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員違法記分實施細則

    時間:2023-11-29 15:25:17 麗華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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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員違法記分實施細則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15分后,海事部門會扣留船員適任證書,被扣留證書船員須參加為期5日的培訓考試。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船員違法記分實施細則,歡迎閱讀與收藏。

      船員違法記分實施細則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船員遵守法律意識,減少人為因素對水上交通安全的影響,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船員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規行為實施累計記分(以下簡稱“船員違法記分”)。

      本辦法所稱船員,是指經注冊取得服務簿的船員和引航員、以及游艇操作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一實施全國船員違法記分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具體實施船員違法記分工作。

      第二章 周期和分值

      第四條 船員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個公歷年,滿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第五條 根據船員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船員違法記分的分值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種。

      船員違法記分分值標準見本辦法附件。

      第三章 實施

      第六條 船員違法記分由船員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管轄。船員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船員違法行為的結果發現地、初始發生地和過程經過地。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違法記分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海事管理機構對不屬其管轄的船員違法記分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機構如果認為移送不當,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第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員存在依法應當實施船員違法記分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船員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具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對其實施船員違法記分,并予以相應記載。

      第八條 船員一次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計記分分值。

      對存在共同違法行為的船員,應當分別實施船員違法記分。

      對船員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船員違法記分。

      第九條 船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5分的,最后實施船員違法記分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扣留其船員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培訓(以下簡稱“法規培訓”)并進行相應的考試。

      船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未達到15分的,記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條 船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及以上達到15分,或在連續2個記分周期內分別達到15分,或連續2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40分的,最后實施船員違法記分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扣留其船員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法規培訓和考試,考試內容除理論部分外,還包括船員適任能力考核。

      第四章 培訓和考試

      第十一條 船員需參加法規培訓的,可向最后被實施船員違法記分地、船員注冊地或船員適任證書簽發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名。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員的報名后,對符合上款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培訓。

      第十二條 法規培訓應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規、安全知識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內容。

      第十三條 被扣留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經相應考試合格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發還其船員適任證書,記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四條 被扣留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未經考試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繼續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法規培訓及考試,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管理辦法(試行)》(海船員〔2002〕333號)同時廢止。

      哪些船員適用這個辦法?

      《辦法》擴大了適用范圍,明確了所有經注冊取得服務簿的船員和引航員、游艇操作人員均適用新的記分辦法。

      哪些違法行為需要記分?

      新版記分辦法分別在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兩個方面,明確了110種船員違法行為,其中海上違法行為54條,內河56條。

      記分分值有什么變化?

      船員違法記分的規定更嚴厲了,其中規定一次船員違法記分分值包括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種。在110種需記分的船員違法行為中,記1分和2分的只有24%,記4分及以上的高達76%,更多達47種違法行為,需對責任船員記8分或15分。例如,在船在崗期間飲酒超標的、租借適任證書的、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的,都需對責任船員記15分。

      需要對哪些責任船員記分?

      《辦法》規定,船長、大副、輪機長、當班駕駛等都應各自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覆蓋面更廣了,值得注意的是新辦法規定“船員在船職務職責未明確的,對船長實施記分”。

      扣留證書的怎么處理?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15分后,海事部門會扣留船員適任證書,被扣留證書船員須參加為期5日的培訓考試。除非該名船員已經考試合格,否則在證書被扣留期間,不能在船舶上繼續服務。船員需參加法規培訓的,可向最后被實施船員違法記分地、船員注冊地或船員適任證書簽發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名。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報名后,對符合規定的會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培訓。好消息是培訓不收取任何費用。

      東營海事處執法人員向記者介紹道,新版船員記分辦法較老辦法要求更嚴、涵蓋更廣、記分規則更明確。提醒廣大船員朋友提前了解辦法有關要求,嚴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相關法律法規,爭做“中國好船員”。

      船員違法記分實施細則 2

      船員違法記分的實施細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辦法》的規定進行的。

      根據《辦法》規定,船員違法記分的分值標準分為五種,分別是15分、8分、4分、2分、1分。具體的分值對應的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在船上值班期間,體內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或者在船上履行船員職務,服食影響安全值班的違禁藥物,會被扣15分。

      發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設施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事故現場或逃逸的,會被扣15分。

      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的,會被扣8分。

      船舶、設施超過核定載重線載運貨物的,或者船舶超過核定航區航行的,會被扣8分。

      此外,如果船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5分,最后實施船員違法記分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扣留其船員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培訓并進行相應的考試。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未達到15分,記分分值將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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