前談話告知內容不完善,其缺陷就在于沒有將施行手術可能導致病情復發的后果告知患者,最后法院判決醫院在履行手術風險告知義務過程中未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周某經濟損失1萬元。

      2、醫療服務中存在瑕疵引發的糾紛

      《條例》在第二章的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中規定了多項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應該遵守的行為規范,對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案件,法院通常對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為進行審查。如“人工盲童”案,在全國數家婦產科醫院發生,由于嬰兒在出生時發生呼吸窘迫的危險癥狀,醫院采用吸氧辦法搶救,但眼睛卻出現了視網膜病變的問題。在江蘇無錫的一例“人工盲童”案中,雖然經醫學會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但無錫法院認為吸氧是搶救嬰兒的必要措施,但醫院對吸氧可能產生的`后果告知不全面,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不足,該不足與視網膜病變雖然沒有因果關系,但卻對嬰兒疾病的預后有一定的影響,醫院應對不足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此外,由于未對當時使用的藥品及液體保留和封存,私自涂改病歷等原因使醫院在處理事故中存在程序錯誤,導致醫療服務存在瑕疵而承擔賠償責任。

      3、患者對醫療行為的誤解引發的糾紛

      醫療活動是一種有高度風險的活動,更多需要醫師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探索和診療。雖然科學技術迅猛發展,但有些疾病現代診療技術無法完全治愈并且在醫療活動中某些不良后果的出現是根本無法預見,也是防不勝防的。有些情況下,即使醫方不存在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行為,進行醫療活動時也可能發生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由于患者對醫學知識的缺乏,對醫療行為過分的依賴,而對醫療風險卻沒有充分的認識和預測,當這些醫療行為的損害后果發生后,患者因與醫方對醫療行為認識不一致引發醫療糾紛。

      對于醫療糾紛,目前有兩條渠道解決:

      一是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這須由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雙方當事人的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

      二是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即當事人認為醫院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要求醫院承擔民事責任的賠償,通過獲得賠償金來討回公道。面對當前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人民法院也加大這類糾紛的力度。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審判工作會議,專門對審理醫療糾紛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提出了以下指導意見:

      一、要正確區分醫療事故責任與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界限,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

      二、醫療事故鑒定只能作為法院審理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

      三、要實事求是地確定賠償數額。上述指導意見屬于司法解釋范疇,即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執行的法律。鑒于前一種解決渠道存在諸多局限,無疑通過民事訴訟不失為一種較好解決方案。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 篇5

      一、發生原因

      1、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對專業醫學常識了解甚少,對醫療效果的期望值過高,出現難以預料的問題時,就對醫療過程或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進行懷疑、抱怨。

     。2)參與醫療糾紛的對象不斷擴大。有策劃有組織干擾正常醫療工作,大造聲勢,漫天要價。

     。3)患者及家屬對醫療糾紛不進行司法處理。許多患者、家屬明知自己無理取鬧或醫院無過錯,偏要進行“協商”,對醫院實行敲詐勒索。

      2、醫院責任方面的原因

     。1)工作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生硬;對病情觀察不仔細,導致診斷錯誤;值班不堅守崗位,搶救不及時;對急、危重病人不及時轉院,延誤治療;

     。2)“馬虎”現象:操作不到位,技術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實,敷衍了事,違反醫療操作規程;

     。3)違反《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糾紛發生后處于舉證不力的境地;

     。4)更嚴重的是上下級醫師或同行之間在病人面前相互拆臺,導致醫患糾紛一觸即發;

     。5)違反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不能服從管理。

      二、預防措施

      1、轉變服務觀念。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改善服務態度,加強責任心,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要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必須切實重視患者的權利,轉變醫療作風。醫療人員在診療病人的過程中,應充分讓病人與家屬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將采行的檢查或治療之原因和可能之結果,讓病人與家屬感覺受到尊重與參與感。對嚴重副作用的藥物以盡到事前告知之義務;對于病情治療的愈后狀況之措辭應較為謹慎,不要向病人保證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讓病人有錯誤之期待,對于一個可理解的病人,雖然可能確信病人會有好的結果,也不要輕易給予承諾;解釋病情時,應統一口徑后,方可向病人家屬解釋,醫療人員應該站在病家的立場思考,以病人與家屬能夠理解的措辭與用語,并確認他們已經正確了解所要傳達的訊息。

      2、嚴格執行查對制度。重點防范以上多發環節,在臨床工作中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嚴格按規范進行診療操作,醫護人員要把查對意識和醫療責任結合在一起,貫徹于醫療活動中,使其成為醫護人員的基本素質。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病案管理制度,可減少醫療糾紛以及醫療糾紛的復雜性。病案作為醫療檔案,是醫生對病情分析和處理的真實記錄,當發生糾紛時,它又是出具醫療鑒定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依據。病歷是醫護人員臨床思維的憑證,是診療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有很強的書證作用,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司法鑒定的重要依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文件的記錄存在缺陷,必使醫院處于舉證不力的境地,因此,各醫務人員要嚴格規范書寫病歷,特別是歷書寫中常見的問題。各種醫療文件應按照有關規定詳細記錄、及時完成,特別嚴格履行告知義務、搶救、會診、手術、麻醉、上級醫師查房、交接班等記錄。在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4、醫護人員應增強法律意識。由于全社會法制觀念的逐步確立,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大大增強,當前的現狀是:一方面,個別醫務人員沒有根據法律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發生醫療事故損害了患者的權益;另一方面,醫院和醫務人員對目前所處的法律環境認識不清,缺乏法律意識,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處理的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發生后,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一是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二是醫調會,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調會是作為醫、患之外的第三方介入調解的機構。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 篇6

