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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有限合伙企業知識點整理
1.設立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組成,且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注意:凡是《合伙企業法》中對有限合伙企業有特殊規定的,適用該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例如登記程序),適用有關普通合伙企業的一般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仍然可以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而且不允許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出質與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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