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輔導內容:票據保全的總結

    時間:2022-06-28 13:25:32 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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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輔導內容:票據保全的總結

      1.票據保全的目的

    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輔導內容:票據保全的總結

      由于票據具有要式性,因此票據權利人必須持有票據證明自己的權利才能真正享有票據權利,但由于各種原因使得票據權利人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票據權利人此時為了防止自己的票據權利徹底喪失而行使的權利就是票據保全措施。

      2.票據法規定幾種情形的舉例

     。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例如:甲向乙簽發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乙經驗收后發現丙給與的貨物是偽劣產品,但此時票據已經在丙手中了,此時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據的保全,保存該票據的權利,防止該票據權利喪失。

     。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例如:甲向乙簽發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乙的票據被丙搶走,此時丙就是惡意取得票據的情況,那么乙為了維護自己的票據權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票據保全。

     。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這種情況與(1)比較相像,但實際上可以認為是(1)和(2)的一個拓展,對于上面(1)和(2)的情形下,如果丙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丁,且丁是善意的已經支付了對價的持票人,那么此時乙就不能行使票據保全了,因為丁此時享有了合法的票據權利,但如果丁此時也是未支付給丙對價的持票人,那么此時乙仍然可以申請票據保全。

     。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例如:甲與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付款,乙向甲發貨,甲向乙簽發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由于乙對丙的履約能力非常不信任,為了將今后民事糾紛導致票據上的糾紛限定在乙和丙之間,于是乙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果不其然,丙沒有向乙履行義務而且還將票據進行了貼現,此時乙就可以申請票據保全。

     。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對于第五種,您第四種情況來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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