      一、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時間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這個規定與我們在文章是前面提到的我國訴訟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是相同的。法律這樣規定的原因就是為了使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糾紛訴訟在時間上相銜接。不至于使鑒定程序與訴訟程序在時間上是脫節的,使衛生行政部門與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在明確知道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就應當及時做出決定,是否通過法律、鑒定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否則,不要因為時間的延遲,錯過了申請鑒定的時間。

      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這就是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一般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定為兩年,同時《民法通則》又特別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公民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顯著低于一般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的。比較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短了整整一半的時間!

      該法律的設計是有其自身考慮的!一般身體受到傷害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損害后果將不再明顯,給取證和索賠帶來困難,不利于醫療訴訟解決糾紛;在情理上講,患者身體受到明顯傷害、患者及其家屬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在一年內還沒有通過訴訟提出索賠要求的,可以推定為受害人放棄了對侵害人主張賠償的權利!

      同時《民訴法解釋》又更加詳細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如果醫療行為對患者及其家屬傷害明顯的,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一年的時間,就應當到法院去起訴了;如果,在治療完成后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患者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從知道之日起計算一年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就應當到法院起訴立案。

      二、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的提出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后,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過醫療事故鑒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后,患者及其家屬不愿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醫院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書面申請是對患者及其家屬單方申請的要求,而且對于書面申請的內容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不再是簡單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體為對鑒定事實的敘述和鑒定結果的請求、理由等等。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的要求和申請的往往不會直接啟動鑒定程序,但是,有可能轉到醫學會所在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如果是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意的,可以直接啟動鑒定程序。

      三、醫療事故鑒定的受理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鑒定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且應當書面通知醫院并說明理由。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并且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醫院。也就是說是否受理先有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審查后轉交醫學會。上面我們談到是醫療事故鑒定的相關情況,法規中規定這樣的時間,就是為了方便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審查相關的鑒定材料,防止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醫療事故機構的法律目的。通常補齊相關材料,說明相關情況的,鑒定機構會依法受理申請的。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出,在醫療機構遇到醫療糾紛后,如何醫療機構不按照法律的規定申請鑒定的,將錯過鑒定的時效規定。如果在鑒定的過程中不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定提交材料、提出申請的,將不符合鑒定的申請要求,患者及其家屬應該明確拒絕參加鑒定!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 篇7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1.患者維權意識增強,而醫務人員的法律觀念淡薄,體現在患者就醫時,醫方對患者應有權力知情選擇權、隱私權名譽權等的不尊重,結果被患者當作一種無法忍受的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2.社會矛盾轉嫁而引起的醫療糾紛,體現在經濟承受能力較差的患者無力承擔大額醫療費用或各類傷害案中因某種原因無人承擔醫療費用時,故意指責醫務人員工作中出了差錯和事故而引起的糾紛,從而達到不交或少交醫療費用的目的。

      3.患者對醫療服務的要求和期望值過高,如患者住院就認為進了“保險箱”,不能正確理解病情的變化和疾病發展的自然規律,一旦病情惡化或死亡,就指責醫方治療有過失。

      4.醫療機構存在過失和不足。如醫德醫風差、服務態度惡劣,同時,存在誤診或漏診的情況。

      另外,還有因醫療收費,個別心態不健康的人想敲詐醫院而引起的醫療糾紛等。

      二、醫療糾紛的危害

      醫療糾紛發生在醫院,不僅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還要耗費醫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頻繁發生的醫療糾紛,特別是醫方無過錯的糾紛,對醫務人員的身心造成很大傷害,對醫療環境影響也很大,增加了社會對醫務界的不信任,惡化了醫患關系。醫方為避免醫療風險,不敢收治危重病人,不敢開展高難度手術,在治療中墨守陳規,不敢越雷池半步。這在客觀上阻礙了醫學技術的發展。這不僅是醫學的悲哀,也是患者的'悲哀。醫療服務本身是一種不同于其它服務的特殊服務,它既服務軀體,又服務于精神,醫療服務的對象也是特殊的,——接受服務的大多是痛苦中的病人和情緒焦慮的患者家屬,因此,當你幫助患者解除痛苦,恢復健康時,醫護人員容易被患者千恩萬謝;但當服務出現缺陷時,醫務人員也最容易受到指責,在去年我院的發生的一例醫療糾紛中,就曾出現過這么一幕,一方面是患者因糾紛糾集一幫人在醫院大門處大鬧,另一方面一名住院患者因康復前來醫院送錦旗,這是一種很無奈的現象。

