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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責任的免責形式
法律責任的免除,也稱免責,是指法律責任由于出現法定條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實踐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免責形式:
1.時效免責,即法律責任經過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時效免責的意義在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法律關系的主體及時行使權利、結清權利義務關系,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穩定社會生活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2.不訴及協議免責,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關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就實際上被免除,者受害人與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同意的免責。在這些場合,責任人應當向或主要應當向受害人承擔責任,法律將追究責任的決定權交給受害人和有關當事人。
3.自首、立功免責,是指對那些違法之后有立功表現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責任。這是一種將功抵過的免責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責,即在財產責任中,在責任人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或沒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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