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第一章總則

    時間:2022-07-02 04:52:38 證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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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 總則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鸱蓊~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疬\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章總則》。

      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鸸芾砣、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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