      三、醫療糾紛的防范

      如何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呢?反觀我院兩年來的醫療糾紛,真正因醫療技術欠缺而引發的糾紛沒有,連續發生的多是因為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病情解釋不到位,服務態度差引起的糾紛。這個結果符合有關部門在調查全國醫療機構中醫療糾紛的調查結果。我想,如果我們醫務人員不僅僅把“以病人為中心”作為一個口號,而是真正體現在工作中。

      醫療糾紛心得體會 篇8

      一、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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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隨著我國社會法制化進程快速發展,全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自我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因此,在醫療過程中一旦發生病人認為是損害到個人權益的情況時,則產生投訴愿望和行為。

      2.我國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看病貴、看病難矛盾仍然突出。醫療費用上漲急劇,醫療費用的個人承擔部分也在增加。病人在付出醫療費用的同時,希望能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及理想的治療效果,如果治療的結果超出自己的預期,則導致病人內心難以平衡和接受。

      3.某些媒體的炒作。部分媒體片面地理解醫患關系,把醫生和患者人為地劃分成對立面,甚至對個別醫德敗壞的現象暴光炒作有加,造成全社會對醫務人員普遍持懷疑態度,使得患者就醫過程中過于警惕,一旦有不良的治療結果就認為是醫方的原因導致的,加劇了醫患矛盾的激化。

     。ǘ┽t院內部因素

      1.業務技術水平的局限。有些醫務人員業務技術水平不熟練,盲目蠻干,對診療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估計不足,準備不充分。

      2.法律意識淡薄。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

      3.醫患缺乏溝通。一些醫務人員缺乏與患者溝通,對檢查、診斷、用藥、治療或術前、術中、術后,病情變化等情況不及時和患者或患者家屬溝通,不能全面履行告知義務。

      4.醫療文書記錄不完善、不及時。一些醫務人員不能熟練掌握病例書寫規范的要求,在對患者的醫療診斷、用藥、特殊檢查和手術等醫療行為過程中,對病歷書寫不重視存在漏記現象,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就會出現涂改和偽造等現象。

      二、加強醫學生法律教育的途徑

     。ㄒ唬┽t學院校增開相關法律課程,加強法律知識教育

      我國現有的相關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侵權責任法》,《衛生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經過調查目前一些醫學院校開設了《衛生法》,但是課時也不多。大部分醫學院校也開設有一些涉及醫患溝通問題的學科,如醫學倫理學、醫學法學、醫學心理學等,但這類學科一般只作為選修課程開設,學時數很少。其他相關法律課程開設較少,因此建議對在校醫學生增開相關法律課程,比如增開《民法》課程,增強醫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培養醫學生的法律意識。增開《侵權責任法》課程,讓醫學生熟練掌握醫療責任歸責原則、醫療賠償等方面的法律知識,規避醫療風險,減少醫療糾紛。

     。ǘ┨岣哚t學生的法律意識

      在校醫學生不太重視法律課程,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不高,缺乏學習法律法規知識的主動性。醫學生們認為學好專業課程才是主要的,沒有太多必要學習法律知識。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主法制制度的發展,法律已經全方面滲入社會生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普通民眾必備的基本素質之一。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在醫療糾紛高發的當下,作為未來的醫務工作者要認識到醫務行為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施,要做到懂法、用法、守法,加強法制觀念。

     。ㄈ┨岣哚t學院校法律教育重視程度

      醫學院校普遍重視醫學專業課的教育,對于法律這樣的學科,有些院校不開或開的很少。出現目前狀況的原因一方面是學校重視程度不夠,另一方面是醫學院校法律專業的老師較少,再者就是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不高。學生精力集中在學習專業課方面,忽視了法律知識的學習。因此,醫學生應轉變輕視法制知識的學習態度,加強醫學法制的學習,在用醫學專業知識充實自己的同時,也學會用法律知識來武裝自己,使二者融合貫通,促進自身的全面發展,使自己成為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醫學院校重視醫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程度,加強法律專業教師隊伍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ㄋ模┡e辦法律講座,普及醫學生法律知識

      醫學院?梢詾樵谛5尼t學生,邀請校內外法律專業人士,針對當下有代表性的醫療糾紛典型案例,開展講座,剖析糾紛產生的原因和涉及的法律知識,以增強醫學生對法律的認同感,提高醫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緊迫感,同時也為醫學生對醫療糾紛有充分和正確的認識,究其原,探其果,改變醫學生對醫療糾紛的畏懼心理,釋放心理壓力,以致合理規避醫療糾紛的風險,減少糾紛的發生。

      三、小結

      醫患矛盾突出,化解矛盾當然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有效辦法的實施,不妨從醫患主體中的醫務人員一方著手。一方面提高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加強醫務人員的法律知識教育,規避醫療糾紛的產生以及糾紛發生后運用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辦法。作為醫學生,加強法律知識教育,適應我國法制社會發展要求,有助于減少醫療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改善醫患矛盾,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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